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民商诉2022年真题解析(第三版)

文摘   2024-10-08 09:20   重庆  

一、

(1)应当。理由: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因而合法有效,故而甲公司到期应当依约履行回购义务。

(2)不合理。理由:该回购安排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且甲公司并未破产,并不违反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甲公司的主张并不合理。

二、

(1)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合法有效,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

(2)不能。理由:违约金数额相对于主合同的标的额而言,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形,故而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能。理由:因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显然过分高于迟延履行义务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申请违约金酌减的条件,因而甲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

三、不成立。理由:李某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曾征求张某、孙某意见,两人均表示无异议,应视为该事项已经过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故而孙某、李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四、一般保证责任。理由:因为乙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系提供“充分且完全的担保”,并未明确指明保证的类型,应视为约定不明。根据相关规定,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而,乙公司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五、权利质押担保。理由:李某将其对丙公司的标的额为3000万的债权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丙公司,向丙公司承诺在丙公司借款到期后可以暂不返还,应将该行为认定为系将债权返还请求权质押给丙公司。属于权利质押担保。

非典型担保。理由:李某是以其对丙公司的3000万元的金钱债权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回购义务的履行,在性质上可归属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属于非典型担保。

六、法院应当不予审查,继续审理。理由: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交答辩状应诉的,法院即取得应诉管辖权。之后在开庭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不予审查,继续审理。

七、有权。理由:张某和孙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对于法院对于乙公司的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利害关系,故而其有权提出该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

无权。理由:张某和孙某仅系乙公司的股东,并非案件的诉讼当事人,故而其无权提出乙公司的保证合同无效的主张和证据。

八、具有证据能力;具有证明力,但证明力较弱。

理由:

对于证据能力: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证明李某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曾征求张某、孙某意见,两人均表示无异议这一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关联性,且系真实客观存在的,且系依法取得,故而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据能力。

对于证明力:由于是打印件,且无法与原始载体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进行印证,故而其证明力较弱,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正。

九、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丙公司向鹿台区法院起诉。

理由:金龙区法院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纠纷并无管辖权,故而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由于丙公司起诉李某与丙公司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系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具有牵连性,故而该案可由鹿台区法院管辖,法院在裁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告知丙公司向鹿台区法院起诉。

十、有权。理由:丁公司系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两公司之间存在着混用财务人员、账目混乱不清、财产不分等应认定为人格混同的情形,故而对于乙公司的债务,其债权人丙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

法院可以裁定追加丁公司、戊公司为被执行人。

丁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戊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理由:丁公司系财产混同,戊公司系代位权。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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