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考主观民商法崔红玉模拟题004解析

文摘   2024-10-03 11:20   重庆  

1、若你是法官,是否支持厚小公司确认与崔某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该诉讼判决能否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2、厚小公司与弘毅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若厚小公司一直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弘毅公司能否就建设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

3、关于张某与厚小公司的纠纷,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4、在银行不同意的情况下,王某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5、若一审法院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王某需承担返还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是否妥当?

6、若一审法院以王某属于借贷合同当事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是否妥当?

7、弘毅公司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异议若被驳回该如何救济?

8、弘毅公司与厚小公司的诉讼中,厚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

9、关于厚大公司与厚小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否正确?

10、关于未到期的500万元出资,厚小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谁来承担该责任?
1、

(1)不支持,因为厚小公司与崔某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符合合同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

虽然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但其在合同订立后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拒不补正,则该行为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题中,开发商能够补正而拒不补办,属于恶意逃避法律义务,故意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应判决不予支持合同无效的请求,责令其补办预售许可证后继续履行合同。

(2)不能。房屋所有权变动须以不动产的登记,诉讼判决不能引起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判决书系物权形成之诉判决,而本案属于债权确认之诉,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

2、

(1)合法有效,厚小公司与弘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符合合同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虽然厚小公司在一年后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并不因此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正的除外,厚小公司最终取得规划许可证,故而该建设工程合同因补正而有效。

(2)能。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即使厚小公司一直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弘毅公司也能依据该合同就建设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

不能。建设工程优先权本质上系以建设工程变价所得的变价款而优先清偿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而就要求建设工程适宜折价、拍卖且可以依法流转,而若厚小公司一直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则该工程即系违章工程,而违章工程不易流转折价。故而弘毅公司不能主张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

3、对于小崔是否具备职务代理的权利外观,应由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而对于张某主观上是否系善意,由厚小公司承担证明责任。

4、能。房子烂尾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不能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王某显然不公平,故而王某能够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导致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可以解除商品房贷款担保合同。

5、不妥。理由:南京分行出具的《借贷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中约定的王某需承担返还义务的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而格式条款中提供方约定的要求另一方承担较多义务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也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在此情况下要求其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故而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故而一审法院的做法并不妥当。
6、不妥。理由:该借贷合同系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故而,在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要求王某承担借贷合同的还款义务不妥当。

7、

(1)不能,因为房屋系在厚小公司名下,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而对厚小公司名下房屋强制执行,因而弘毅公司的执行标的的异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可以。理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该房屋本质上属于物权化的载体,代表着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故而弘毅公司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463条,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2)弘毅公司可以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之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本案中弘毅公司即属于此种情况,故而应当在收到驳回异议裁定之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8、成立。

理由:因为弘毅公司与厚小公司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虽然其中标的物涉及不动产,但案涉纠纷并不属于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纠纷范围,故而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因而厚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不成立。

本案中的以房抵债协议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属于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而合同性质并不发生变化,双方之间仍系建设工程合同,故依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而厚小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9、不正确。

理由: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本案中,厚大公司之前向厚小公司的债务人华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与之后起诉厚小公司并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因而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不正确。

10、无权;清偿责任应由厚小公司承担。

理由:厚小公司股东李某在发现公司出现危机时,将自己的股权低价转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故而应剥夺其期限利益,适用入库规则,责令其向公司履行剩余500万元出资。故而厚小公司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清偿责任应由厚小公司承担。

(1)可以。法院受理破产后,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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