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民商诉崔红玉模拟题006解析

文摘   2024-10-16 17:13   重庆  

1、轩城公司对厚大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如何评价四维公司与北风公司的抵债协议?
3、东方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
4、四维公司可否以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从而拒绝向南方/东方公司支付价款?
5、若四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其债权人可否请求撤销四维公司出售吊车的行为?如提起诉讼,本案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6、对于调解书,浦发银行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当事人该如何列明?
7、浦发银行是否有权提起撤销诉讼?
8、浦发银行撤销的主张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浦发银行的主张,浦发银行可否就前诉判决申请再审?
9、董某的异议是否成立?若法院驳回董某的异议,董某有何途径进行救济?
10、其他股东主张厚大公司还能盈利从而对抗解散是否成立?为什么?
1、不享有。理由:厚大公司系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为轩城公司的债权设立抵押权,其对厚大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房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新增建筑不属于抵押财产)

2、应认定为让与担保,其中的有关房屋过户的协议不发生物权转让的效力,北风公司对A房屋享有担保权,当四维公司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北风公司有权主张拍卖、变卖A房屋,并就所得变价款优先受偿。

3、东方公司有权要求北风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四维公司向其履行债务。

理由:东方公司依据有效债权转让协议从北风公司处取得有效债权,因北方公司一债多转行为导致东方公司不能实现债权的,东方公司可以要求北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债多转中,债务人应向首先接到其债权转让通知的受转让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向其他债权人履行的,仍应当向该债权人履行债务。本案中,东方公司先通知了四维公司,四维公司却将款项支付给南方公司的,四维公司仍应向东方公司履行债务。

4、不能。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四维公司与北风公司之间即系金钱债权,因而四维公司不可以以约定禁止债权转让为由而拒绝向南方/东方公司支付价款。

5、

(1)不能。理由:四维公司低价出售吊车,但受让人李某对四维公司欠付债务并不知情,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故而债权人不可以请求撤销四维公司出售吊车的行为。

(2)根据相关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以债务人住所地或债务人行为相对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中,即应由四维公司或李某住所地法院管辖。

6、

(1)具有。因为厚大公司在调解书中放弃了对赵某的大量权利,影响到浦发银行债权的实现,根据相关规定,浦发银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在诉讼中,浦发银行系原告,厚大公司与赵某作为共同被告。

理由:根据《民诉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为原告,生效裁判、调解书中的当事人为被告,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第三人。

7、有权。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普通担保物权。即浦发银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劣后于四维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影响浦发银行抵押权的范围,浦发银行与之存在利害关系。故而浦发银行有权提起撤销诉讼。

(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8、

(1)成立。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违约金,因而法院有关100万元违约金优先受偿的判决错误,应该予以撤销,故而浦发银行撤销的主张成立。

(2)不能。根据《民诉解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属于纠错程序,只能择一主张。本案中,浦发银行已经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能再就同意判决申请再审,否则将会出现重复救济的问题。

9、

(1)成立。董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其购买房屋系为了居住。根据相关规定,董某的对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因而法院不能对B房屋进行执行。

(2)董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理由:根据《民诉法》第238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B房屋的执行与原判决无关,故而董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0、不成立。因为乙公司以公司经营管理无法正常开展为由主张解散公司,系属于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其他股东提出的公司能够正常盈利不能对抗因法定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的适用。


学法的小名同学
作为一名法律小白分享自己的学习感悟、理论研究、实践经验,希望能帮到大家,也期待与大家的更多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