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之法律适用:理论、案例与实务抗辩

文摘   2025-01-09 16:07   上海  

摘  要  

本文围绕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律适用” 展开深入探讨。开篇点明《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是双倍工资责任的规范基石,旨在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签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接着深度剖析双倍工资适用的三大构成要件:未签书面合同、时间界限、主观过错 。随后聚焦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从实质要件、文件性质、特殊岗位履职等方面构建裁判逻辑,督促诚信履约;上海高院则着眼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恶意、不诚信行为,精准把控罚则适用边界。最后梳理用人单位的各类抗辩事由,强调实践中该法律适用难题重重,呼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强化守法、维权意识,减少法律纠纷。

在劳动法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无疑是一块关键基石,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规定高悬于用人单位上方,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借助经济惩罚手段,强力驱使用人单位积极践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这一法定义务,为劳动者权益筑牢防护壁垒。

一、双倍工资适用的构成要件深度解构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开启罚则的钥匙
这一条件是触发双倍工资罚则的起始点。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然构建起事实劳动关系,却缺乏那份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才会迈入双倍工资考量的范畴。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需综合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多元证据,唯有劳动关系确凿无疑且缺失书面合同,后续探讨才具有现实意义。
2、时间要件:精准的规制刻度
法律精准划定了时间标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旦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踏入双倍工资的规制范围。要是逾期一年还未签订,法律径直拟制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双倍工资的计算规则另有安排,凸显出时间要素在法律适用中的精确导向效能。
3、主观过错:界定责任的核心要素
用人单位主观上存在过错,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不管是蓄意拒签合同,还是因管理疏忽有所遗漏,均契合这一要件。毕竟,若用人单位毫无过错,只因不可抗力等极端意外状况致使合同未签,却要其承担双倍工资代价,显然有悖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

二、司法实践中的多元观点碰撞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构建系统裁判逻辑
实质要件判断优先:在 2023 年第 11 期陈武桂与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里,法院从主观意图、合同形式、合同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多个维度综合考量。当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涵盖关键必备内容,诸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并且正常缴纳社保时,即便欠缺正式劳动合同文本,也认定其并无恶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观故意。这表明,判断双倍工资支付责任,不能单纯着眼于有无书面合同的表象,更需深度考察实际履行以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实质情形。若劳动者借此蓄意不签合同谋取二倍工资,无疑违背诚信原则,此类诉求自当不予支持,彰显出法院对劳动关系实质公平与诚信履约的高度重视。
文件性质综合考量:2013 年第 12 期案例传达出法院的观点,即便双方未签署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可要是其他书面文件完整囊括劳动合同各项要件,清晰厘定双方劳动关系与权利义务,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特性,这类文件就应被视作双方订立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境下,劳动者再主张二倍工资,法院自会驳回,以防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负担,促使法律适用贴合真实的劳动关系生态。
特殊岗位履职归责:2018 年第 7 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聚焦人事主管岗位。法院判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就是人事主管的本职工作,其肩负提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行事的义务。倘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而人事主管又无法举证曾作出相应提示,其索要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必然会被法院驳回。此举精确界定了身负管理职责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流程中的责任边际,杜绝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私利。
总体而言,最高院公报案例围绕双倍工资争议,从用人单位整体履约状况、书面文件实质属性,再到特殊岗位履职责任等层面,编织起严密的裁判逻辑网络,强力督促劳资双方诚信履约,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精准落地生根。
2、上海高院:精准把控适用边界
上海高院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里,秉持细致且全面的观点。在认定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问题时,除常规考量外,还聚焦特殊情形:
防范劳动者恶意索赔: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 年 34 号)》,若有确凿证据显示,劳动者出于谋取不当利益之目的,采用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使用人单位未能与其本人签订真实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这类行径已然背离《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更不符合第 82 条第一款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 要求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法院理当不予支持。
杜绝高管制造假象套利:针对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蓄意制造未签合同假象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上海高院态度鲜明。对于企业经理、人事主管这类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要是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当手段,致使用人单位无法出示已签合同原件,随后高管以此为由索要双倍工资差额,上海高院认为,只要存在其他证据能证明双方确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属于第 82 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相应诉请也不予支持。
从整体来看,上海高院从劳资双方潜在的恶意、不诚信行径切入,巧妙拿捏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边界,捍卫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避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陷入机械套用法条的泥淖。

三、用人单位抗辩事由全景透视

1、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撇清主观故意之嫌
用人单位时常举证表明已备好合同文本,只因劳动者拖延迟缓,才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说明自身主观无过错,不应担责。
2、虽非劳动合同之名单符合劳动合同之实抗辩:强调实质履行之功
即便未签署正规劳动合同,但双方对于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时间等关键要素心知肚明,并且依此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借此主张已实质履行合同义务,不应遭受双倍工资的 “惩处”。
3、合同目的抗辩:凸显权益无损之理
用人单位往往辩称,尽管缺少书面合同,可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项权益均未受丝毫影响,从合同目的达成角度,否定双倍工资诉求的合理性。
4、员工管理抗辩:厘清特殊员工之责
针对人事、行政这类专职负责合同事宜的员工,若因其失职未签合同,用人单位会理直气壮反驳,声称让企业为其个人过错买单支付双倍工资,于情于理皆说不通。
5、员工未提出要求抗辩:倡导过错共担之念
要是劳动者在职期间从未提及签订合同之事,用人单位便主张劳动者同样存在过错,不应单方面苛责企业,提倡双方共担未签合同引发的不利后果。

结  论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荆棘丛生、困难重重。用人单位需时刻警醒,严守法规,按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亦应强化法律意识,适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削减此类法律纷争,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ND

仇少明 律师

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带领一支中、高年级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团队,长期担任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民商业法律服务,包括争议解决、商业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破产清算等,践行“合法、合规、诚信、公平”价值观,以“超越您的期望”为目标,以“专业、周到、高效、愉悦”为标准,以“专业、领先、卓越、信赖”为理念,实现“同兴隆、共平安”的愿景和“助力尊重专业价值的企业,创造价值”的使命。


仇少明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并且在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独创的案件处理“透视法”,旨在为客户提供快速、清晰、全面、独特、严谨、具有可操作的系统性商业法律解决方案,并且,基于其所领导团队的强大执行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和问题解决技能,致力于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佳的结果,创造最大的价值,深受客户的欢迎和好评。


仇律师曾代理上海市首起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案、上海市自贸区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代理的案件也多次经过中央电视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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