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企业将铝锭购销交易视为短期资金融通,不确认收入和成本,净额法确认财务费用,将现金流计入筹资活动

文摘   2024-11-08 15:3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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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存在通过铝锭购销交易进行短期的资金融通的情况,并认定该模式形式为买卖,实质为资金融通,公司采用净额法核算,并将现金流计入筹资活动。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相关业务量及交易金额(总额),结合合同约定、业务实质等分析认定为融资而非销售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同行业公司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02
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相关业务量及交易金额(总额),结合合同约定、业务实质等分析认定为融资而非销售是否准确,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同行业公司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一)报告期各期相关业务量及交易金额(总额)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存在铝锭购销贸易,相关业务量及交易金额如下:

铝锭购销贸易按供应商、客户统计金额情况如下:

(二)结合合同约定、业务实质等分析认定为融资而非销售是否准确

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司实务中的业务情况,公司铝锭购销贸易业务与正常采购业务存在如下区别:

如上表所示,公司铝锭购销贸易业务与公司正常采购业务存在明显区别,其中公司铝锭购销贸易业务过程中不涉及实物的流转,仅体现为货权凭证的转移;且此业务过程中公司于销售时进行现款结算,采购时为赊购,可以获得2个月账期,公司在此业务过程中旨在取得2个月的资金使用权,并在与供应商结算的货款中包含了资金使用利息。故公司将铝锭购销贸易业务认定为融资而非销售,符合业务实际情况,认定准确。

(三)相关会计处理过程

针对铝锭购销贸易业务,公司不确认对应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仅按照购销业务差额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将铝锭贸易销售业务收到的现金计入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将铝锭贸易采购业务支付的现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进行反映。

(四)同行业公司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鼎胜新材、华峰铝业、常铝股份和明泰铝业均未披露类似的业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结合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核算贸易业务的收入、成本和存货应满足的基本前提是:有明显证据表明本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持有对相应存货实物的控制权,且该控制权是非过渡性、非瞬时性的。

公司铝锭购销贸易业务过程中,因公司存在较为稳定的铝锭供应渠道,在公司有短期资金融通需求时,业务员匹配有铝锭需求的客户,在协商好合同条款后,同时分别与客户、供应商签订销售/采购合同,并完成货权凭证的交付,进行货权的转移。故公司铝锭采购、销售的时间间隔较短,且不涉及铝锭实物的流转,仅体现为货权凭证的转移,且公司在此业务过程中旨在取得相应的资金使用权。

故公司在铝锭购销贸易业务中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持有相应存货控制权”的要求,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铝锭购销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进行核算,将铝锭购销贸易业务的差额确认为财务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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