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2019民商诉真题解析(第三版)

文摘   2024-10-15 00:00   重庆  
1、丙公司作为原告,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注意此处要注意辨析系债权人撤销权还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系前者)

2、合法有效。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因而合法有效。

3、构成。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的,须系该合同的作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还有大量财产可以偿还丙公司债务,不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即债务人有大量财产可以清偿债务构成对于撤销权行使的障碍。

4、否。夫妻共同债务系指夫妻双方均同意/(存在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夫妻一方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而本案中甲公司股东A负担保证债务,其妻子并不知情且该债务并非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故而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5、有效。理由:甲公司将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出质给丁公司,系在该汇票上为丁公司设立质权,并非将该汇票转让给丁公司,该出质行为并不因汇票上作了“不得转让”的记载而无效,故而该出质有效。

无效。理由: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即票据已经丧失流通性,而依照担保物权的有关理论,作为质押标的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所以,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能设定质押。甲公司以该汇票出质的,出质行为无效。

6、不成立。理由:戊公司作为甲公司车间的承租人,其使用了车间内原有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结合相关规定,并不属于“财产混同”的情形,故而罗马轮胎公司请求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7、不构成。

理由: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2)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中,己公司提起的前诉系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后诉的诉讼请求系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故而己公司第二次提起诉讼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8、可以。

理由:首先,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的到期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故而其可以就其债务人公司申请重整。

其次,甲公司利用其控股地位,在各全资子公司之间多次无偿调取资金,并且各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应认定为“基于财产混同而导致的人格混同”,故而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辛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其全部全资子公司对其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故而,庚公司、辛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其全部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9、对与该债务人有关的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的民事诉讼程序应中止审理,对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理由: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受理后,与该债务人有关的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的民事诉讼程序应中止审理,对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0、所有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决定重整计划是否通过,若重整计划经表决通过且经法院批准同意,则执行重整计划;若重整计划未经表决通过或未经法院批准同意,则法院应当裁定中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后,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受偿。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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