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刑诉法官方案例001解析

文摘   2024-09-29 14:45   重庆  
1、

(1)不能。理由:因为本案中郭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范围。

(2)能。根据相关规定,郭某上诉否认其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不影响其之前赔偿苏某并获得其谅解(民事行为)作为从轻的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2、

(1)检察院应当充分说明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2)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提交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合理的,应当采纳;认为不合理的,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全案情节、相似案件判决等作出解释、说明。

(3)检察院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通过出示、宣读、播放等方式向犯罪嫌疑人开示或者部分开示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材料,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

(4)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5)必要时,可以听取侦查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6)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远程的视频方式进行,对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同步进行录音录像。

3、A区检察院不应当仅以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反悔就提起抗诉。

理由: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是在认为一审裁判在定罪、量刑和程序方面确有错误。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即使是其在一审裁判之后反悔而提起上诉,检察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根据相关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之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才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4、不适当。理由: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不悔罪并非对其不适用缓刑判决的法定理由,因而A区法院的该项判决于法无据,并不适当。

理由:(1)本案中郭某提出上诉后,检察院并未进行抗诉,属于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案件发回重审后,A区检察院也未补充起诉,因而A区法院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不得加重对郭某的刑罚,包括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作出不利的改判。因而A区法院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中对郭某撤销缓刑并不适当。

(2)本案中郭某上诉以及重新审理期间仍然承认基本的犯罪事实,只是对司法机关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存在异议,是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不能仅仅因为没有彻底认罪就排除对其缓刑的适用。

5、我不支持这种观点。

理由:在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中,被告人均享有上诉权,不能被剥夺。即使是在控辩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也依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了判决的情况下,被告人依然应该享有上诉权,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关键语句:

认可方:认罪认罚制度的目的之一即系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判决被告人可以随意上诉,则即系破坏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基础,将使之前围绕本案的工作失去意义,浪费了司法资源。

否认方:上诉权应不受任何限制,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有违刑事诉讼准确查明犯罪事实、精准定罪量刑、尊重保障人权的任务。目前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还不健全,尤其是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被追诉者的知情权、法律帮助权、辩护权等方面尚未得当充分的保障,被诉者尚难以对认罪认罚作出完全自愿且明智的决定,应当保留上诉权这一权利救济途径。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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