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文摘   2024-11-17 09:15   北京  

号: 717804719/2020-899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办文部门: 资金部 发文日期: 2020-09-30

公文名称: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号: 银保监发〔2020〕45 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发〔2020〕45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 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 改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及相关规定,现就优化保险集团 (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 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机构开展债券、股票、股权、 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 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七类: 

(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 

(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 

(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 

(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其中,(1)至(5)项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 保险公司,(1)、(2)、(5)、(6)、(7)项适用于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的, 可以提供不动产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具备股权投资计 划产品管理能力的,可以提供股权投资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设 立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 履行相应程序,不作投资管理能力要求。

三、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管理监督,以公司自评估、 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四、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对照本通 知规定的投资管理能力标准,做好调研论证、自评估和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人员资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等符合能力 标准。

五、保险机构董事会履行审计职责的专业委员会应至少 每年就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董事 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评估工作。

六、保险机构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动态评 估各项投资管理能力达标及合规情况,严禁在不符合投资管 理能力标准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管理业务。

对于投资管理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监管要求等情形,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能力重大事项变动应对预案。

七、对于每一项投资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均应当明确至 少 2 名风险责任人,其中包括 1 名行政责任人和 1 名专业责 任人。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管理要求等按照有关监管规 定执行。

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及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及自评估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司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 协会官方网站上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 情况。

九、保险机构公开披露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内 容,应涵盖相关能力标准的各项要素。涉及人员资质的,应 逐一列明专业人员的具体资质、从业经历等;涉及制度建设 的,应逐条列出相应制度名称、发文字号;涉及流程机制的, 应清晰列明总体框架及各环节分工、管理规则名称及责任人 信息;涉及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列明系统名称、主要功能等 信息。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相关准则的 格式和内容要求,做好各项投资管理能力风险责任人的信息 披露,披露频次、方式等按照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要求执 行。

十、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 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十一、保险机构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 少提前 10 日公开披露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至少提前 15 日将自评 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十二、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 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分别于每年 1 月 31 日和 7 月 31 日前公开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十三、保险机构出现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 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其他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情 形,导致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的,应当于发生变动 后 10 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进行公开披露。

十四、保险机构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工作时,应当将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自评估及信息披露等情 况纳入审计,并将审计情况作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 专项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按规定报告银保监会。

十五、银保监会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调查、检查等方 式,对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自评估情况进行持续跟 踪监管。

十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 当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加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 自律管理,发现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等问 题的,应及时上报银保监会。

十七、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等情形的,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 函等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改正。保险机构逾期未改正,或存在 编造提供虚假信息、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而开展相应投资业 务、未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程序开展相关投资业务、在投资 管理能力未持续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新增相关投资等情形的, 银保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保险机构相关风险责任人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对履职不到位且违 反有关监管规定的风险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九、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除满足本通知 规定的能力标准外,还应当遵守银保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二十、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相关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保 险机构,可以继续开展相应投资业务,免于履行相关投资管 理能力首次披露程序。相关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持 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半年 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等工作。

二十一、本通知所称的“日”是指自然日,“半年”“年 度”均指自然年度。

二十二、《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保监 发〔2009〕40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 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 号)以及《关 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2〕59 号)中“明确事项”第 1 条第二款,自本通知自 发布之日起废止。

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 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标准

2.股票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3.股权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4.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标准

5.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标准

6.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7.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标准

中国银保监会 202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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