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许多事情常常是容易矫枉过正,譬如善原本是好的,但若因此去纵容恶则就不对了。同样的道理,对于正常宗教给予信仰自由原本是好的,但若对含有强迫信仰的一些宗教做法给予信仰自由则就不对了,因为这就实际等同于反信仰自由。由此可见,对于何谓信仰自由并不能凭个人感觉好恶去定义,而应按正确规则来定义。
一、目前世界上的信仰自由状况:
1. 在一些国家对正常宗教存在相关管制和-情形。
2. 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譬如在中东的一些伊教国家)存在宗教教法,且不允许信徒拥有退教和改教自由的权利。
3. 在欧美等国家虽然都主张信仰自由,但在认识上却仍存在片面性,都只注重认识对宗教拥有信奉和颂赞的自由,但对于宗教拥有不信和贬低的自由这一面却缺少认识,并且对一些地方存在的宗教教法施行和无退教自由的一些宗教做法容易无视和给予宽容。
从以上三点可见现今整个世界对信仰自由的认识都存在很大问题,所以阐明相关信仰自由规则就尤为重要。
二、首先,我们应当认识正常宗教和强迫信仰宗教的区别:
1. 宗教大致可区分为正常宗教和强迫信仰宗教两种。正常宗教都只能定义为个人式宗教信仰,都只能以宗教教义要求自己个人,而不能以宗教教义要求别人,这是分辨正常宗教和强迫信仰宗教的最根本区别。
2. 正常宗教都必须允许任何人对其自由选择信或不信的权利、在言论上允许任何人对其自由选择颂赞或贬低的权利。
3. 正常宗教都拥有接受任何人自由选择信或不信、在言论上自由选择给予颂赞或贬低的权利,政府和民众都应尊重此宗教存在的此种权利和合法性,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应该要有这种宽广的胸怀和认识。
4. 强迫信仰宗教则是允许教徒以宗教教义要求别人,而非仅仅以宗教教义要求自己,而不再是个人式宗教信仰。
5. 强迫信仰宗教可能具有以下特征:(1)不允许有宗教言论自由,即不允许批判和贬低宗教的言论自由权利。(2)教徒间彼此以宗教教义互相要求和强迫,乃至对非教徒和社会提出要求和强迫,而不具有个人式宗教信仰特征。(3)不允许教徒有退教和改教自由的权利。
三、就此,我们可以阐明正确的信仰自由规则:
1. 信仰自由包括了任何人都有权选择信或不信,并在言论上选择颂赞或贬低任何一个宗教的自由权利。国家应对国民此种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言论自由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2. 任何一个认同和支持此信仰自由的正常宗教,国家都应尊重和承认此宗教存在的权利和合法性,并给予相关法律保障。
3. 任何一个反对此信仰自由的宗教,譬如不允许民众自由选择信或不信(包括退教)的自由,不允许民众自由选择颂赞特别是批判和贬低宗教的言论自由,则国家应对其进行法律限制,并催促其改革。
4. 任何一个宗教所表现出来的最终施行教义不得违背国家常规法律,否则国家有权对相关违背法律的教义施行进行限制和修正。
5. 任何政府无权随便判定一个宗教是否为“正教”或“邪-教”、“正统”与“极-端”,更无权以一些人的主观好恶去判定任何宗教在教义上的对错和正邪,以做到政教分离,除非该宗教实际违背了以上所说的信仰自由规则,或在教义施行上违背了国家常规法律,才有权用法律对其相关教义进行限制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