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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内销除寄售模式外,其他销售模式下产品交付方式包括送货上门和上门提货,收入确认单据分别为签收单和提货凭证,内销[1]寄售模式收入确认单据为对账单,外销收入确认单据为提单;(2)公司与部分客户的产品交付约定了验收条款,部分条款约定“甲方纵使完成验收,并不代表该批所有产品均合乎约定且没有瑕疵,也不代表甲方放弃日后得依本协议对乙方所能主张的任何权利”,部分条款约定了约定了验收异议期(默认为7个工作日)。
请发行人披露:区分验收条款类型说明报告期各期相应收入及占比、对应客户类型及主要客户情况,相关验收流程及内容、是否为实质性验收,验收条款是否影响控制权转移及依据,相应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验收条款类型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验收条款类型对应的主要客户类型、主要客户、相关验收流程和内容如下:
对于验收条款类型1,主要为集成电路或显示面板行业直销客户,客户对供应稳定性要求较高,供应商测试及认证需要较长时间,在测试与认证过程中会对公司产品质量及稳定性进行检验,测试通过之后,会进入合格供应商目录,并严格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发行人在产品运输出厂之前即会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产品才会装车发货。同时,客户要求发行人随货附上COA检测报告。对于槽车运输商品,在打入客户储罐前会接入对方机台取样并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可卸货并签收。对于包装桶包装的商品,由于产品密闭性要求,客户不会进行取样检测,在查验数量、包装桶外观和确认COA及批号无误后签收。虽然合同约定了验收条款,但是在签收前已经对产品数量、质量进行确认,客户在签收之后无需也不会对具体产品进行实质性验收,该条款主要为签收后的质量保证条款。在客户签收之后,发行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签收前客户实质上已经完成了验收程序,上述验收条款不属于实质性验收,发行人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验收条款类型2主要为贸易商客户,该条款为发行人格式条款,约定异议期限主要是发行人设置的在销售合同谈判中争取到的自我保护条款,防止发行人产品到货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长时间囤积造成质量问题。同时,发行人产品出厂运输前均会进行检测,且客户在签收之前均会查看产品COA检测报告。贸易商客户主要为非IC级产品,产品质量等级要求相对较低,客户在查验包装、COA检测报告及数量后才会签收确认。签收前客户实质上已经完成了合同条款约定的验收程序,上述验收条款不属于实质性验收。
验收条款类型3客户主要采购品质相对较低的磷酸,客户在收货后会查看COA检测报告,过磅称重,并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检测,在签收前已经进行相关核验程序。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客户约定了验收条款,但根据对其验收流程及内容的分析,该等验收条款不属于实质性验收,上述客户在对产品签收入库后,发行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发行人不再拥有产品的所有权及承担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不再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继续管理权及实施有效控制,产品相关的收入和成本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验收条款约定不影响控制权转移,因此,发行人以客户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中巨芯、晶瑞电材、格林达、润玛股份均在客户签收时确认收入,因此,发行人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