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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本息余额合计5,372.95万元,应收融资租赁保证金余额2,160.00万元,发行人于2020年5月15日偿还本息4,637.44万元,上述借款本息全部结清。(2)自2021年1月1日起,发行人执行新租赁准则,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报告期末,发行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账面价值分别为2,015.96万元、1,223.73万元。(1)说明与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标的、金额、期限、利率、偿付过程等,说明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2)说明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具体确认过程,相关假设与参数的确定依据,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说明与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融资租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标的、金额、期限、利率、偿付过程等,说明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租赁”)系持有公司8.67%股份的舟山金投直接持股45%的法人主体,2016年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以自有固定资产进行售后回租,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寻求融资服务,具体情况如下:2020年5月,公司考虑到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利率较高,公司自有现金储备充足,因此公司与海洋租赁进行了友好协商,提前一次性偿还了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后续公司融资全部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取得,未新增融资租赁业务。2020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公司售后租回形成的融资租赁其交易实质上是卖方兼承租人以标的资产为抵押从买方兼出租人处取得融资的行为,故公司将获得的融资作为一项抵押担保借款列报(列报为长期应付款)以后年度支付的租金视作还本付息,按照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法对该长期应付款进行后续计量。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公司通过同海洋租赁进行友好协商,提前偿付了利率较高的融资租赁贷款,后续的资金需求转换为利率较低的普通银行贷款。公司偿付海洋租赁融资租赁款后,对发行人财务指标影响主要系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二)说明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具体确认过程,相关假设与参数的确定依据,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发行人财务指标的影响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上述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租赁资产按照剩余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2023年6月末,发行人使用权资产均为房屋及建筑物,主要租赁事项如下:公司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由于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公司采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使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来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公司按照未来适用法执行新租赁准则。2021年1月1日对上述符合新租赁准则的租赁资产按照剩余租赁付款额现值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2021年和2022年,因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导致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金额增长,长期待摊费用金额减少。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度利润表的模拟影响如下: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2年利润表的模拟影响如下:2021年和2022年,公司因执行新租赁准则导致当期利润总额分别减少2.73万元和30.0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0.02%和0.31%,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发行人财务指标影响较小。综上,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正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新租赁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