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面对全球人才变局新形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促进国际专业技术人才来华流动,亟需使国内人才标准、职业资格和认证体系与国际标准实现深层次对接,为人才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这种接轨不仅是商品、资本和人员等层面的“要素型开放”,而且是人才规则、管理和标准层面的“制度型开放”。
原文 :《全球化视野下的职业标准建设》
作者 |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 李蔓莉
图片 | 网络
专业技术人才从事全球职业,具有跨国流动性。其职业对应知识、技术和标准在全球通用。但传统上,“职业化”过程受到各国内部的法律监管,跨国流动会导致人才的职业管辖权受到限制。而中国的职业体系与英美等发达国家存在差异,或导致人才流动和职业发展受限。
一方面,我国的职业管理体系由国家主导,通过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对人才进行评价。在职称制度方面,201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旨在完善职称评价体系,将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在职业资格方面,2021年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职业资格分为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另一方面,英美国家主要依赖资格协会对职业群体的专业技术与职业伦理进行监管。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美等国家鼓励个人通过投资自身“人力资本”来提升职业竞争力。这种趋势推动英美等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以职业能力为评价基础的“国家资历框架”,进一步强化了资格协会在职业认证中的重要性。
中国的职业体系和人才评价标准与他国的差异,导致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内面临资历移植困境。
一方面,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资历框架”的教育体系之一,通过能力考评对人才进行认证,其资历可与学术教育、学徒制等资历同级互认。然而,由于国内以学历教育为主要评价标准,走职业资历通道的专业技术人才难以获得国内认可。另一方面,随着海外人才回国发展以及外资企业与国内单位合作的增加,专业技术人才对境外资历转化为国内职称的需求日益增加。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专业技术人才对国际职业资格与国内职称对接高度关注。就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转化国内职称的目的来看,有六成持证人才期望借此获得市场的认可,有超过半数的专业技术人才希望提高个人薪酬待遇(59.5%)、获得人才待遇(如人才引进落户)(55.29%)和获得国内晋升通道(53.78%)。这意味着完善国际职业资格与国内职称的衔接机制,对于吸引并留住专业技术人才至关重要。
专业技术人才的“超地域化”程度决定了他们跨越文化边界进行资本转化的能力。职业系统的国别差异阻碍了这种转化,对人才评价标准的认定政策则有助于搭建起国内外人才畅通流动的桥梁。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将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列为关键改革措施。
作为中国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的核心区,上海在国际职业资格认可制度方面的创新实践已经走在全国前列。上海依据关键指标对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价值甄别。同时,上海还构建了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照体系,这一体系兼顾了证书查验的可行性、评价标准的可比性以及人才的实际需求。
首先,提炼反映证书价值遴选标准的量化指标。第一,证书“含金量”反映证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等;第二,证书“知名度”反映证书的国内外市场规模与国内外政府认可状况;第三,证书“国际化”反映证书与原籍国证书价值的区别。证书含金量越高,意味着持证人群越稀缺,知名度和本土化程度则可能越低;而本土化程度越高,则国内知名度越高。可根据政府和市场指向,动态调整权重关系。其次,根据国际证书与国内职称的可比对性,形成证书与职称对照清单。国际职业资格证书重视人才应对工作任务的能力。国内职称评定则更加注重对人才道德品质、专业素养、创新能力、业绩贡献、发展导向等五个维度的考察。可将人才评价标准区分为可移植性和特异性两类:可移植性人才标准指通用性强、易于跨国界转移的指标;而特异性标准则指不能直接对应的指标,其中特异性人才标准应重点比照持证者在特定领域的职业专业技术水平和获得证书的平均时间成本,以此保证持证人才与国内同等职称群体资历相当。
长期以来,英美等发达国家处于“核心”位置,主导着职业规范的制定,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边缘”或“半边缘”地位,被动接受发达国家对全球职业规范的垄断。在这样的规则体系下,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形成,我国通过单向认可国际职业资格,展现出推动职业标准“制度型开放”的坚定决心。
未来,我们可深入研究各国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提 炼与国内人才评价标准的共性,包容看待国内外人才标准的差异,让国内外人才制度衔接更为专业化与科学化。同时,将中国的职称制度推广至国际市场,使持证者获得国内外双重认证,从而逐步提升中国专业技术人才标准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国内人才“走出去”后技术凭证的可移植性,而且能强化中国专业技术人才标准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27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王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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