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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通过票据池质押方式开出应付票据,应付票据期末余额分别为662.76万元、507.50万元、4,201.94万元和15,812.80万元。(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票据找零、第三方回款、现金收付款等情形,第三方回款金额为121.26万元、101.53万元、0.90万元、0.01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流程、参与主体及各方作用、规模上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合规性、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2)票据找零涉及与客户的交易情况,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通过客户进行票据变现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相关规范整改情况及有效性。
一、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流程、参与主体及各方作用、规模上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行人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合规性、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票据池质押的具体情况,质押票据的主要情况(一)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流程、参与主体及各方作用、规模上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票据池业务有助于满足公司的支付需求,因公司从客户处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一般较难找到匹配其票面金额的供应商进行背书,加之供应商一般不接受以综合实力较弱的银行为承兑人的票据背书,故公司通常只能选择到期托收或进行贴现,大大限制了银行承兑汇票本应具备的流动性。相比票据背书和贴现,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有效提高票据使用效率,降低贴现带来的资金成本。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1)公司以其持有的票据质押形成的票据池作为担保在银行办理综合授信额度内的银行承兑业务;(2)公司在银行开立回款保证金账户,出质票据先于应付票据到期的,公司一般从以下2种方式中选择,具体如下:①公司同意银行直接将出质票据办理委托收款,到期托收回款存入上述回款保证金账户,且公司将该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银行,以确保应付票据到期兑付;②公司将其他未到期且未出质的同金额及以上的票据置换已到期的出质票据,但若二次出质的票据到期日晚于应付票据到期日,则公司需将流动资金汇入上述回款保证金账户,以确保应付票据可到期兑付。(3)经银行独立审核符合其入池标准的票据,银行将完成质押签收,同时银行有权退回不符合其入池标准的票据;(4)公司通过票据池进行的银行承兑业务,其中涉及的融资金额、期限、利率和费用等内容,视不同银行区别处理,分别为:由公司和银行另行签订承兑协议加以确认;不单独签订承兑协议,但银行会在其系统中逐笔确认。公司在票据池开出的单张承兑汇票的规模上限视不同的合作银行而定,一般为出质票据面值的90%~100%不等。此外,在同一家合作银行汇总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不应超过公司在该合作银行已核准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以应收票据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均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应收票据均系从客户处取得的、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故票据池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发行人对票据池业务的会计处理及合规性、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发行人票据池业务中涉及票据质押及承兑汇票两个事项,对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公司将持有的票据进行出质时不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在票据台账中记录出质票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质时间、质押权银行、对应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涉及的票号、出票日、到期日、收票人、承兑人等信息。A、由委托合作银行进行托收,托收金额转入保证金户中,会计处理如下:①公司开具以票据池的合作银行为承兑人、供应商为收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时对应的供应商货款等予以核销,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对票据池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第五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具有合规性。公司以应收票据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均用于支付供应商货款,应收票据均系从客户处取得的、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故票据池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承兑汇票业务必须在公司核准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每月月初,公司财务部的往来会计集合采购部等部门的资金计划,经过财务总监审批,综合考虑现有的资金情况安排当月的对外结算方案。财务部根据当月的对外结算方案,在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部出纳开展票据池业务进行对外支付;(2)财务部必须建立《承兑汇票登记薄》,对承兑汇票应有专人进行登记、管理,严格遵循账实分管的原则;(3)财务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必须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票据池业务中与承兑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进行复核,检查与复核情况要形成记录,检查人与财务部主管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财务总监。报告期内,公司均严格按照月度资金计划开展票据池业务,相关的业务开展流程均已得到审批,对外开具的票据均为支付给供应商、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综上所述,发行人针对票据池业务制定了完备的控制措施且得到了有效执行。二、票据找零涉及与客户的交易情况,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变相通过客户进行票据变现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相关规范整改情况及有效性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少量的票据找零情形,主要系在收到客户背书转让给公司的票据大于客户实际对公司回款时,公司以小金额应收票据向客户找零的情况。采用票据找零方式可以提高客户的付款效率,具备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票据找零的方式向客户支付票据的金额分别为2,445.24万元、1,506.36万元、1,050.41万元和648.90万元,占公司票据回款的比例分别为12.18%、4.70%、3.93%和5.82%。报告期内,公司票据找零行为均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不存在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情形,不存在变相通过客户进行票据变现的情形。公司票据找零的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与票据找零相对方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且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公司取得当地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陈林霞出具了关于票据使用合规的承诺函,承诺如下:“聚星科技若因票据不规范事项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机构处罚或被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本人将承担该等损失或赔偿责任或给予聚星科技同等的经济补偿,以保证聚星科技及其他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截至2023年10月,公司已对票据找零情况进行整改,已停止票据找零行为。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票据找零的行为具有商业合理性,不存在变相通过客户进行票据变现的情形,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截至2023年10月,公司已对票据找零情况进行整改,已停止票据找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