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人们对信仰自由的认识,一般都只停留在对宗教有信和颂赞的自由,但在信仰自由还包括对宗教有不信和贬低的自由这方面往往认识并不深,而在对相关信仰自由的认识上就存在片面性,并因此缺少了对信仰自由较为完整的认识。
也就是说如果从较为完整的信仰自由来看,任何一个正常的宗教,其本身也就必须能够容让每个人对其给予自由选择信或不信、颂赞或贬低的权利,而不是只能选择信和颂赞,却不能自由选择不信和贬低。因此从这方面来说,若是一个宗教只容许有单向选择信和颂赞的自由,却不能容许选择不信和贬低的自由,那就是没有双向选择的自由,也就是带有强迫性,而称不上是正常的宗教信仰。
再者,信仰自由的目的是什么?乃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权利,即让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由选择信或不信某个宗教、自由选择颂赞或贬低某个宗教,信仰自由绝不应该只是为了去维护某个宗教。
所以我们若以此信仰自由来看现今的伊斯兰教状况就会发现,现今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里所施行的政教合一、民族和宗教捆绑做法,都属于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强迫信仰做法。其政教合一以宗教教法要求其国民普遍遵守教义,民族和宗教捆绑又以民族名义要求其族群普遍遵守教义,这些做法在实际上都已违背了相关信仰自由原则。
并且事实上,我们若从一些新闻事件亦可得知,在一些政教合一的伊斯兰教国家里,其国民是普遍缺乏信仰自由的,甚至有些人因改信他教或不遵从某种教义,而受到了其宗教教法的要求和惩罚,有的甚至还由此有了生命危险,这样的一些现象实际上都已经和个人式的信仰自由原则相悖。
另外,从世界的角度来说,伊斯兰教徒本只应称为伊斯兰教徒,但其所使用的“穆斯林”名称现今却已成为民族和宗教之间的一种概念混淆名称,实际已成为了一种泛民族名称,而产生了一种具有泛民族特征下的民族和宗教捆绑的普遍现象。
由上可见,现今的伊斯兰教在许多地方的教义施行做法上,确实存在着只有单向的信仰自由选择,而无正常双向的信仰自由选择,这就是现今伊斯兰教实际存在的一些问题。
所以从伊斯兰教现今存在的这些情形来看,说到要保障伊斯兰教的信仰自由问题时,我想说的是,我们理当也应同时注意到有必要催促整个伊斯兰教进行相关改革的问题。因为只有当整个伊斯兰教普遍性的进行政教分离、民族和宗教分离后,成为一个可供世人自由选择信或不信、颂赞或贬低的正常宗教信仰,那么这时保障其具有双向的信仰自由才可称为是维护其信仰自由,不然所谓的保障相关信仰自由若只是去维护一个宗教存在的一些强迫信仰做法的单向自由,而并不是去维护一个宗教可供人自由选择信和颂赞、不信和贬低的双向自由,那无疑是不值的,也是违背了信仰自由的初衷。
综上可见,在完整的信仰自由里,任何宗教在一个国家里都并不具有绝对的信仰自由,而只有相对的信仰自由,即任何一个宗教都必须能够容让每个人对其给予自由选择信或不信、颂赞或贬低的权利,成为这样一个可供人自由选择的正常宗教,并因此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才是真正的信仰自由,对所有的宗教都是同样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