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常常看到有许多人对贬低宗教和反对宗教(权利)两者之间的区别无法分清,而误以为贬低宗教就等于是反对宗教,并因此也会把一些反对宗教的做法同样误以为只是一种贬低而已,而产生混淆并有所宽容。但对此若根据相关信仰自由原则来看,我们就会知道,贬低宗教和反对宗教两者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厘清两者之不同,而杜绝概念上的混淆,并因此能够进行区分对待,就显得很重要了。
一、宗教能否贬低?
首先我们要问,宗教能否贬低呢?当然可以。这正如我们在前面“宗教言论自由”里所强调的,对于一个宗教选择不信和贬低乃是每个人的信仰自由权利,所以一个人在言论上批判一个宗教,乃至贬低一个宗教都并无不可,这都乃是属于宗教言论自由的范围。
二、宗教权利能否反对?
再者,能否反对别人信奉某个宗教的权利呢?当然不能。因为只要一个宗教不存在强迫信仰做法,就乃是属于正常宗教,这正如我们在前面“宗教言论自由”里所强调的,对此正常宗教给予信奉和颂赞乃是属于每一个人的信仰自由权利,其他人都只应对其权利给予支持和尊重。
另外,为了避免一些人在概念上产生某种混淆,这里也专门厘清一个问题。因为有人问说“如果自己个人排斥和反对某个宗教,但不去干涉别人信奉的权利可以吗?”,对此的回答是,所谓个人排斥和反对某个宗教,其实也就是指自己不信和贬低某个宗教的意思,但这和公共性的去反对某个宗教是两码事,因为我们一般所说的反宗教(权利)都是指着对别人进行要求(即涉及第二人)的公共性说的,这一点要区分清楚。
三、信和不信的两种权利都应支持
所以在这里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你可以有不信和贬低一个宗教的权利,但同时他人也有信奉和颂赞一个宗教的权利。而不是说,你有不信和贬低一个宗教的权利,而他人却没有信奉和颂赞一个宗教的权利。可见,在信仰自由规则里,信和不信的权利都是同样重要,都应支持和捍卫。
四、含有强迫信仰做法的宗教则可反对
但有一种宗教的做法是可以反对的,譬如当一个宗教若存在一些强迫信仰做法,这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信仰自由原则,而非属于正常的宗教信仰做法,对于这样含有一些强迫信仰做法的宗教,自然应当催促其进行改革,而使其成为正常的宗教信仰,否则若因所存在的一些强迫信仰做法而遭他人反对,按我看也是难以对此进行推托的。
五、反对正常宗教权利其实是乱了规则
今天我们也常会看到有一些人是反对所有宗教的正当权利的,他们的具体表现是既反对强迫信仰宗教,同时亦反对正常宗教。对此表面上看他们是前者对后者错,但对此我想说的是,他们其实只是凭着个人好恶去反对所有的宗教,只是乱了规则而已,实际并不具有正面意义。
因为无规则而只凭个人好恶反宗教本身就已经带有专制思维,靠专制思维而不靠规则,只会带来一种规则上的混乱和破坏,实际上是把所有的宗教都捆绑在一起,而混为一谈,这反而会使受其影响的民众在分辨宗教性质上无法做到有的放矢。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当你违背了相关信仰自由原则,而去反对一些正常宗教的正当权利时,你其实便等于是偏向和间接支持了那些非正常宗教。
六、反强迫信仰应靠信仰自由规则
过去有些人认为反对强迫信仰做法应靠专制,因为从一些实际发生的现象来看,强迫信仰做法似乎反而是民主的天敌,而用专制制衡强迫信仰做法似乎还比民主来得更为直接有力,但对此我现在并不这样认为。
因为专制思维本身具有随意性,容易按个人好恶和利益对正常宗教进行压制,却也可能对强迫信仰宗教进行宽容,而无制度规则性,其风险性巨大,让人不能寄于希望。
至于民主制度现在虽然容易纵容相关强迫信仰宗教的一些做法,但对此只需向民众普及相关信仰自由规则常识,待民众普遍认识到世界上确有一些宗教存在强迫信仰做法的事实以后,那时便可以一起取得共识,并依理依法催促这样的一些宗教进行改革,以去除相关强迫信仰做法。
可见,反对强迫信仰做法仍然应靠相关信仰自由规则,而不能靠反对规则的专制思维,否则乱了规则就只会是徒劳无功。
七、规则在,相关强迫信仰做法便可消解
综上可见,宗教虽然可以贬低,但同时却必须支持每个人的正常宗教权利,这正如伏尔泰名言所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换句话也就是说,我不信奉和贬低这个正常宗教,但我誓死捍卫你信奉这个正常宗教的权利。如此,规则在,一些宗教的相关强迫信仰做法便可自然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