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考主观民商法模拟题001解析(瑞达)

文摘   2024-09-25 09:14   重庆  

1.若农业银行与建设银行均就10辆卡车行使抵押权,则何者的权利优先?为什么?
2. 柳如眉拟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查阅绿苗公司、大地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3. 柳如眉拟通过诉讼的方式退出绿苗公司,应当以何主体为被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4.大地公司关于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5.山川公司起诉时,就吴凌与大地公司的诉讼地位可能存在哪些方案?
6.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山川公司作为执行申请人担心破产程序周期长、损失大,表示反对,大地公司赞同。若武侯区法院仍决定移送破产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7. 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决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向何地法院移送?
8.如果相关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9. 山川公司要求绿苗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10. 2021年2月14日,吴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其责任范围为何?为什么?
11.若吴凌承担了保证责任,其可否向绿苗公司请求分担?为什么?
12. 绿苗公司的债权人应向哪一(些)法院提起代位诉讼?为什么?
13.针对代位诉讼的判决,绿苗公司是否可上诉?为什么?
14.针对邢云的起诉,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5.就王平的损害,应由何人承担责任?为什么?
16. 王平死后,其继承人可否主张王平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什么?
17. 王平的亲属应以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18. 打印的短文属于何种证据类型?
19. 绿苗公司不设立监事也不设立监事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建设银行的权利优先。因为建设银行享有的系就该10辆汽车享有的动产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权,根据《民法典》规定,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而优先受偿,故而建设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农业银行所享有的动产浮动抵押权。

2、能。柳如眉作为绿苗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绿苗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而大地公司是绿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而柳如眉作为绿苗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大地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若其被拒绝的,有权提起知情权之诉。故而,其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3、应当以贺兰心为被告;能。

理由:贺兰心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控制资金的流动,严重损害公司及另一股东柳如眉的利益,因而柳如眉可以以贺兰心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出绿苗公司,该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贺兰心利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控制资金的流动,严重损害公司及另一股东柳如眉的利益,因而柳如眉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4、不正确,理由:大地公司作为绿苗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先前约定为绿苗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以担保决议程序不合法而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不予支持,故而大地公司有关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不正确。

大地公司为一人公司,其为股东绿苗公司提供担保,可以由唯一的股东绿苗公司决定,不存在决议程序不合《公司法》之处。

5、存在两种方案:

(1)山川公司可以仅起诉大地公司要求其支付价款;

(2)山川公司可以在起诉大地公司要求其支付价款的同时,一并起诉吴凌,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将两人作为共同被告而提起诉讼)。

补充答案:由于吴凌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而应认定为其所提供的保证系一般保证。/若仅起诉一般保证人吴凌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6、符合。因为被执行人大地公司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且资不抵债,执行法院经过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的同意,法院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7、南京市中院。对于有关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案件应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在级别上,一般由中院管辖;综上,应当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移送。

8、武侯区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9、能。因为绿苗公司为该合同价款的支付就两辆卡车设立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而山川公司作为适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绿苗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10、需要;其需要在200万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理由:(1)吴凌提供保证担保时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因而应将其保证认定为系一般保证。此时已查明大地公司已无实质财产可供执行,因而此时吴凌不可提出先诉抗辩权而抗辩其所需承担的保证责任,故而得出结论: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补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此种约定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将保证期间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本案中债权人提起诉讼尚在保证期间内)

(2)因为保证人吴凌先前曾多次就大地公司所有的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向山川公司发出提示,但均被其忽略/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故而根据相关规定,吴凌对该100万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其仅需要在200万债务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1、不能。吴凌所提供的保证与绿苗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属于两个独立的对该支付价款的担保,并不存在其他约定。故而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吴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可向绿苗公司请求分担。

(补充:共同担保人可以请求彼此分担的唯三情形:互相约定追偿权;约定连带共同担保;在同一个合同上签字、盖章)

12、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理由:原则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由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的案涉合同系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依专属管辖而受案的情形,故而绿苗公司的债权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诉讼。

13、不可。因为在此处的代位诉讼的判决中,绿苗公司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不具有上诉权,因而其不可上诉。

绿苗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一审判决中是否要求其承担责任。若要求其承担责任,则其有权上诉;若未要求其承担责任,则其无权上诉。

14、不正确。

(1)因为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是债务人的相对人长风公司,而邢云提起的诉讼则是以绿苗公司为被告,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情形,因而法院应当受理其起诉。

(2)程序存在错误,对于不予受理的,法院应当采取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15、应由饭店承担责任。
因为饭店倾倒食用油的行为导致王某遭受严重伤害并最终死亡,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而饭店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应由饭店与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责任。理由:

(1)因为饭店倾倒食用油的行为导致王某遭受严重伤害并最终死亡,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而饭店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2)公路管理部门未能按时清扫街道,存在相应过错,故而其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16、不可。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让与或者继承,因而王某死后,其继承人不可主张王平享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17、应以“对外”杂志社和微博平台为共同被告。理由:

(1)胡编的行为侵害了王平的人格利益,但其行为系执行职务的行为,应由其单位“对外”杂志社承担责任。

(2)微博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8、电子数据。因为该短文属于形成在微博这一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因而打印之后不会影响对证据本身的定性。(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19、不符合。

注:黑字为原答,红字为订正。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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