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2018民商法真题解析(第三版)

文摘   2024-10-17 00:58   重庆  

1、

(1)不属于,理由:乙公司私自草拟补充协议并加盖甲公司印章与自己签订,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表见代理。

(乙公司系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属于自己代理行为,而非表见代理行为。)

(2)无效。理由:若甲公司能够对相关事项证明,且甲公司未进行追认的,则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则G省C市仲裁委对案涉纠纷不具有管辖权,故而其所作仲裁裁决无效。

2、应向C市中院提出。理由:本案中,补充协议无效,故而G省C市仲裁委无权对该纠纷进行仲裁。根据相关规定,因仲裁委无权仲裁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提出,具体到本案中,即应向C市中院提出。

3、有效;职务代理(代表行为,且属于有权代表)

理由:甲公司与丙公司所签订的委托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上仅有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影响合同效力,故而合法有效。

韩某作为丙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更换的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系职务代理,未经变更工商登记不影响其代理效力。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

4、无权。理由:丙公司销售不力并非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而甲公司无权解除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

有权。因为该合同系委托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5、不能。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上诉中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准许。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中提出,二审的审理范围不应超过一审。如果允许当事人在上诉中变更诉讼请求,将剥夺当事人对新变更的诉讼请求的上诉权,侵犯其审级利益。

6、不能。理由:甲公司与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应认定该合同性质为担保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房屋所有权在甲公司到期未还款时直接归戊所有的条款无效。

(戊可以主张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但由于未经登记,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

7、能。理由:甲公司与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应认定该合同性质为以房屋为抵押标的物的物权担保合同。

不能。理由: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案中,甲公司并未为戊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因而戊仅系基于有效的让与担保合同对房屋享有“债权性质的担保”,即甲公司与戊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看成物的担保。

8、无权。理由:甲公司不向乙公司支付足额工程款,乙公司罢工,不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故而甲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时,乙公司得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暂停施工,并不属于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

9、有。理由: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与破产申请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当事人收到破产通知的,其有权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法条:《企业破产法》第39条

10、不能。理由: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与该债务人有关的诉讼均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故而,A省B市法院不能再将与破产财产有关的的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11、应由仲裁委管辖。理由:有仲裁协议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排除法院主管。故而一方当事人破产,另一方提起财产纠纷的,应由仲裁委管辖。

当事人之间在一方当事人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存在有仲裁协议的,发生纠纷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2、不属于。理由:重复起诉构成要件:……;本案中,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故而不属于重复起诉。

(后诉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应当分情况讨论)

属于:利息与本金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乙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分两次提起诉讼,不当地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讼累,且不合理地占用了司法资源,故而应认定为系重复起诉而对其提起的后诉予以驳回。

(当事人人为地将本可以一并主张的诉讼请求拆分为两个诉讼)

13、

(1)有。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不履行相应的建设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规定,乙公司有权就建设工程房屋在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虽然甲公司被宣告破产,但乙公司依然可以行使别除权,对工程房屋在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2)根据《民法典》规定,该优先权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价款本金。


学法的小名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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