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中拍摄他人入镜,是否侵犯肖像权?

文摘   2024-11-05 11:02   江苏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蓬勃发展,任何人拿起手机就能拍摄、创作、发布作品。但在博主创作内容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公共场所,难免会有他人入镜。这种情况是否侵犯入镜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博主拍摄的视频画面中能够清晰、完整地识别出特定的个人,应取得对方同意,否则就容易侵犯他人肖像权。本案中,商家在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布视频中又未对当事人打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决商家构成肖像权侵权,应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之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之外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传播者。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创作者拍摄照片、视频并发布到网络平台上时,要注意“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宋祝君律师

往期推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全攻略

建设工程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如何对外承担责任

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赔偿金约定及适用问题的答复

典型案例丨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解除,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购房人迟延支付房款,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未获支持

立案登记制已名存实亡




宋祝君律师
该平台致力于分享专业的法律知识。咨询律师请加vx:13301085745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