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的,无论营利与否,借贷合同均认定为无效

文摘   2024-11-20 08:00   江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修改情况来看。现行规定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已经删去“高利”的前提条件,正是反映了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控更为严格,降低了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随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社会资金融通压力得到缓解的同时,诸多乱象也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反而加大了金融风险。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2020年12月23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现行规定中,不仅对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种类作出了修改,删去了“信贷资金”的限制条件,而且对适用的条件亦进行了修改,删去了“高利”的限制条件,扩大了合同无效的范围。

据此,只要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转贷给他人而订立的合同,无论是否收取高额利息,也无论借款人是否知情,均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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