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环境:对保险法修改方向传闻的思考

文摘   2024-10-30 11:26   北京  

      在上个月发布的新新国十条中首次提到了“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引发了大家针对《保险法》修改是否会打破刚性兑付的争议,前端时间这个问题没有展开聊,今天说下我自己的一些判断。

     我们关注保险法的修改,一方面来看根据《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保险法修订草案已经被提上日程,另一方面在9月2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王胜邦司长表示,根据新形势的需要,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推动《保险法》的修订。整体上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问题导向是解决目前保险业运行、保险业监管、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一些短板,目标导向就是进一步为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奠定法治环境、法律基础。

        这个官方表态也说明保险法的修订已经到了快完成的阶段,大家关注的主要问题其实有两个:一个是原保险法的第92条是否会被修订,另一个就是由此而引出的保险产品是否也会打破刚兑。

      首先我们还是看下第92条原文: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首先我们要看到保险公司并非不能破产而是破产不影响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理权益。这部分很有意思,没有包含投保人,我个人的理解是在法律上一旦指定受益人,投保人的利益已经出现了转移,即使没有指定,也存在顺位继承的规则,当然也包含了投保人自己。

       但是这里并没有说明合法权益包含哪些,更没有保证,因此往往容易在销售过程中被销售伙伴放大,承诺即使公司破产,原合同享受的合同权利不会发生任何变化。但实际第92条本身从法律依据的逻辑来看其对合法权益没有做出清晰的解读。

        也正是由于有这种理解,现行的市场操作和消费者预期,是不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持续经营,保险保障基金和政府都会兜底,全额兑付保单利益,这也部分程度上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比如在定价利率和费用管理上的粗放和违规,其实非常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我们可以认真看下《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破产的,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1)对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持有人:A.保单利益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全额救助;B.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C.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保单利益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2)对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单持有人:A.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B.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但是保险保障基金在过去先后救助过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保险、安邦保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恒大人寿,持有这些保险公司的保单实际是全部100%兑付的。所以如果打破刚兑只是严格执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市场和客户应该还是能接受的。

        大家担心的是另外一个传闻:传说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将新增关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的相关内容。如果打破刚兑说的是可以单向变更保险合同,这个尺度相对就会比较大了,但市场并非没有先例,我们看看日本市场的案例

      比如以日本市场为例:日本上世纪90年代末处置保险业危机的情况时,对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盘的破产险企,保单基本上按照100%兑付。但预定利率过高的保单在被新公司接盘后,根据修订后的保险业法,利率可下调至行业平均水平,还会对提前退保扣减10%;有投资属性的产品提前退保,扣减约20%。

      日本当时的客户也都接受了,并没有出现社会稳定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当时市场利率下行过快,即使调到行业平均水平也是高于银行利率和理财收益的。

       对被接管的保险合同进行利率标准的调整极可能是《保险法》的修订的最大尺度。但是由于保险是法律合同,一方面不能和上位法民法典的要求相矛盾,另一方面也会充分考虑到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对于已经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客户持有的保单大概率不会产生新的影响;对于将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超过一定利率标准的合同条款很可能会被调整这个调整的尺度才是我们要关心的范畴,如果只是调整到行业平均水平,除了当时严重违反定价规则的公司,大部分公司的产品差异不会太大,因此行业平均水平也还是可以接受的。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将高利率定价的产品转换为固收加分红的产品,这样对客户也更加公平。

 个人认为通过立法和金融监管顶层机制的设计,将消费者保单兑付与产品、保司乃至行业的风险挂钩,并设定一定的刚兑破除触发机制,由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承担保险经营失败的成本,不属于完全公平,但是属于唯一亡羊补牢的事情,既可以警示和威慑保险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也可以对消费者和市场传递风险警示和进行风险教育,从而引导市场良性可持续发展。

 从《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九周年来看,客户并没有因为50万上限的要求将一笔大额资金去分10家20家银行存放,而是更相信自己的选择,选择实力强劲,经营稳健,品牌和服务更有吸引力的银行作为主要资金归集行,我们也可以断定,如果保险法修订后,如预测一般去实施日本模式,会将压力给到公司的品牌和市场部门,这也是从4P到4C 前进的一大步吧。

玮玮道保
不取悦,惟知识。北大风保系第三届本科毕业生,保险文化传播者:走正道,讲真话,办实事,谓之玮玮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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