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考主观民商法崔崔模拟题解析001

文摘   2024-09-30 10:20   重庆  
1、该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理由:给借贷合同系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签订书面协议时生效,即该合同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

2、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审理。理由:双方签订的以房屋抵债的补充协议签订于借款到期之后,协议中将借款本息转变为购房款,将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转变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让与担保,根据相关规定,应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审理。

3、能。理由:双方已经就该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张某可基于此而对抗第三方买受人,进而有权请求延海公司将B房屋过户给自己。

根据相关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所有权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张某与延海公司之间的合同虽然存在未办理备案登记、延海公司没有预售许可证等情形,但均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虽然延海公司已经将房屋出卖并过户给卢某,但因为该房屋上存在预告登记,因而卢某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而房屋所有权依然归属于延海公司,因此张某能够请求延海公司将B房屋过户给自己。

4、

(1)应向碧海蓝天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工人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砸死李某,应由其用人单位碧海蓝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本案的管辖法院为西湖区法院、建邺区法院。

理由:对于侵权行为致人受损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公司的住所地,若登记地和主要营业地不一致的,应依主要营业地来确定。

故而,结合案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西湖区法院、被告住所地建邺区法院。

5、

(1)不正确。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协议因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归于无效。因而,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西湖区法院管辖,北京市A法院受理诉讼的做法不正确。

(2)A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6、

应认定为系承担担保责任;不能。

理由: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定,海天公司本就系甲银行与延海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其为了防止自己的别墅被执行而替延海公司偿还债务的行为应认定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而天安公司系该借款合同的另一担保人,其未与海天公司之间达成相应协议,因而其主张对天安公司的保证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即海天公司不能取得对天安公司的保证权。

正解简言之:

在1000万范围内,海天公司的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不能取得对天安公司的保证权。

在超出的4000万范围内,海天公司的行为系第三人代为履行,能取得对天安公司的保证权。

7、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须以另一诉讼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法院应对该诉讼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中,法院对康辉公司关于撤销抵债协议的诉讼应以撤销01号生效判决的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而法院应对该诉讼裁定中止审理。

8、有权。

理由:延海公司将当时价值600万元的房屋抵偿400万的欠款,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且延海公司目前的偿债能力很弱,此种情况下,延海公司的债权人康辉公司有权撤销01号生效判决。

崔老师的答案跟我想的完全不一样,不想去细看了,挂在下面:

9、两公司系母子关系,存在多次交易,且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账目,但交易价格过分高于市价,但两公司之间不存在账目混乱不清的情形,不应认定为人格混同,应认定为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我认为我的答案也没问题,把崔老师答案附在下面:

10、会支持。

理由:两公司系母子关系,存在多次交易,且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账目,但交易价格过分高于市价,应认定为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而,对于崔某的债务,碧海蓝天公司与长城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我认为我的答案也没问题,把崔老师答案附在下面: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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