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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贸易商销售模式收入分别为3,833.89万元、6,617.22万元和6,282.27万元,贸易商光学镜头毛利率分别为24.07%、10.22%和11.54%,透镜毛利率分别为32.11%、29.33%和30.62%,与终端客户存在显著差异。请发行人:说明贸易商客户与终端客户在毛利率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在销售单价、信用政策、结算方式、退换货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是否存在贸易商折扣让利政策及其变化情况。
1、说明贸易商客户与终端客户在毛利率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贸易商客户毛利率与终端客户毛利率差异如下:从上表看,报告期内,透镜业务贸易商客户毛利率高于终端客户,而镜头业务贸易商客户毛利率2020年度、2022年度高于终端客户。因公司贸易商客户较为集中,故列示主要贸易商客户销售产品类型和毛利率、销售收入规模进行分析:报告期内,透镜业务贸易商客户毛利率均高于终端客户,主要是河南金莱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SCHOTTGLASSMALAYSIACOMPONENTSSDN.BHD这2家客户的毛利率较高,拉高了贸易商透镜业务整体毛利率。公司对该2家客户销售的产品主要是大口径高精度透镜,相应产品对人工工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且产品种类较多,批量较小,故相应单价和毛利率较高。报告期内,公司镜头业务处于成长期,规模较小,贸易商客户和终端客户镜头产品毛利率的差异主要受产品结构变化影响。2、说明在销售单价、信用政策、结算方式、退换货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终端客户和贸易商客户在销售定价、信用政策、结算方式、退换货约定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销售单价差异系产品结构差异导致。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活动一般不存在商业折扣等相关让利政策。个别情形,经双方协商,会单独签订销售折扣合同。报告期各期贸易商销售折扣金额具体如下:报告期内,上述折扣让利政策未发生变化,且公司每年均按照销售折扣金额冲减销售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