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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2,827.02万元、2,204.12万元、2,899.26万元和1,724.77万元,主要为直接材料与职工薪酬的投入;(2)发行人产品以定制化为主,公司研发投项目包括“制备型SFC(超临界流体色谱)系列产品的研制与开发”、“核酸合成与纯化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生物医药分离纯化用超临界流体色谱系统的研发与产业化”等。请发行人披露:(1)各研发项目的立项时间、研发目的、主要内容、拟形成研发成果,是否为提供定制化产品过程中配套开展的研发项目,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各研发项目已形成研发样机对应成本数和确定依据,后续销售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
(一)各研发项目的立项时间、研发目的、主要内容、拟形成研发成果,是否为提供定制化产品过程中配套开展的研发项目,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1、各研发项目的立项时间、研发目的、主要内容、拟形成研发成果,是否为提供定制化产品过程中配套开展的研发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共涉及12个研发项目,各研发项目均不属于为提供定制化产品过程中配套开展的研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结合上述分析,报告期内,公司研发项目均以提升公司现有产品的性能、丰富拓展公司产品线及应用领域为目的,研发成果的应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并非为提供定制化产品过程中配套开展的研发项目。2、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履行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公司的研发活动均属于自主研发行为,不涉及针对特定客户需求的定制研发项目,不存在构成销售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订单均为基于商品买卖的销售合同或订单,不存在与客户就特定需求而达成的定制研发合同或委外研发合同。同时,公司开展研发活动时,可以控制相关研发成果,且研发成果可用于其他合同,未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不属于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研发、履行定制化研发合同的情形。在研发活动进行时,对于发生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领料、折旧与摊销、专家咨询费、设计费等费用,由于不满足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条件,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均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研发费用。综上所述,公司研发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二)各研发项目已形成研发样机对应成本数和确定依据,后续销售情况及相应会计处理报告期内,公司研发形成的研发样机的去向包括:(1)经检测合格满足销售要求并有意向订单时,预计与样机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确认为存货,并在实际出售时结转销售成本;(2)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研发样机则存放于公司,继续用于公司的研发测试或其他研发用途。(1)报告期内,各研发项目已形成研发样机对应成本如下:报告期内,各年度研发项目已形成研发样机中对外销售的对应成本分别为53.87万元、49.78万元及69.38万元,形成研发样机后继续在研发部门使用的对应金额分别为6.31万元、69.69万元及406.66万元。已形成研发样机对应成本在研发费用中金额较小。公司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研发样机,相关成果未来能否销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样机形成阶段,按照研发项目单独归集样机所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相关费用支出,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归集在“研发费用”中核算,不形成资产,并对研发样机作登记管理。若发行人研发成果形成样机,经检测合格满足销售要求,且预计与样机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将其入库转入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报告期各期,公司存在少量样机实现销售收入,金额较小。公司在研发样机形成阶段,按照研发项目归集其发生的费用,在研发费用中核算,不形成资产,当研发样机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确认为存货,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公司研发成果形成样机,经检测合格满足销售要求,且预计与样机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将其入库转入存货并冲减研发费用。综上所述,公司各研发项目已形成研发样机对应成本可单独归集,具有充分的依据且后续基本实现了销售,公司研发样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