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如何应对

文摘   2024-11-01 11:11   云南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现象。公诉人应当克服抵触情绪,作出正确处理。
庭审中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造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很多,理由也很复杂,公诉人不能一概持否定态度,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最为突出。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所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前未反映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问题,但被告人身上确有伤痕,与刑讯手段吻合,因而有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公诉人应当及时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关于为逃避处罚翻供的情形。为了减轻或开脱罪责,法庭上被告人往往以供述不属实、时间长记不清、笔录记载错误为由,部分或全部否认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首先要耐心倾听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和翻供理由,详细询问具体细节问题,使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事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充分暴露。其次,通过宣读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出示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利用被告人先前供述的一致性与当庭翻供的矛盾,抓住细节与要害集中反驳,指出被告人当庭供述的虚假性。
如在王某涉嫌强奸一案中,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面对该突发情况,公诉人沉着应对,通过出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等证据充分证实了王某实施强奸行为的事实。然后,公诉人当庭对王某进行教育,指出其拒绝认罪的严重后果和对其不利影响。最终,王某承认其之所以翻供,是同监号人员教唆所致。
关于当庭供述与起诉书的认定出入较大或有新的事实、证据等情形。一般来说,如果只是对犯罪情节、手段、时间等非主要事实的翻供,不会影响有罪认定。公诉人在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理由进行审查判断后,发现没有明显疑点和矛盾,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以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如果发现被告人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被告人翻供,往往对整个证据体系造成冲击,公诉人必须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以保障庭审中有效从容应对。
全面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一是认真审查被告人的供述,特别是关注无罪供述、辩解或者多次供述中主要事实不一致的情形,以及共同犯罪中多个被告人的供述是否一致。围绕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收集、固定证据。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往往出现相互推诿、串供的情况,公诉人应根据他们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犯罪时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无罪供述、辩解很可能是法庭辩论的焦点,公诉人需要认真听取、分析,与侦查部门及时交换意见,预测法庭辩护焦点,做好充分准备。二是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心理状态等情况,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准备好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录音、录像资料,通知可能被指控为刑讯逼供人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
从辩方角度审查证据。公诉人应换位思考,从辩方的角度审查证据。一是对有辩护人的案件,要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了解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的相关异议,以此反向考量证据质量,确保掌握证据的完整性。二是全面梳理证据存在的问题,对瑕疵证据要求侦查部门予以补强或作出合理说明。通过了解辩护人所掌握的非法证据的情况,及时排除查证属实的非法证据。三是重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能够预测出原有证据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新证据,在已有的证据体系中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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