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民商诉2023年真题解析(第三版)

文摘   2024-10-06 10:01   重庆  


1、正确。在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且不存在法定不准予撤诉的情形的,法院可以准许,不需要被告同意,故而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做法正确。

2、

对甲公司:

(1)有关设备买卖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专属管辖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以及四类特殊合同纠纷。

(2)有关培训合同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甲公司并未向法庭提出异议,因而西河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诉的合并中管辖协议的涵盖

(3)有关两个合同不能合并审理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之后订立的培训合同系因买卖合同中的设备无法使用而签订,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有关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第二次起诉要求不成立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对第一次诉讼申请撤诉且经法院裁定准许,合同并未解除。

对王某:

其主张自己不应对培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王某作为甲公司唯一股东,使用公司财产用于房屋装修,构成人格混同,故而其应对培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对李某:

其异议不能成立,因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在与王某共同生活中王某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其应当对两份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系适格被告。

3、生效。

理由: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由于王某系故意拖延而不办理过户登记,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并不因王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无效。同时法院采取了公告方式,可以视为查封已经生效。

4、能。

理由:王某为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时作出了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系连带保证责任。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在与王某共同生活中王某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其应当对买卖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应当。因为王某为丙银行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乙公司对甲银行享有的系普通债权,故而对于丙银行关于A房屋的执行异议,法院应当支持。

不应当。

因为王某为丙银行就该房屋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后王某系故意拖延而不办理过户登记,预告登记并未失效,故丙银行享有对A房屋的抵押权。因而丙银行确实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受理。

但法院不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因为享有担保物权这一优先权的异议人享有的是一种顺位权,其可以通过申请参与分配的方式保证其利益,其所享有的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而法院不应当中止执行。

6、能。
理由:王某作为甲公司唯一股东,使用公司财产用于房屋装修,构成人格混同,故而其应对培训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且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其在与王某共同生活中王某所负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其应当对买卖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能。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分期付款合同,对于债务人一方到期未履行数额到达总额的20%,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剥夺其期限利益,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同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故而,乙公司的要求能得到支持。

8、能。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债务人一方到期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履行义务,同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故而,乙公司的要求能得到支持。

只能支持五万元部分的请求。

理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15万元,但并未注明具体清偿哪部分款项。根据《民法典》规定,两笔款项均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履行缺乏担保的债务,即应认定该15万元系偿还培训合同中的债务。故而法院只能判决支持乙公司五万元部分的请求。

9、否。该房屋虽系王某的唯一住房,但远超出满足其基本生活的住房需求,因而王某律师提出的抗辩并不能对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

是。王某已经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且该房屋系王某的唯一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王某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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