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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文件:无锡市第二轴承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锦持股40%并与杨浩共同控制的公司,杨锦与杨浩为父子关系。2023年5月,公司收购关联方无锡二轴与精密轴承生产、研发相关经营性资产和博创云服公司100%股权,认定为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其中收购无锡二轴资产为业务合并。发行人收购无锡二轴资产的交易对价为3,832.47万元,机器设备参照单项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存货按照账面价格确定,商标及专利按0元定价转让;以2023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评估后的实物资产市场价值为3,436.48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收购无锡二轴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合并,未收购与热处理工序相关资产的原因,是否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收购无锡二轴资产是否构成业务合并,是否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五、业务合并:“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有关规定: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3)产出,包括为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的股利或利息等投资收益,以及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其他的收益。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应当至少同时具有一项投入和一项实质性加工处理过程,且二者相结合对产出能力有显著贡献,该组合才构成业务。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其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公司收购无锡二轴轴承生产线资产的情况为:(1)购买了原材料、在产品以及生产机械设备,符合投入要素。(2)无锡二轴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人员等逐批转入新主体雨露精工,其具有履行管理能力,能够实施持续的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成产出能力的系统、标准、协议、惯例或规则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满足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要素。综上,公司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的能力,但由于公司未收购与热处理工序相关资产,无法实现实际产出,因此不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实际产出并不是判断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因此公司收购无锡二轴生产线资产虽然不具备独立产出的能力,但具有了投入和加工处理的能力,仍然属于业务合并。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此次未收购与热处理工序相关资产的原因为:收购前除精密轴承业务外,无锡二轴还从事汽车领域同轴式转向系统主要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热处理加工服务,收购前无锡二轴同轴式转向系统业务的相关产品拟进入下游客户验厂及产品交付试用阶段,无锡二轴同轴式转向系统业务主要产品生产需进行热处理加工,因此,无锡二轴未转让热处理加工工序,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