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法考主观民商法模拟题002解析(瑞达版)

文摘   2024-09-26 00:00   重庆  
1.若2019年10月,丰收谷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钟诚履行出资义务。钟诚称诉讼时效已过,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2016年2月,丰收谷物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3.莱德种业公司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是否合法?为什么?
4.如果法院依据莱德种业公司的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此时郑州财源商务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自身权益?
5.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接到丰收谷物公司的通知后,是否应当停止付款?
6. 若莱德种业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李松,李松可否主张汽车与房屋抵押权?为什么?
7. 若丰收谷物公司经莱德种业公司同意将债务交由股东刘安承担,丰收谷物公司、韩静、李松是否还需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8.对50 吨玉米种子的损失应由何人承担?为什么?
9. 丰收谷物公司可否就 450吨玉米种子的质量问题向莱德种业公司主张权利?为什么?
10. 在农业银行北京分行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农业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撤销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11. 若2019年12月,丰收谷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北京劲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1)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及财务状况后,向法院申请撤销丰收谷物公司与胜利农牧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及财务状况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对东大公司的清偿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不能。钟诚作为股东向公司足额缴付出资系其法定义务,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抗辩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股东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无效。对于设立董事会以及选举董事长等事项的,应经全体股东一直同意,本案中两位股东对韩静的提议持反对意见,故而此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该决议不成立。

理由:该决议内容为变一名董事制度为董事会制度,属于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经持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韩静、李松合计持有的表决权为53%,未达到2/3,故而该决议不成立。

3、不合法。因为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中不存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故而莱德公司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不合法。

(公示催告程序的救济对象是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4、其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

5、不应当。理由:票据的本质特点是“无因性”。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即为该票据的主债务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银行应无条件支付。故而银行在接到丰收谷物公司的通知后,也不应当停止付款。

6、可以。主债权转让的,附带于其上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李松可以主张汽车抵押权,但不能主张房屋抵押权。

理由:保证人李松受让债权,只能认定为系承担担保责任。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只能主张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而不能代位主张其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具体到本案中,即系李松可以主张债务人提供的汽车抵押权,但不能主张另一担保人韩静提供的房屋抵押权。

7、丰收谷物公司、韩静、李松是否还需承担责任取决于三者对该债务转让是否同意。若同意,则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若不同意,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丰收谷物公司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而韩静、李松不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理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本案中,丰收谷物公司经莱德种业公司同意将债务交由刘安承担,并未经第三方担保人韩静、李松的书面同意,故而韩静、李松不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丰收谷物公司作为原债务人则需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8、应由莱德种业公司承担。理由: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也未通过可识别方式清楚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而,在本案中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且未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故而该50吨玉米种子的损失应由莱德种业公司承担。

应由丰收谷物公司承担。

理由:买卖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该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本案中,因未约定交付地点,且约定由出卖人代办托运,因此当莱德种业公司将种子交给第一承运人铁路公司时,即完成交付,因此该50吨玉米种子的损失应由丰收谷物公司承担。

9、不可以。理由: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合理检验期限应当综合交易的性质、目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丰收谷物公司将450吨种子放入仓库保存一个月后才发现质量不合格,应视为已经经过了合理期限。根据相关规定,此时主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因而,丰收谷物公司不可以就450吨玉米种子的质量问题向莱德种业公司主张权利。

可以。

理由:莱德种业公司与丰收谷物公司约定于收到货物当天进行检验,该期间过短,仅能视为对货物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限,不能视为对隐蔽瑕疵的检验期限。因而,丰收谷物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对种子质量提出异议的,属于在合理期限内的检验不合格的通知。因而,莱德种业公司需要对种子的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

即,丰收谷物公司可以就450吨玉米种子的质量问题向莱德种业公司主张权利。

10、

(1)在农业银行北平分行对丰收谷物公司的库存粮销售行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中,农业银行北平分行是原告,而丰收谷物公司和胜利农牧公司为共同被告;在农业银行北平分行对丰收谷物公司的赠与行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中,农业银行北平分行是原告,而丰收谷物公司和希望教育基金会为共同被告。

(2)农业银行北平分行关于撤销丰收谷物公司的库存粮销售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农业银行北平分行关于撤销丰收谷物公司的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理由:丰收谷物公司的库存粮销售行为中,虽然市场价格与交易价格之间差距较大,但胜利农牧公司并不知道相关情形,因而农业银行北平分行的撤销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丰收谷物公司的赠与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故而农业银行北平分行的撤销主张能得到支持。

11、

(1)能。理由:因为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且该转让行为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因而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不能。理由:该行为属于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虽然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但该笔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

写在后面:这道题我从7:10一直写到9:30,期间写题用了45分钟,其余便是订正。其他设问还好,第11设问简直是非破产法专家不能为也。
感觉瑞达民商诉这块是以刘安琪为主导,侧重商法居多,但我觉得民商诉主要还是在民法,商法主要是提供了一个商主体—公司。

学法的小名同学
作为一名法律小白分享自己的学习感悟、理论研究、实践经验,希望能帮到大家,也期待与大家的更多交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