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拐骗行为及错抱婴儿应赔偿寻亲费用及精神损害
黄璞琳
拐卖、拐骗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以及婴儿被调换、错抱等行为,对社会和谐稳定、百姓安定生活造成极大伤害,被害家庭被害人员耗费极大人力物力寻找亲人,受害家庭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甚至造成被拐人员生命健康受损、其亲属精神失常甚至死亡。2024年9月25日公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至第三条,就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行为的赔偿问题作出细化解释:
一是明确支持赔偿监护人寻亲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被监护人包括婴幼儿、少年儿童等未成年人,也包括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包括拐卖、拐骗,也包括调换、错抱婴幼儿等。监护人为寻亲往往花费较长时间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会产生财产损失。为此,该《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给予精神抚慰。《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实务中,一般综合脱离监护的时间、使近亲属出现精神疾患等因素,认定“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
三是明确依法支持权利人合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与寻亲费用。即,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被监护人在脱离监护期间死亡,作为近亲属的监护人既请求赔偿人身损害,又请求赔偿监护关系受侵害产生的损失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错抱孩子28年”案一审宣判:医院判赔共76万余元
2020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法院裁判认为:
郭希宽等三原告诉被告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对在其处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谨慎的管护义务,且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策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策与杜新枝、郭希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导致病历资料缺失,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本院判决淮河医院对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