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考主观柏浪涛刑法模拟题006解析(第三版)

文摘   2024-10-02 09:27   重庆  

一、事实一

对于赵某的行为:

(1)对赵某使用透明胶带窃取货币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对于赵某手持POS机盗刷钱某银行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属于扒窃。由于赵某系利用银行卡免密功能而实施盗刷行为,并未利用银行卡的信息资料,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赵某盗窃钱某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4)赵某将钱某手机中的微信余额转入自己微信账户的行为,因为微信的信息资料不能等同于或视同于银行卡的信息资料,因而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赵某转移微信余额资金,构成盗窃罪。

对于周某的行为:

观点一认为,周某的拒不归还的行为,系将自己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之后的从ATM机取走钱款的行为,也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周某只侵害了一万元的财产权益,因而对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观点二认为,对于赵某汇转的一万元,应认定为系赃款,因而赵某并无返还请求权,周某的拒不归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之后的从ATM机取走钱款的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观点三认为,周某的拒不归还的行为,系将自己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所有,构成侵占罪;但之后的从ATM机取走钱款的行为,是侵占罪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而对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周某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于周某取走现金的行为,观点一认为,周某对银行构成盗窃罪,因为周某非法占有银行的现金。盗窃罪吸收侵占罪,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观点二认为,周某对银行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周某具有提取现金的权限,对其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事实二

对于周某加完油开车逃跑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周某加完油后不付钱就逃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逃债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观点二认为,周某加完油后不付钱就逃跑,趁工作人员不注意,逃避债务,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对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构成侵占罪。因为该汽油已在周某邮箱里,由周某占有,但在其未付款之前汽油仍有加油站所有,周某的逃跑行为系将自己的合法占有变为非法所有,因而构成侵占罪。2:不构成侵占罪。因为该汽油已在周某邮箱里,由周某所有。

对于油费、车费等财产性利益,一者认为不能被转移占有,因而不能构成财产性犯罪;另一则认为财产性利益亦属于财产犯罪所保护的对象,因而对其侵犯可构成犯罪。

对于周某偷回汽车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孙某对周某系基于留置权而合法占有,可以对抗周某的汽车所有权,因而对周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考虑到其是汽车所有权人,故而认定犯罪数额为2万,而不是30万;观点二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周某系汽车的所有权人,其对将自己的汽车开回,并未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并不构成犯罪。

对于吴某的再房屋上擅自设定抵押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因为吴某系基于周某的委托而管理该房屋,其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房屋擅自进行处分,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对于吴某伪造证件将房屋卖给郑某的行为,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吴某虚构事实,使得郑某以市场价格买到有瑕疵的房产,构成诈骗罪,可以吸收其之前的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对其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观点二认为,吴某伪造证件行为,构成伪造证件罪。但其并不构成诈骗罪,郑某以市场价格买到对价房产,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因而郑某不构成诈骗罪,对其应以伪造证件罪定罪处罚。

三、事实三

(1)周某骗取出境证件时,使用暴力,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为骗取出境证件不能评价为诈骗罪。

(2)周某盗窃手机后,使用暴力,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为不是当场使用暴力。

(3)周某摆脱徐某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周某导致徐某受到重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四、事实四

(1)周某构成抢夺罪。周某逃跑过程中没有对冯某实施暴力,冯某的死亡系因为意外事件。

(2)关于周某撞警察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否定意见的理由是警察并不是实际的抓捕者;肯定意见的理由是周某主观上是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此外,周某撞警察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袭警罪,对其应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周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入户盗窃。由于周某不知道蒋某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4)蒋某为了使周某顺利盗窃而使用暴力,构成普通的抢劫罪,属于片面的实行犯。

五、事实五

(1)由于周某向杨某收款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因而杨某不是被害人,周某对杨某不构成诈骗罪。

(2)关于周某将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观点一认为,周某盗窃了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构成盗窃罪;观点二认为,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且系三角诈骗,受骗人是杨某,受害人是甲公司。

六、事实六

(1)周某构成行贿罪,秦某构成受贿罪。

(2)秦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3)秦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秦某将100万公款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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