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抑郁症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实务

文摘   社会   2024-12-19 14:34   上海  

抑郁症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实务


今天谈一谈抑郁症员工劳动关系处理实务。

第一、抑郁症是否享受医疗期?

对此,实务中,劳动者患焦虑、忧郁、抑郁症且提供了医院《病假证明书》,符合适用医疗期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期”待遇。

第二、抑郁症是否适用特殊疾病24个月医疗期规定?
对此,抑郁症可能不被认定为特殊疾病,因此不直接享有24个月的特殊疾病医疗期。员工罹患抑郁症,医疗期一般仍应按照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的延长要满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故对罹患抑郁症的劳动者而言,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未经法定程序确认,不能当然认定就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不当然符合医疗期延长的条件。

第三、抑郁症医疗期满解除程序要求?

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前须依法调整其工作岗位;员工继续申请病假不影响公司单方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第四、抑郁症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关注点?

用人单位与有抑郁症病史或精神类疾病病史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关注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员工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避免解除协议效力瑕疵。

第五、抑郁症长病假存疑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规考量?

在涉及“抑郁症”的情况下,因该疾病的诊断没有明确的理化检验指标,又并非导致病人行动能力受限的疾病,因此用人单位一般无法举证证明该病情虚假。在衡量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情况下需付出的赔偿金与维持劳动关系或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需付出的成本的高低后,宜综合谨慎选择适用。

同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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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平安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带领一支中、高年级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团队,长期担任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民商业法律服务,包括争议解决、商业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破产清算等,践行“合法、合规、诚信、公平”价值观,以“超越您的期望”为目标,以“专业、周到、高效、愉悦”为标准,以“专业、领先、卓越、信赖”为理念,实现“同兴隆、共平安”的愿景和“助力尊重专业价值的企业,创造价值”的使命。

仇少明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并且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独创的案件处理“透视法”,旨在为客户提供快速、清晰、全面、独特、严谨、具有可操作的系统性商业法律解决方案,并且,基于其所领导团队的强大执行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和问题解决技能,致力于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佳的结果,创造最大的价值,深受客户的欢迎和好评。

仇律师曾代理上海市首起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案、上海市自贸区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代理的案件也多次经过中央电视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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