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摄像缺失重要画面,能否同时主张违约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黄璞琳
【事件】
2023年2月,江苏盐城东台市的阿明、小芳与某婚庆礼仪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婚庆礼仪公司承办包括拍照、摄像等项目在内的全部婚庆事宜,还约定公司如存在未能履约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根据服务项目退还该项已收金额的1-2倍。合同所附的服务单中列明了各个项目的金额,总计费用为36666元,其中婚礼晚宴摄像费用为800元。2023年9月,阿明、小芳举行婚礼。2023年11月,婚庆礼仪公司发送了婚礼现场的视频链接,该视频缺失新郎新娘进场、花童送戒指等画面,新郎父亲致辞、证婚人证婚等画面也不完整。阿明、小芳认为,婚庆礼仪公司未拍摄新郎新娘进场、花童送戒指等画面,这些画面对自己而言意义重大,要求婚庆礼仪公司返还婚庆费用36666元,赔偿36666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阿明、小芳将婚庆礼仪公司诉至法院。江苏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婚庆礼仪公司退还阿明、小芳婚礼晚宴摄像服务费用800元,赔偿违约损失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璞评】
人生不可重来。很多经历,很多影像,错过便错过了。
两个人的婚礼,那是“一过性”不可重来的。婚礼,是人生五礼之一,是新人们在亲友见证下宣告婚姻结成并收获亲友祝福的重要仪式,是新人们重要且不可重来的人生经历与幸福时刻。拍摄并留住婚礼影像,对新人们具有重要且无法重来的纪念意义。所以,新人们才愿意付费聘请婚庆公司或者专业摄影团队全程拍摄并制作婚礼影像。
但在本案件中,婚庆礼仪公司在履行婚庆服务合同中出现失误,未能按约定、默示及行业惯例完成好婚礼摄像制作服务,新人入场、亲友致辞及证婚等纪念意义颇重的画面缺失或者不完整。这些承载着新人对未来生活美好愿景以及亲朋好友对新人美好祝福的婚礼画面缺失或者不完整,让婚礼影像视频纪念意义极大降低,涉事婚庆礼仪公司已经构成违约行为。
涉事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婚庆礼仪公司如存在未能履约造成客户损失的情况,根据服务项目退还该项已收金额的1-2倍;合同所附的服务单中列明,婚礼晚宴摄像费用为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涉事婚庆礼仪公司未能按约定、默示及行业惯例完成好婚礼摄像制作服务,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婚礼晚宴摄像服务费用800元、赔偿违约损失800元,是正确合适的。
同时,一对新人的婚礼具有“一过性”、不可重来性,其婚礼影像摄录也具有“一过性”、不可重来性,婚礼影像摄录成果对新人们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和人身意义。因此,新人们对婚礼影像摄录成果所享有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即,涉事婚庆礼仪公司未能按约定、默示及行业惯例完成好婚礼摄像制作服务,新人入场、亲友致辞及证婚等纪念意义颇重的画面缺失或者不完整,确实会给这对新人造成人生遗憾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既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也构成对这对新人的人格权益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其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婚礼影像摄录成果显然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是约定制作交付婚礼影像摄录成果,涉事婚庆礼仪公司是制作交付的婚礼影像摄录成果不符合约定、存在重要缺失,而非损害这对新人已有的婚礼影像摄录成果,但同样侵害了这对新人的人格权益。因此,这对新人既可以请求涉事婚庆礼仪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涉事婚庆礼仪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法院在判决该公司退还婚礼晚宴摄像服务费用800元、赔偿违约损失800元的同时,判决该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