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高达50%,引发监管问询!税收优惠的规则依据、计算标准、期限、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文摘   2024-07-12 18:1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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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税收优惠分别为417.99万元、4,112.04万元及3,186.68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58%50.35%27.79%

请发行人说明: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规则依据、计算标准、期限、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是否可能因税收优惠到期而产生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02
回复


(一)具体情况和计算标准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计算标准以及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417.99万元、4,112.04万元、3,186.68万元和0.00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58%50.35%27.79%0.00%。公司获得的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总体处于合理水平。

20231-6月,税收优惠金额为0元是因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发行人各主体自身利润总额在未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下已为负数。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来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享受的所得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二)规则依据及期限

上述税收优惠的规则依据及期限如下:

1、企业所得税

20225月,发行人获得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资质。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发行人符合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要求,2021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20221012日,发行人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232003122),认定发行人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发行人20231-6月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71025日,硅数北京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11003234),有效期3年;硅数北京于20201021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11003143),有效期3年;硅数北京于20231026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11003165),有效期3年。硅数北京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1-6月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硅数横琴、硅数上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20231-6月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行人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1-9月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发行人属于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101日至202212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行人在20231-6月预计可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2021年度、2022年度硅数北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20231-6月硅数北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预计可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税收优惠到期而产生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较小,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6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文化企业及西部大开发等特定性质或区域性的税收优惠,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的,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公司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属于全国性的、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与公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规定,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

一方面,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因预期自身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等原因,可能当年不再适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仍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同行业较为普遍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且发行人能够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标准另一方面,发行人积极通过开发新产品、拓展不同市场等方式提升业绩,降低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因此,发行人因税收优惠到期而产生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第三节风险因素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四)其他经营和管理风险”之“4、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中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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