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民商诉崔红玉模拟题005解析

文摘   2024-10-13 15:35   重庆  

1、有。理由:该保证金账户系由乙公司与建设银行共同控制,其目的即系为建设银行的债权提供担保。建设银行债权未全部实现时,其可就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主张优先受偿权。

(金钱质押/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且由债权人实际控制)

2、

(1)N公司能取得汇票权利。理由:因为N公司为信贷公司,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N公司的行为合法有效,因而N公司能取得汇票权利。

(2)P公司不能取得汇票质权。理由:质权的性质要求质押标的物具有可流转性,而该汇票上记载着“禁止转让”的字样,不具有可流转性,因而P公司不能取得汇票质权。

3、

(1)有。理由:因为乙公司、丙公司、建设银行三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中约定,乙公司用该批货物为建设银行设立质押担保,因而建设银行对丙公司管理的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不能。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格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案中,乙公司系以市场价将500台设备出卖给己养老院,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故而建设银行对乙公司擅自出卖的500台设备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3)建设银行可以向乙公司或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理由:因为对于该项将500台设备出卖给己养老院的交易,乙公司并未告知给建设银行,也没有汇款;丙公司未接到建设银行的指示就直接放货,其行为违背了乙公司、丙公司、建设银行三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系属违约行为。

故而,建设银行可以向乙公司或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4、成立。因为乙公司与超然公司之间并未达成合同,双方系因缔约而产生纠纷,进而提起诉讼,因而不能适用合同之中的管辖条款。故而,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超然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不成立。

理由: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等不影响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本案中,合同当事人已经针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磋商并达成合意,且不存在其他致使管辖协议无效的事由。故而,根据管辖协议,松江区法院对案涉纠纷具有管辖权,超然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5、

(1)乙公司。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货物系在交付买受人之后发生毁损灭失,故而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

(2)建设银行和甲公司。

理由:乙公司、丙公司、建设银行三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协议,丙公司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因其员工过失导致货物毁损,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而乙公司和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公司系货物的所有权人,其过失行为导致乙公司货物受损,应认定为系侵权行为,故而乙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6、有。理由: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可就因其而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本案中,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设备毁损的,建设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对因货物毁损而获得的10万元保险金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点,我不理解:为什么不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而是什么金钱担保的特定化?

7、有。理由:丙公司与乙公司虽均系同一家公司名下的子公司,但两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非同一家公司。故而,根据相关规定,Q保险公司在理赔完毕后对丙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代位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责任人追偿,但该第三人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的除外。

8、

(1)不享有。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格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案中,蓝天公司系以市场价将500台设备出卖给庚公司,属于正常经营活动,故而光大银行对庚公司买走的设备不享有抵押权。

享有。理由:庚公司并非正常买受人,仅系一般买受人;光大银行的抵押权已经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动产抵押权经过登记之后可以对抗除正常买受人之外的其他买受人。

(2)不存在。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就其抵押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以其与抵押权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法院继续作出准许拍卖的裁定。故而,本案中面对蓝天公司的异议,法院依然作出准许拍卖的裁定不存在问题。

(仲裁条款不能适用于非诉程序)

9、庚公司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作出的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10、

(1)能。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债务人为其债务提供保证责任的,在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实现债权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不能。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混合担保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首先实现债务人的物保。本案中,债务人乙公司提供了金钱质押、动产质押,第三人提供保证,构成混合担保,且并未约定担保权的实现顺序,故而应先实现债务人的两个物保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根据协议约定,甲公司应在滞留货物的市场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应在300万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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