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对大型文体旅活动主办单位给予财政奖补的政策,有违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吗?

学术   2024-10-16 07:0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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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对大型文体旅活动主办单位给予财政奖补的政策,有违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吗?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10月,媒体报道苏州出台《苏州市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丰富产品供给的意见》,对主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大型文体旅活动达到指定标准的,按售票人次等给予财政奖补。如,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每站次售票人数达到5万人次的,按照每人次15元对主办单位予以奖励;每站次售票人数超10万人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对主办单位予以奖励。

【璞评】

苏州有关促进文体旅游经济的财政奖补政策,确实有可能拉动当地文体旅游经济的暂时性增长。但这种财政奖补政策真的好吗?会引发新一轮各地竞相出台相关行业财政奖补政策竞赛吗?对国内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与秩序会有破坏吗?与中央要求逐步清理和规范地方优惠政策、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环境的精神与部署,有背道而驰吗?与国务院今年6月公布、已于今年8月1日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存在抵触吗?

以下从法律尤其是公平竞争审查层面,来讨论下《苏州市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丰富产品供给的意见》可能存在的问题、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其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则更加明确地规定: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据媒体披露,《苏州市进一步促进文体旅联动丰富产品供给的意见》出台的财政奖补政策,主要是对在苏州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售票人数、观赛人次、书籍销售收入等达到其指定标准的,按人次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次10元、15元、20元等),如:支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主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每站次售票人数达到5万人次的,按照每人次15元对主办单位予以奖励;每站次售票人数超10万人次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20元对主办单位予以奖励。对主办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开展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不含职业联赛),观赛观众实际售票超1万人次,按照每人次10元予以奖励……

对市场化举办大型文体旅活动的主办单位,按售票、观赛等消费者人次给予财政奖补,当然会影响主办单位经营成本,甚至相当于变相给予了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苏州出台的前述财政奖补政策,对大企业、资本雄厚的企业更为有利,甚至只有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才有可能获得相关财政奖励。因为资本雄厚的大企业才更有可能举办符合前述财政奖励条件的大型文体旅活动,而中小企业举办的文体旅商业活动规模(售票人数、观赛人次、书籍销售收入等规模)就很难达到前述财政奖励条件。

也就是说,苏州此政策,对中小企业实质上实施了不平等的差异化待遇,甚至实质上给予了相关大企业税收优惠。从这个方面来讲,如果苏州出台的该财政奖补政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也未经国务院批准,那么,已经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苏州前述财政奖补政策,也会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有关“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之规定落空。

另外,苏州前述财政奖补政策,落脚点还在于市场化举办的相关文体旅活动是在苏州举办,该政策的实施势必影响地区间的文体旅市场竞争,甚至可能诱发各地竞相出台财政奖补优惠政策,与中央正清理的地方招商奖补政策并无实质差异,其合法性同样存疑。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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