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1月下半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以及地方主要聚焦粮食节约、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外贸增长、数字化电子发票、5G规模化、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数据资产管理及数字经济等。
政策速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权威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数电发票已具备从分省试点推行到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数电发票的优点
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数电发票取消了特定版式,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发票的样式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三、数电发票包含的特定业务发票
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四、发票总额度的调整方式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一)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四)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因销售额增加,信息系统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五、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的方法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例4: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至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发票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发票额度2万元<10月发票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六、纳税人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方法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6: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例7: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H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H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例9: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七、从事二手车业务开具红字发票的方法
(一)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仅作为开票方,为实际发生二手车交易的购销双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销双方中任意一方向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0:自然人N向自然人O销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N或O向P申请开具红字发票,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2.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买方或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购买方或开票方中的另一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1:自然人N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2: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4.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3: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R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R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二)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销售方,为购买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4: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自然人N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5: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或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Q或P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三)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例16:自然人N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7: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8: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八、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的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9: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T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4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S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九、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20: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十、已开具的数电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数电发票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十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或者勾选确认发票用途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方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字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相关栏次。
十二、纳税人需要勾选确认发票用途的办理渠道
《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三、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的方法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十四、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十五、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的方法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十六、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使用及管理是否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如果取得的是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等业务的方法
纳税人凭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方式线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提供数电发票纸质打印件(数电发票信息异常的除外),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执行。(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工信部联通信〔2024〕227号,简称《扬帆升级方案》)。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扬帆升级方案》,回应社会关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负责人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扬帆升级方案》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5G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5G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万物互联、数据流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泛在连接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各类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一环。5G规模化应用将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赋能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信息通信业现代化,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9部门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简称《扬帆计划》)。截至2023年底,各项既定目标全部超额完成,5G应用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前期我部联合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能源局开展5G应用试点、培育典型案例,各地积极发布出台1000余个5G相关政策文件,形成部门合作、央地联动、产业协同的工作合力。二是网络能力持续提升。截至2024年9月,5G基站总数达408.9万个,已实现“乡乡通5G”,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基础网络。5G行业虚拟专网数超4.5万个,有效满足各行业对网络定制化、数据本地化、管理自主化的应用需求。三是应用产业日渐壮大。5G融合应用标准数量超100项,5G工业网关、CPE、巡检机器人等5G行业终端进网产品数量超700款,面向行业需求的5G隔爆基站、高精度授时基站、轻量化核心网等定制化网络设备开始部署。四是应用赋能逐步彰显。5G已融入97个国民经济大类中的80个,应用案例数累计超10万个,在工业、矿业、电力、港口、医疗等行业实现规模复制。
现阶段,我国5G应用发展正处于由技术驱动转向价值牵引、由政策驱动转向市场牵引的关键窗口期,需要持续加强政策引导,巩固现有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5G应用实现量的规模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扬帆升级方案》,立足5G规模化应用新阶段、新机遇、新挑战,在前一阶段推动各行业5G应用广泛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凝练共性场景需求,全面强化产业、网络、生态等支撑能力,加速实现供需匹配和赋能效益升级,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全力推动5G应用规模化发展。
二、《扬帆升级方案》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扬帆升级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面向2027年底提出了“构建形成‘能力普适、应用普及、赋能普惠’的发展格局,全面实现5G规模化应用”这一总体目标,围绕应用、产业、网络、生态“四个升级”,系统部署了13项重点任务和4项保障措施,通过持续增强5G规模应用的产业全链条支撑力、网络全场景服务力和生态多层次协同力,全力推进5G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多方位赋能。
三、《扬帆升级方案》如何实现“四个升级”、将取得什么样的效果
一是通过加速新型消费、生产经营、公共服务等三大类应用提质扩面,持续推动“应用升级”。面向新型消费应用,通过培育新终端、丰富新体验、营造新环境,促进应用、网络、内容、终端协同创新,不断丰富5G新消费新体验。面向工业互联网、智慧电力、智能矿山、智能油气、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海洋等生产经营领域,加快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提质增效降本。面向政务服务、数字教育、社会治理、智慧文旅、卫生健康、广电视听、数字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优质资源共享复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计划到2027年底,5G个人用户普及率超85%,5G网络接入流量占比超75%,5G物联网终端连接数超1亿,大中型工业企业5G应用渗透率达45%,实现多方位深度赋能。
二是通过提升核心产业、融合技术、应用产业、标准体系、应用安全等五大产业关键环节供给能力,持续推动“产业升级”。面向5G技术产业演进升级,重点推动5G-A和5G毫米波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链成熟。面向融合技术研发,推进5G与AI、北斗、边缘计算、云计算、大数据以及行业技术深度融合。面向融合应用产业,提升芯片/模组、融合终端/装备、行业虚拟专网、解决方案等关键环节低成本高质量供给能力,加快适配各类行业应用主体需求。面向融合应用标准,加速关键融合应用标准制定、完善和推广,健全5G融合应用标准体系。面向应用安全能力提升,加快应用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重点产品研制。计划到2027年底,打造形成超1000款创新行业终端模组产品,5G融合应用标准超150项,全链条支撑能力稳步夯实。
三是通过强化面向公众和行业的网络服务能力,持续推动“网络升级”。面向公众高品质网络服务需求,加速5G向偏远区域延伸,深化重点场景高质量覆盖,加快推动5G RedCap县级以上城市连续覆盖,有序推进5G网络向5G-A升级演进。面向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需求,推进5G行业虚拟专网在重点领域规模部署和在新兴场景普及应用,扩大5G RedCap、5G LAN、定位增强、无源物联、通感一体等技术应用,带动云平台、边缘计算节点、智算基础设施等建设,探索建立基础电信企业和行业企业网络共管共维新模式。计划到2027年底,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达38个,建成7万个5G行业虚拟专网,全场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四是通过凝聚地方、企业、平台等主体创新合力,持续推动“生态升级”。充分发挥地方引导作用,鼓励地方加大对5G应用发展支持力度,建设5G应用规模发展城市,依托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打造5G产业园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成长,培育一批面向行业5G应用的专精特新企业和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充分发挥平台带动作用,打造一批5G应用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和应用推广载体,搭建5G应用“出海”交流合作平台,依托“绽放杯”大赛持续推广典型方案和成熟商业模式。计划到2027年底,培育200家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打造50个特色鲜明的5G应用创新载体,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梯度成长的良好态势逐步形成,多层次协同创新有力强化。
四、《扬帆升级方案》的创新举措
我们在总结前期《扬帆计划》推进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思路、完善举措,推动以下三方面工作创新。
一是深化部门协同合作。在《扬帆升级方案》编制过程中,我们不断完善5G应用跨部门协同推进体系,持续深化与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协同,面向工厂、电厂、矿山、油气园区、校园、景区、医院、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5G应用领航者,引导更多行业企业加速深化5G应用,加快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释放5G在更广范围的赋能作用,拓展与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合作,系统推进5G应用在各行业领域走深向实。
二是拓展领域应用场景。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需求,推进5G行业、个人应用协同发展。面向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5G应用向智慧海洋、数字体育、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加速拓展,进一步激发5G行业应用赋能潜力。面向个人应用,加速5G新通话、裸眼3D、云手机等应用创新,持续释放信息消费潜能。
三是加速技术融合创新。持续强化5G数字基座,深化5G与AI、北斗、边缘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打造多技术融合的5G行业应用解决方案,降低5G应用部署门槛、提升5G应用赋能效益。研发推广基于5G技术的“小快轻准”数字化技术产品,更好满足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基础企业的多元化应用需求。
五、保障《扬帆升级方案》落地见效
《扬帆升级方案》提出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统筹联动。完善跨部委协同机制,协调推动重点工作;健全部省联动机制,鼓励各地积极出台支持政策。二是优化频谱供给。科学统筹现有频谱资源,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通过重耕、共享等方式,持续提升5G频率供给。三是完善要素保障。深化产融合作,鼓励各方加大对5G创新产品和设备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强复合型人才培训,构建多层次人才队伍。四是加强动态监测。将成熟5G规模化应用发展指标纳入信息通信业统计调查制度,持续跟踪5G-A等新技术应用情况,总结5G应用典型案例经验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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