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IPO案例号】整理自广东汇兴精工智造反馈意见回复,转载请注明来源。
第一轮问询:
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等各类业务是否以外购设备、零部件、软件为主,具体分析外采硬件、外采软件部分的销售应当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第二轮问询: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公司零部件业务包括部分贸易业务,外购标准件直接对外销售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各期收入分别为1,829.17万元、2,793.53万元、2,714.47万元、1,182.8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17.11%、13.57%、7.47%、5.10%。请发行人:进一步结合外购标准零部件业务的采购、运输、存货管理、销售等具体业务流程,主要采购及销售合同的对应匹配关系,说明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或指定供应商的情况的比例,发行人是否享有实质的定价权并承担主要存货风险,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一轮问询回复:
(1)结合报告期内各类业务的主要合同条款,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等各类业务是否以外购设备、零部件、软件为主公司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业务流程包括收集客户需求并确定应用场景、设计解决方案、零部件生产/标准采购/定制采购、生产制造(包括系统集成及调试)、软件开发、现场施工、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系统模块产品既作为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的硬件设备模块,也作为产品进行独立定制销售;精密零部件产品既作为智能输送物流系统、系统模块的生产用零部件,也作为产品进行独立定制销售。公司各类业务中所需的零部件主要有三种来源:①公司自行生产;②标准化零部件,如电机(马达)、螺丝、螺母等,由公司对外采购;③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定制化零部件,即供应商根据公司要求的参数和工艺生产对应零部件后,公司进行采购。公司配套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产品或系统模块产品(如有)的核心软件均由公司自主开发,少部分非核心软件采取外购方式。公司自主开发了MES、VM、APS及WMS等各类软件管理系统,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非标定制需求进行再次开发,与硬件设备进行集成,满足不同类型客户、不同应用场景及不同功能的定制化需求。(2)具体分析外采硬件、外采软件部分的销售应当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根据相关采购与销售合同约定、交易实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发行人按照总额法确认了收入。主要系:①对于智能输送物流系统以及系统模块业务,公司自第三方取得硬件商品的控制权后,需要进行软硬件之间的重大整合,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外购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为主要责任人。②对于精密零部件业务,分为外采标准件和非标准件两类。其中对于标准件,发行人分别与客户、供应商签署相关产品的采购及销售合同,约定销售内容、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付款期限等内容,发行人拥有相关产品的自主定价权;在对外销售之前,发行人已切实取得存货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货物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对于非标准件,公司主要进行零部件的工业设计及加工工艺研究工作,而后将加工参数、材料要求、加工工艺、模具等发予供应商,由其进行生产;公司对生产商的生产进行过程监管,完成生产后公司再向其采购以用于对外销售,公司为该类商品销售交易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该商品的控制权。综上,公司各类业务外采硬件部分的销售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外购标准精密零部件业务的具体业务流程、主要采购及销售合同中关于产品定价权、存货风险责任承担和信用风险承担的约定情况、采购及销售合同匹配关系,公司不存在客户指定货源和指定供应商的情形,公司在该类标准零部件业务中享有实质的定价权并承担了主要存货风险,在转让商品前拥有存货的控制权,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详细分析如下:公司标准精密零部件销售业务采购模式主要为以销定采,并结合库存情况、历史销售情况、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适量备货。发行人接到客户订单后根据现有库存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发起采购补货交付,如需发起采购申请,公司采购相关人员在供应商库寻找适合的供应商,向供应商询价-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根据公司要求将货物运至公司指定仓库。采购环节运输流程:供应商根据公司要求,将采购货物送至公司仓库。销售环节运输流程:A、境内销售: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地点(包括客户指定仓库)。B、境外销售: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由客户自行报关;或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港口,由公司委托货代公司报关;或对于小额销售,由公司采取国际快件到付形式交付。外销的货物:由供应商运送至公司指定仓库;销售出库前公司负责存货的保管义务,承担存货毁灭灭失及价格波动的风险;存货出库后,装船或客户自提前存货风险由公司承担;装船或客户自提后存货风险由客户承担。内销的货物:由供应商运送至公司指定仓库;销售出库前公司负责存货的保管义务,承担存货毁灭灭失及价格波动的风险;存货出库后,客户签收前存货风险由公司承担,客户签收后存货风险由客户承担。客户向公司询价后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合同或订单,客户通知公司将货物发送至指定地点,公司根据签字送货单、出口提单或报关单确认收入。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结合现有库存情况,决定是否发起采购申请流程,并与合适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因贸易业务所包含的精密零部件属于市场上型号标准成熟或品牌成熟的产品,公司根据备库情况、历史销售行情及客户群体对该类产品需求量,决定具体的采购执行,不存在为单笔销售合同进行对应采购的情况,故不存在主要销售合同与主要采购合同一一匹配的关系。(3)说明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或指定供应商的情况的比例公司部分智能生产输送线业务、系统模块合同/订单中会明确约定用何种品牌、何种参数的电机的情形,但不存在指定货源或者供应商的情形。同时,在公司标准精密零部件销售业务过程中,客户会根据自身的需求提出需要何种品牌及何种参数或功能的电机(马达),但不存在客户指定货源或指定供应商的情况。(4)发行人是否享有实质的定价权并承担主要存货风险公司在采购和销售合同中关于产品定价权和存货风险等承担情况如下:①采购与销售交易相互独立定价。公司与客户及供应商分别签订销售与采购合同,销售与采购交易两者相互独立,且定价公允,公司独立承担采购风险和销售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价格风险、质量风险或信用风险等。②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公司与客户签署正常的产品销售合同,条款与其他类型销售合同保持一致。公司承担产品存货质量、性能、按时交货等全部责任,为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方。③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并独立承担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公司具备对销售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并独立承担销售产品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交货时间等与合同/订单规定不符的,客户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损害赔偿,即公司承担了因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不能按时交货的违约风险,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同时承担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定,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综上所述,公司在精密零部件贸易业务中享有实质定价权,在存货交付前享有存货的控制权并承担主要存货风险,在该类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的身份,公司采用总额法核算该类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