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产品的宗教教义解读属于公共思想范畴

文摘   宗教   2024-07-11 19:40   福建  

我们知道,所谓宗教产品一般也就是指着对相应宗教教义的一种解读而制作的产品,那么当我们认识相关信仰自由规则,并明白宗教及其相关的宗教名称在公共社会里的一些正确定义后,我们也就自然能够明白宗教产品在公共社会里的市场规则应当是怎样的。


一、宗教属于公共思想

正如我在前面所阐述的,宗教乃是属于一种公共思想,任何人对任何一个宗教都拥有自由选择给予颂赞或贬低的权利,以及拥有自由选择给予信或不信的权利,并随时可自由选择改变这些相关认识和理解上的权利,而不论其是宗教徒还是非宗教徒。

二、宗教不能成为私有品

所以,宗教既是属于一种公共思想,就和具体的人事物不同,而不能成为个人私有财产。相信者无权据有某个宗教思想,不信者亦无权据有某个宗教思想,意即任何人都不具有垄断和据有一个宗教的权利,而无权要求他人对某个宗教教义做出和自己同样的理解和遵从,并不论其是宗教徒还是非宗教徒。

三、对宗教徒的定义

所谓宗教徒,即指某个宗教思想的接受者。也就是说,一个人若相信和颂赞某个宗教思想,也就可以说是该宗教思想的接受者。但颂赞和接受某个宗教思想,并不等于就据有了该宗教思想为私有品。

所以对于每位宗教徒自身来说,宗教也只能是其个人信仰,也只能是自己选择对某个宗教给予颂赞和相信,而不能要求他人给予颂赞和相信,只能是自己去理解某个宗教教义并以此要求自己,而不能以自己去理解某个宗教教义并以此要求他人遵从。

四、对宗教社团(或组织,下同)的定义

所谓宗教社团,即由一定人数的宗教徒所组成,换句话说,是由一些对某个宗教思想具有相同理解并接受的人所组成。通俗一点的来说,也就是由一些具有一定相同价值观的人所共同组成,这跟社会上的一般社团性质相同,并无根本上的差异。

那么可见,宗教社团正如一般社团一样,都是基于国家法律之下建立的一种社团组织,其社团管理权限仅限于其内部教徒地位升降等内部管理事务。至于其社团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和接受,当可视为是其社团价值观,该社团可按其价值观对内部教徒决定地位升降等进行管理,但仅限于此,并无权对其教徒成员施行越过国家法律的一些惩罚。

同样的,对于每位宗教徒来说,亦可按照自己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和个人价值观,选择加入自己喜欢的宗教社团,并有权利按照自己价值观的随时可能改变性,选择随时离开某个宗教社团和加入其它社团的权利。

综上可见,宗教社团仅拥有在国家法律下管理该社团内部事务的权利,并无权以其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而据有某个宗教为私产,而对某位宗教徒提出教义要求,更无权以其对某个宗教思想的理解而向社团外的人和社会提出教义要求。

五、宗教社团的相关法律权利

宗教社团正如社会上的一般社团一样,可按自己社团的价值观注册自己独立的相关商标,并施行一些商业运作,而对合乎自己社团价值观的教义产品和商家实行商标授权,即某种产品的可能权威认证,以让相关教徒和民众能够选购到合乎自己社团价值观的正宗产品。

六、宗教产品能否违背宗教教义?

在这里我们要说说关于宗教产品是否可以违背宗教教义的问题,但实际来说,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因为任何人既然都可以自由理解某个宗教教义,并对其都有给予颂赞或贬低的言论自由。则任何人对某个宗教产品都同样拥有自由理解的权利,乃至随意理解的权利,而不存在某个宗教产品是否违背宗教教义的问题。

对此若要说得仔细一点,也就是说,任何人对某个宗教教义的理解本身就拥有自由性和伸缩性。那么一款宗教产品到底要严格遵守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合乎教义,本身就可谓千人有千种说法,有些人可能严格些,有些人可能随意些,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尽相同,那么试问有哪个人有权对某个宗教教义乃至宗教产品做出界定,按我看唯有宗教的神灵自己才有权出来界定,所以可见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按照相关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并不能干涉相关宗教产品事务,而只需让相关宗教社团商标授权认证管理即可,让相关宗教产品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其正宗与否由相关教徒和民众自行选购即可。

那么对于那些完全没有让某个宗教社团进行商标授权的商家,是否也可以自由售卖宗教产品呢?当然可以。因为正象前面所说的,宗教教义并非私有品,任何人都无权以自己理解的某个宗教教义去干涉别人生产产品,反对权限仅是以自己不去购买此类产品为止,所以这类产品是否正宗,民众愿否购买这类宗教产品都乃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

七、食品成分和宗教产品性质不同

对此曾有人问我关于“荤素”问题,说若是标明素菜却卖肉,这难道不是涉及宗教产品的一种广告欺诈吗?对此我的回答是:“荤素”实际就是对食品成分的形容词,而非属可自由理解的宗教教义产品界定,也就是说,食品成分标错可涉广告欺诈,但对于是否合乎宗教教义的宗教产品国家法律则不应干涉,而应遵循政教分离原则,这是一个必须严格区分的界限。

八、正常宗教和世俗的融合关系

因此若能遵循宗教乃是属于公共思想而非私有品的原则,那么一个正常的宗教在世俗社会里就自然会逐渐产生一种融合:其相关宗教名称就可能会成为世俗名称,宗教节日就可能会成为世俗节日,宗教产品就可能会成为世俗产品,其相关宗教名称就会只成为一种文化标记,而实际成为相关世俗节日和世俗产品。

而和以上正常宗教做法所不同的是,含有强迫信仰做法的宗教则是把宗教当做私有品对待,而以宗教教义向世俗社会提出要求,其结果是相关宗教名称就难于融入世俗社会,相关宗教产品就难以成为世俗产品,而成为宗教徒所专用,其若再对世俗社会进行此类宗教教义方面的要求,就可能会带来许多的社会矛盾。

九、总结

综上所述,宗教乃是属于一种公共思想,每个人对任何一个宗教都有自由理解的权利,所制作的宗教产品根据的教义解读也就属于每个人的自由理解范围,所以对于宗教产品的市场运作,国家乃应遵循相关政教分离原则,并以法律保护相关宗教产品的市场自由原则,而不应当以一些人对某个宗教教义的理解,去干涉相关宗教产品的市场自由原则。

安然世界
作者代表作:《信仰自由规则》一书。 原创作品偏向学术类,以阐明逻辑,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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