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产品不能成为一种宗教教法要求

文摘   文化   2024-07-13 06:30   福建  

现今有一些伊斯兰教徒(以下简称伊教徒)以清真食品必须正宗为由,认为一些商家的产品不符合清真教义要求,而对一些商家进行施压和进行干涉,甚至于还曾有出现过对相关商店进行打砸的行为。象这类以宗教教义向社会提出要求的做法,其实就是一种以宗教教法向社会提出要求的表现,实际已经违背了相关的信仰自由原则。

对此却有一些人认为商家产品若不符合清真教义要求就是存在过错,就应该被干涉。这样一些人之所以会有这种错误认识,其实乃是源于对教俗分离认识不清,不懂得宗教教义不能代替国家法律,并且因着持有这种错误认识的人还为数不少,而在一定程度上就纵容了此类宗教教法施行的存在。所以阐明此类相关宗教教法的性质和存在的事实,以让公众对此有所认识和警觉,我认为很有必要。

一、何谓宗教教法?

简而言之,就是以宗教教义而非以国家法律向社会提出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以宗教教义向社会提出要求,就都是实质上的宗教教法施行,这是一种除国家法律之外的法外之法,对此我认为国家应当给予警惕。

二、何谓正常的宗教信仰做法:

而正常的宗教信仰做法则不同,按照信仰自由原则,任何人不论其是信奉何种宗教,都只能以自己所信奉的宗教教义要求自己,而无权以宗教教义要求别人,这个无权要求别人就包括了无权对同教徒提出要求,且无权对非教徒提出要求,更无权对社会提出要求,而只能以宗教教义要求自己个人。

三、任何人对任何宗教教义的理解都拥有同等的自由权利:

正如我们前面所强调的,宗教乃是一种公共思想,并不因任何人信奉而改变其公共性质,乃属于世上每个人都可拥有自由理解和自由接受的权利范围。所以对于任何一个宗教教义来说,任何信奉者和非信奉者都拥有同等的自由理解权利,乃至于对其给予颂赞或贬低亦都是属于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对此种信仰自由权利,我认为任何国家都应给予每位公民提供法律保障。

四、宗教产品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

因此对于某个宗教的教义产品来说,每个商家都可自由按自己所理解的教义来制作产品,甚至于离开教义本身来制作产品,这种自由理解的制作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至于其产品是否符合宗教教义,或者是否属于正宗宗教产品,则由民众按其自由喜好选购,由市场自由劣汰即可。

譬如对于基督教的圣诞节来说,基督徒并无权以某个商家所摆设的圣诞树不合乎圣经要求而对其进行干涉,其个人若要购买圣诞树,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乎圣经要求的商家来购买,即只需按自己个人喜好来购买,而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

又譬如对于佛教的佛像和用品来说,佛教徒并无权以某个商家的佛像和用品不合乎佛教教义而进行干涉。其个人若要购买佛像和用品,只需选择自己认为合乎佛教教义的商家来购买,即只需按自己的个人喜好来购买,而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

同样的道理,对于伊斯兰教的清真食品来说,伊教徒并无权以某个商家的产品不符合伊斯兰教教义而进行干涉。其个人若要购买清真产品,可选择自己认为合乎伊斯兰教教义的商家来购买即可,即只需按自己的个人喜好来购买,而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

五、宗教徒只有权以产品成份是否做假来要求商家:

所以,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任何宗教徒都无权以宗教教义对商家产品提出要求,但却可以以相关法律对产品成分是否做假来对商家提出要求。

譬如说,若一款标明清真的产品,即使其标示含有猪肉成分,那么其成分既已标示,便不涉做假范围,乃属商家自由理解清真和自由制作范围,任何人都无权对其进行干涉。

但若有一款产品(不论其是否标明清真)若故意隐去猪肉成分或某种成分,则属于成分做假范围,购买者才可按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进行索赔,但其索赔权限也仅限于此。

对此,若有伊教徒认为商家的产品成分若涉及做假,仅按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索赔难抵其个人精神损失。但这里的问题是你做为正常消费者购买产品自然也就只能遵循国家相关法律原则进行索赔,其索赔依据和其他国民一样同等,并无权因为是宗教徒而拥有额外的特殊权利。

六、宗教教法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目前宗教教法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一些宗教徒群体或社团向社会提出教义要求,比如前面所说的一些宗教徒对市场上的宗教产品进行教义要求就属于此类做法。第二种是一个国家制定相关宗教商品管理条例,比如类似于一些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之类的,同样可视为是一种向社会提出教义要求的做法。

以上这两种形式实际上都可视为是以宗教教义对国民进行要求的表现,对此若按照相关信仰自由原则来看,自然都是错误的做法,当应反对,而支持所有的宗教产品都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即可。

安然世界
作者代表作:《信仰自由规则》一书。 原创作品偏向学术类,以阐明逻辑,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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