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存在的政教合一问题

文摘   时事   2024-07-04 11:55   福建  

今天对于“政教合一”的定义,一般都是指着政权和教权合二为一的一种制度。但这样的定义其实还是存在比较片面性的,因为按照现今世界上一些实际存在的现象来看,政教合一其实不但是体现在制度上,而且还更是体现在一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里,而表面的制度只是其中的一方面而已。

那对“政教合一”应如何完整定义呢?概括的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只要容让和支持以宗教教义要求民众,并可以以此对民众进行相关人身惩罚,那么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教合一做法,当这种做法若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那么这个国家就可视为是实际上的政教合一国家。

按目前来看,现今世界上有许多的伊斯兰教国家都存在这种政教合一做法,所以在下面我将就着讨论这些国家所存在的政教合一做法问题,并以此来阐释相关信仰自由规则。

一、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存在的政教合一问题

在现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里,伊斯兰教教义和国家法律常常存在着许多的混淆,在这些国家里,其国人可以被要求遵守伊斯兰教教义,但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教合一的做法。对于这种政教合一做法之不合理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其国民(或部分国民,下同)可以被要求信奉伊斯兰教和遵守伊斯兰教教义,那么类似的做法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国民也就可以被要求信奉和遵守儒家相关规条,在印度的国民也就可以被要求信奉某个宗教和遵守其教条,那如此做法当然荒谬,因为这实际就是等于剥夺了一国国民的个人信仰自由权利。

二、政教合一的实质就是强迫信仰

所谓政教合一也就是指一国国民可以被要求信奉和遵守某个宗教教义,或者说,一国国民可以被要求对一个宗教和教义做出唯一选择性,此种要求实际上就是一种强迫信仰做法。

三、政教合一对宗教本身产生有害影响

那么,政教合一这种强迫信仰做法表面上看是对一个宗教的发展会有好处,但其实不然。因为先不论一个宗教教义本身是否好坏,即使是一个本身教义良好的宗教若是在政教合一范围里,只允许公众给予颂赞而不能贬低,也就是不给予公众自由讨论权,那么再好的宗教也一定会被一部份人垄断话语权以施行教义垄断,并以国家法律为支持对民众进行教义要求,这样的宗教就很可能会因为被一部分人把持,而在教义上走向强迫信仰做法,并因此对该宗教本身产生有害影响。

四、政教合一对民族、家庭产生有害影响

政教合一亦将会导致其整个民族及个体家庭都处在被强迫信仰的范围里,而使所有人都失去对不同宗教和不同教义的自由认识和选择权,其民族和个体家庭之间也就容易会对在其中的那些不同宗教认识者产生要求和强迫,从而使整个民族、家庭都处在强迫信仰和被强迫信仰的消极环境里。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政教合一很容易带进其民族及个体家庭都产生某种束缚性,而产生有害影响。

五、政教合一对信奉其宗教者的个人产生有害影响

政教合一在一个国家里不但对不信奉其宗教者不利,且对信奉其宗教者亦会产生了有害影响。因为信奉一个宗教本应是一个人自由平顺的选择,一个人若能在自由选择的宗教信仰环境里,就可以按照自己所愿来信奉,而不受政教合一这类强迫性的环境所影响。但一个人若信奉一个宗教,却在政教合一的范围里,也就容易在被一部份人垄断教义话语权的强迫性环境里所影响,在这种具有强迫性的环境之下,就更可能会产生某种宗教偏执,乃至极端性的影响,而对其个人的宗教信仰产生有害影响。

所以可见,政教合一表面上看貌似是对其信奉者的一种支持,但其实反而会对信奉者个人产生有害影响。

六、政教分离的必需

由上可见,政教合一不但会使一个宗教本身产生有害影响,并且同时亦会使其民族、家庭及信奉者个人都会带来有害影响,从而使整个国家都处在政教合一下的互相要求的社会状态里。所以一个国家若要拥有一个正常的社会状态,政教分离是非常必需的。

七、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政教分离给予清楚的阐明和界定,以认识在正常社会状态下一个宗教和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应当是怎样的,对此可见以下三个基本信仰自由原则:

1. 一个宗教团体只要不触犯国家法律,就拥有存在的权利和合法性。

首先,对于一个宗教团体来说,只要其不触犯该国法律,那么其就属于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范围,政府和他人都无权干涉,而应尊重其存在的权利和合法性,一国或民族都应当要有这种宽广的胸怀和认识。

2. 每个人都拥有愿否选择信奉某个宗教或遵守某个宗教教义的自由。

再者,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只要其在行为上并未曾触犯国家法律,那么其个人愿否信奉某个宗教或愿否遵守某个宗教教义,就都是其个人自由,而不论他是哪种人(在这里,不论他是基督徒、伊斯兰教徒或哪种人,在这里他只应是代表独立的自由个体)。

3. 每个人的宗教选择权利不受其自身背景影响,而是属于其独立个体的自由权利。

最近读到一篇关于伊斯兰教的文章,该文声称一国法律若只要求穆斯林(即伊斯兰教徒,下同)遵守伊斯兰教教规,而不要求非穆斯林遵守,就已称得上是真正的政教分离。但这样的说法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每位穆斯林实质上也都是一国国民之独立个体,自然也都包含在该国政教分离的原则里,只要他未触犯到该国的法律,那么他愿否遵守伊斯兰教教规乃至愿否选择其它宗教信仰,都应该是其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八、结论

综上可见,现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和其国民都一直因为政教合一的施行而受到有害影响,并且包括伊斯兰教本身亦因其教义话语权容易被垄断,而同样受到政教合一的有害影响。所以这些国家理应开始建立正常的政教分离制度,对国家和伊斯兰教两者之间给予松绑,而使国家法律回归正常的法律,宗教回归正常的宗教,只有建立这样的政教分离制度,才能使这些国家的国民开始拥有正常的宗教信仰自由环境,并因此拥有以国家法律为唯一权威之下的正常社会状态,而不再存在以教义要求民众这样的一些做法。

安然世界
作者代表作:《信仰自由规则》一书。 原创作品偏向学术类,以阐明逻辑,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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