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侵权致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否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1189条、第1169条等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四条至第十三条,对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有较为细致的规定:
首先,被监护人致损他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而非补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第1188条在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同时规定,实施侵权行为的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是,侵权赔偿费用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并不表示监护人只是承担补充责任。根据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五条,无论被监护人有无财产,监护人都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被监护人都不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不能判令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法院在判令监护人担责的同时,应“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但赔偿费用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表示被监护人成为赔偿责任主体。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另外,对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但侵权行为人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仍由原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此情形下,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民法典第18条第2款有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使他们参与的正常民事法律关系处于稳定状态,其适用范围是民事法律行为领域而非侵权责任领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这部分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否则,与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不符。
其次,未成年子女侵权,由其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侵权时,其父母即使已经离婚,也仍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以自己离婚后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因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84条)。当然,离异夫妻对外共同承担责任后,可以双方协议确定内部的责任份额;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八条)。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意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收养的未成年子女侵权的,其养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成年继子女侵权时,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九条)。
其三,被监护人侵权,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在过错范围内与承担全部责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就委托监护责任作了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侵权的,“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前述有关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受托人与监护人对外责任承担(向被侵权人),而非受托人与监护人内部责任确定。
那么,委托监护期间被监护人侵权且受托人有过错的,受托人与监护人内部如何确定责任?
民法典第929条就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作出不同的规定:有偿受托人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情况下,才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受托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侵权而无偿受托人仅有一般过失的,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该无偿受托人也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929条,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无需向监护人(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十条,一方面明确,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可参照法典第929条向受托人追偿;另一方面也明确,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监护人追偿。
其四,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该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监护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可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教唆人、帮助人追偿(民法典1169条第二款、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同时,教唆人、帮助人前述情形下承担全部责任,不以其明知应知被教唆、帮助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前提。即,教唆人、帮助人即使确实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教唆、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向被侵权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与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释〔2024〕12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