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下双周政策热词:粮食节约、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外贸增长、数字化电子发票、5G规模化

创业   2024-12-03 14:47   广东  


 前 言 

11月下半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以及地方主要聚焦粮食节约、降低物流成本、促进外贸增长、数字化电子发票、5G规模化、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数据资产管理及数字经济等。



政策速览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点击阅读政策原文)



权威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部署安排,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行动方案》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深入实施全面节约战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大力开展“光盘行动”,推进全链条粮食节约减损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还面临不少矛盾和问题,粮食损失和食品浪费数据基础薄弱,统计调查评估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餐饮消费环节中商务宴请、红白喜事等浪费严重,大吃大喝、过量点餐等不良风气仍然存在。出台《行动方案》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抓好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充分凝聚各部门工作合力、压紧压实各地区工作责任、促进形成全社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良好风气,以钉钉子精神不断抓出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实际成效。
《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行动方案》提出,要牢固树立增产必须节约、节约就是增产的意识,坚持久久为功、常抓不懈、紧盯不放,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降低粮食和食品损耗浪费。《行动方案》明确了阶段性目标,提出到2027年,粮食和食物节约长效机制更加健全,粮食损失和食品浪费统计调查制度、标准规范和指标体系不断完善,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损失率控制在国际平均水平以下,餐饮行业、机关食堂、学校食堂、企业食堂等人均每餐食品浪费量明显下降,餐饮浪费得到有效遏制。同时,通过持续努力和全民参与,推动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行动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
《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粮食损失和食品浪费堵点难点,分层分级分段提出针对性举措,部署了粮食节约减损行动、全民节粮意识提升行动、餐饮行业反浪费行动、单位食堂反浪费行动、加强损失浪费统计调查等重点任务。在粮食节约减损行动中,对全链条节粮减损作出明确部署,强化粮食机收减损,减少粮食储存损失损耗,加强粮食运输减损,减少粮食加工损失。在全民节粮意识提升行动中,围绕家庭、规范、教育等方面展开部署,推动减少家庭和个人食品浪费,加强引导规范,强化青少年教育和勤俭节约家风建设。在餐饮行业反浪费行动中,对行业引导、约束与自律等方面进行部署,深化“光盘行动”,促进行业自律。在单位食堂反浪费行动中,分别对机关食堂反浪费、学校食堂反浪费、企业食堂反浪费提出要求。在加强损失浪费统计调查中,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制度,分领域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推动《行动方案》有效落地实施
为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行动方案》提出3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实施。坚持党政同责、压实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加强对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综合施策、形成合力。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采用活泼新颖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制作播出有关公益节目,同时加强舆论监督。三是加强国际合作。举办好国际粮食减损大会,鼓励合作交流,向国际社会分享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中国方案、中国行动等。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安排重点工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全面抓好《行动方案》贯彻落实,推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不断取得新实效。(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提出,到2027年,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力争降到13.5%左右。
2023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4.4%。这就意味着,到2027年,这一比率将下降0.9个百分点,约1万亿的降成本规模。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综合运输研究所研究员陆成云指出,降成本不能仅仅着眼于物流业本身,要突出“全社会”。
这个指标同时也反映经济运行的质量。影响这一比率的因素既包括物流行业自身的运行组织效率,也包括国家的国土空间上的人口、资源、产业布局的结构,以及国家的产业结构等等。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应以“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为大前提。“降成本”不是机械地降低运输成本或者压缩物流企业合理利润,而是统筹考虑运输、仓储、管理等物流全链条、各环节,提高不同运输方式、不同物流环节衔接转换效率和一体化发展水平。重点需要通过优化物流的运行体系,供应链的组织系统,生产力的布局结构等,走高质量的降成本水平的新发展路径。
针对制约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堵点卡点,《行动方案》提出5个方面20项重点任务,包含推进铁路重点领域改革,推动公路货运市场治理和改革,推进物流数据开放互联,实施“新三样”物流高效便捷工程,加快健全多式联运体系等。
铁路货运向铁路物流转型,重点是强调铁路服务的优化和适配性的提升,围绕形成适应现代产业组织需要的铁路服务,相应地在铁路运输场站经营运输组织价格机制以及内部清算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的、有针对性的改革优化。(来源:央广网)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2024年第51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清单》的出台背景
制定统一的《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重要改革举措。《清单》将承接分散在即将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并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与《条例》同步实施。统一的《清单》将有利于引导各方全面准确执行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政策,有利于提高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效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更好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畅通。
《清单》调整的管制范围,未来的增加清单物项的考虑
此次制定《清单》是对现有已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进行系统整合,建立完整的清单体系和制度,暂不涉及具体管制范围的调整。中方始终秉持合理、审慎、适度的原则开展两用物项列管工作,目前已实施管制的两用物项数量仅700项左右,明显少于主要国家和地区。未来,中方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在广泛调查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产业、技术、贸易、安全等因素,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物项列管和调整工作。(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21日对外发布。
政策措施包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外贸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跨境贸易结算;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扩大特色农产品等商品出口;支持关键设备、能源资源等产品进口;推动绿色贸易、边民互市贸易、保税维修创新发展;吸引和便利商务人员跨境往来;提升外贸海运保障能力,加强外贸企业用工服务等9条。
措施要求,各地方要加大力度推进政策落实,外贸大省要勇挑大梁,更好发挥带动和支柱作用。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跟踪外贸运行情况,分析形势变化,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外贸领域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落地落实,帮助外贸企业稳订单拓市场,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来源:新华社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数据局、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为关键驱动,加快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以数字技术赋能提升金融“五篇大文章”服务质效,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行动方案》提出,系统推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加强战略规划和组织管理,强化数字技术支撑能力,夯实数据治理与融合应用能力基础,建设数字金融服务生态,提升数字化经营管理能力。推动数字技术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实融合等“五篇大文章”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夯实数字金融发展基础,营造高效安全的支付环境,培育高质量金融数据市场,加强数字金融相关新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数字金融治理体系,强化数字金融风险防范,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防护,加强数字金融业务监管,提升金融监管数字化水平,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数字金融统计和监测评估制度,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典型模式,推动《行动方案》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全力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巩固和拓展我国数字经济优势。(来源:央视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数电发票已具备从分省试点推行到全国推广应用的条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数电发票的优点

数电发票同防伪税控发票相比,将多个联次改为单一联次,将依赖纸质形态存在改为依赖数字形态存在,将线下申请领用介质后使用改为在线实人认证后使用。主要有以下优点:

(一)领票流程更简化

数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赋额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发票总额度。基于此,符合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基本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二)开票用票更便捷

纳税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使用其集成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的“发票业务”功能,即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需要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纳税人如果在开票、受票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使用“征纳互动”功能,享受智能咨询和答疑服务;如果对赋予的发票总额度有异议,也可以通过“征纳互动”向税务机关提出。

数电发票取消了特定版式,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发票的样式可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三)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同时,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下载的数电发票含有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

三、数电发票包含的特定业务发票

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普通发票)两类数电发票下,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目前设置了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机动车、二手车、代开发票、通行费、医疗服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稀土等特定业务发票。

四、发票总额度的调整方式

发票总额度的动态确定有四种方式,包括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一)月初赋额调整

月初赋额调整是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赋额临时调整

赋额临时调整是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信息系统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当月发票总额度。

例1:2024年8月初成立的A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

情形一: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情形二:2024年8月中旬,A公司销售额增加,至8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信息系统临时调整。8月2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发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经信息系统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A公司临时增加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

(三)赋额定期调整

赋额定期调整是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发票额度为750万元。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至12月各月发票额度的使用情况,2024年1月初信息系统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四)人工赋额调整

人工赋额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发票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发票总额度。

例3:C公司2024年7月初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因销售额增加,信息系统为C公司临时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C公司本月开票需求。C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当月发票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C公司当月发票总额度。

五、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的方法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例4:纳税人D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截至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其8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8月发票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D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发票额度350万元>8月发票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D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5:纳税人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发票总额度为10万元,截至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9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E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发票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发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并将10月发票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4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发票额度2万元<10月发票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六、纳税人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方法

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例6:2024年6月10日,F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4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的纸质专用发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或部分开具。

例7:2024年4月,H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为I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4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用途确认和发票入账,H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H公司依据核实无误的《确认单》信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受票方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为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由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例8:2023年10月,J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J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例9:2023年11月,L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M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七、从事二手车业务开具红字发票的方法

(一)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仅作为开票方,为实际发生二手车交易的购销双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销双方中任意一方向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0:自然人N向自然人O销售二手车,由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N或O向P申请开具红字发票,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2.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由购买方或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购买方或开票方中的另一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1:自然人N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2: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4.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购销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例13:企业Q向企业R销售二手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R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R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R或Q确认后,由P开具红字发票。

(二)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销售方,为购买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购买方未进行入账确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无需确认。

例14: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自然人N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购买方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5:二手车交易市场P向企业Q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Q已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或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Q或P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三)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纸质红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红字数电发票时:

1.如果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例16:自然人N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2.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未进行入账确认的,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7: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未进行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P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二手车交易市场已进行入账确认的,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例18:企业Q向二手车交易市场P销售二手车,P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P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由Q或P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经P或Q确认后,P开具红字发票。

八、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流程的变化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了《确认单》的发起、接收、确认等功能;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提供了填开、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功能。

(二)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销售方未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已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销售方已使用数电发票但购买方未使用数电发票的,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例19:2024年5月,S公司(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T公司(已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T公司已进行用途确认。2024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T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S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九、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项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20: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十、已开具的数电发票是否可以作废

纳税人因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数电发票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额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十一、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或者勾选确认发票用途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方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等字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分别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勾选用于进项抵扣时,其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关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已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相关栏次。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其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其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规定填入“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相关栏次。

十二、纳税人需要勾选确认发票用途的办理渠道

《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的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

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未使用数电发票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三、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的方法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的,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果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十四、纳税人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方法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符合以上规定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补录。

十五、通过税务数字账户、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导出已开具或接受的数电发票的方法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登录自有的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票据类别、发票来源、票种、发票号码等条件,查询、下载、打印、导出发票相关信息。自然人可以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个人票夹查看、下载、导出、拒收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申请代开的数电发票,并可使用扫码开票、发票抬头信息维护、红字发票提醒等功能。

十六、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注意事项

纳税人开具和取得数电发票用于报销入账归档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使用及管理是否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左上角显示“机动车”且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机动车发票(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其使用及管理参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和数电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如果取得的是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等业务的方法

纳税人凭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便利化方式线上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等业务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发票相关信息,无需提供数电发票纸质打印件(数电发票信息异常的除外),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执行。(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工信部联通信〔2024〕227号,简称《扬帆升级方案》)。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扬帆升级方案》,回应社会关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负责人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扬帆升级方案》的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5G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5G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万物互联、数据流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泛在连接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各类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一环。5G规模化应用将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赋能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信息通信业现代化,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9部门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简称《扬帆计划》)。截至2023年底,各项既定目标全部超额完成,5G应用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前期我部联合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能源局开展5G应用试点、培育典型案例,各地积极发布出台1000余个5G相关政策文件,形成部门合作、央地联动、产业协同的工作合力。二是网络能力持续提升。截至2024年9月,5G基站总数达408.9万个,已实现“乡乡通5G”,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基础网络。5G行业虚拟专网数超4.5万个,有效满足各行业对网络定制化、数据本地化、管理自主化的应用需求。三是应用产业日渐壮大。5G融合应用标准数量超100项,5G工业网关、CPE、巡检机器人等5G行业终端进网产品数量超700款,面向行业需求的5G隔爆基站、高精度授时基站、轻量化核心网等定制化网络设备开始部署。四是应用赋能逐步彰显。5G已融入97个国民经济大类中的80个,应用案例数累计超10万个,在工业、矿业、电力、港口、医疗等行业实现规模复制。

现阶段,我国5G应用发展正处于由技术驱动转向价值牵引、由政策驱动转向市场牵引的关键窗口期,需要持续加强政策引导,巩固现有发展成果,进一步推动5G应用实现量的规模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为此,我们研究出台了《扬帆升级方案》,立足5G规模化应用新阶段、新机遇、新挑战,在前一阶段推动各行业5G应用广泛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凝练共性场景需求,全面强化产业、网络、生态等支撑能力,加速实现供需匹配和赋能效益升级,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全力推动5G应用规模化发展。

二、《扬帆升级方案》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扬帆升级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面向2027年底提出了“构建形成‘能力普适、应用普及、赋能普惠’的发展格局,全面实现5G规模化应用”这一总体目标,围绕应用、产业、网络、生态“四个升级”,系统部署了13项重点任务和4项保障措施,通过持续增强5G规模应用的产业全链条支撑力、网络全场景服务力和生态多层次协同力,全力推进5G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多方位赋能。

三、《扬帆升级方案》如何实现“四个升级”、将取得什么样的效果

一是通过加速新型消费、生产经营、公共服务等三大类应用提质扩面,持续推动“应用升级”。面向新型消费应用,通过培育新终端、丰富新体验、营造新环境,促进应用、网络、内容、终端协同创新,不断丰富5G新消费新体验。面向工业互联网、智慧电力、智能矿山、智能油气、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海洋等生产经营领域,加快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提质增效降本。面向政务服务、数字教育、社会治理、智慧文旅、卫生健康、广电视听、数字体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优质资源共享复用,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计划到2027年底,5G个人用户普及率超85%,5G网络接入流量占比超75%,5G物联网终端连接数超1亿,大中型工业企业5G应用渗透率达45%,实现多方位深度赋能。

二是通过提升核心产业、融合技术、应用产业、标准体系、应用安全等五大产业关键环节供给能力,持续推动“产业升级”。面向5G技术产业演进升级,重点推动5G-A和5G毫米波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链成熟。面向融合技术研发,推进5G与AI、北斗、边缘计算、云计算、大数据以及行业技术深度融合。面向融合应用产业,提升芯片/模组、融合终端/装备、行业虚拟专网、解决方案等关键环节低成本高质量供给能力,加快适配各类行业应用主体需求。面向融合应用标准,加速关键融合应用标准制定、完善和推广,健全5G融合应用标准体系。面向应用安全能力提升,加快应用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重点产品研制。计划到2027年底,打造形成超1000款创新行业终端模组产品,5G融合应用标准超150项,全链条支撑能力稳步夯实。

三是通过强化面向公众和行业的网络服务能力,持续推动“网络升级”。面向公众高品质网络服务需求,加速5G向偏远区域延伸,深化重点场景高质量覆盖,加快推动5G RedCap县级以上城市连续覆盖,有序推进5G网络向5G-A升级演进。面向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需求,推进5G行业虚拟专网在重点领域规模部署和在新兴场景普及应用,扩大5G RedCap、5G LAN、定位增强、无源物联、通感一体等技术应用,带动云平台、边缘计算节点、智算基础设施等建设,探索建立基础电信企业和行业企业网络共管共维新模式。计划到2027年底,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达38个,建成7万个5G行业虚拟专网,全场景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四是通过凝聚地方、企业、平台等主体创新合力,持续推动“生态升级”。充分发挥地方引导作用,鼓励地方加大对5G应用发展支持力度,建设5G应用规模发展城市,依托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打造5G产业园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成长,培育一批面向行业5G应用的专精特新企业和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充分发挥平台带动作用,打造一批5G应用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和应用推广载体,搭建5G应用“出海”交流合作平台,依托“绽放杯”大赛持续推广典型方案和成熟商业模式。计划到2027年底,培育200家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打造50个特色鲜明的5G应用创新载体,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梯度成长的良好态势逐步形成,多层次协同创新有力强化。

四、《扬帆升级方案》的创新举措

我们在总结前期《扬帆计划》推进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思路、完善举措,推动以下三方面工作创新。

一是深化部门协同合作。在《扬帆升级方案》编制过程中,我们不断完善5G应用跨部门协同推进体系,持续深化与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协同,面向工厂、电厂、矿山、油气园区、校园、景区、医院、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5G应用领航者,引导更多行业企业加速深化5G应用,加快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进一步释放5G在更广范围的赋能作用,拓展与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合作,系统推进5G应用在各行业领域走深向实。

二是拓展领域应用场景。聚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需求,推进5G行业、个人应用协同发展。面向行业数字化转型,推动5G应用向智慧海洋、数字体育、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加速拓展,进一步激发5G行业应用赋能潜力。面向个人应用,加速5G新通话、裸眼3D、云手机等应用创新,持续释放信息消费潜能。

三是加速技术融合创新。持续强化5G数字基座,深化5G与AI、北斗、边缘计算、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融合创新,打造多技术融合的5G行业应用解决方案,降低5G应用部署门槛、提升5G应用赋能效益。研发推广基于5G技术的“小快轻准”数字化技术产品,更好满足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基础企业的多元化应用需求。

五、保障《扬帆升级方案》落地见效

《扬帆升级方案》提出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统筹联动。完善跨部委协同机制,协调推动重点工作;健全部省联动机制,鼓励各地积极出台支持政策。二是优化频谱供给。科学统筹现有频谱资源,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通过重耕、共享等方式,持续提升5G频率供给。三是完善要素保障。深化产融合作,鼓励各方加大对5G创新产品和设备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强复合型人才培训,构建多层次人才队伍。四是加强动态监测。将成熟5G规模化应用发展指标纳入信息通信业统计调查制度,持续跟踪5G-A等新技术应用情况,总结5G应用典型案例经验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一、制定文件的主要考虑
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主力军,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975亿人,比2014年增加2317万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农民工就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强化关心关爱、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点任务,强调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坚持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完善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民工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农民工总量增速放缓、老龄化趋势明显,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质量总体不高,社保、工资等劳动保障权益还存在短板弱项,市民化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社会融合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立足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涉及农民工工作的重点内容,针对就业增收、人力资源开发、大龄农民工就业帮扶、乡村振兴、新就业形态权益维护、参保扩面、常住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重点难点问题,在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加强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提出14条任务举措。
二、在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考虑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把促进农民工就业作为稳就业工作重点,落实落细就业政策,强化就业帮扶和技能培训,农民工外出规模稳中有增,就业保持基本稳定。202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9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7亿人。但农民工群体总量增速放缓、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就业半径持续缩小、就业形式多样化,农民工稳就业压力不减,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为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意见》提出坚持外出就业与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多措并举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优化场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开展针对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落实培训有关补贴政策,提升农民工技能素质;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稳定脱贫人口就业。
三、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持续做好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工作,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创业培训规模,强化人才支持,做好创业企业用工服务。目前,全国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近1300万人,人社部门支持以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基地2200多家。
为进一步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意见》提出打造一批创业园区,加强返乡创业载体建设;落实各项创业补贴、担保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发创业保险产品,优化金融服务供给,切实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的资金问题;组织农民工创业大赛等活动,培养更多创新创业人才。
四、在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充分发挥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的作用,把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推动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2023年,97%的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或享受政府购买学位比例达96.7%,500多万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享受到公租房保障。
为促进进城农民工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农民工市民化,《意见》提出优化积分落户评分标准,开展新市民培训,推动有意愿的进城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实施县域农民工市民化质量提升行动。
五、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扩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制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但农民工权益保障还存在短板弱项,如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比例总体不高等。
为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意见》提出督促企业遵守劳动合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完善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建设;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

一、基层用药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六条措施,为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奠定了扎实的工作基础。
近些年来,随着医改的深化,分别就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公立医院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提出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等重要举措,基层用药品种不断增加,服务能力稳步优化。
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基层用药差异明显,省际间、区域间比较离散、极不平衡。2024年初以来,我们组织开展了专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并召开座谈会,梳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临的用药主要问题:一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能力弱,药品配备种类少,上级医院转诊患者到基层就诊时,上级医院开具的药品在基层可及性差,上下转诊用药衔接不畅。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人员数量少、用药知识更新慢、药学服务能力不足,对新的药物治疗方法掌握不到位,一些基层适用的药品不敢用、不敢配。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量多、药品用量少、配送成本高,中西部和偏远地区尤为突出,企业配送积极性不高,药品供应不稳定、时常断供。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信息系统没有互联互通,处方查询、互认共享等存在困难,转诊患者用药难以实现上下联动。
二、解决基层用药问题的总体考虑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大部署,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内实行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政策文件”的新任务,这为解决基层用药问题明确了政策方向。
按照落实重点任务安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基层用药上下联动衔接不畅和偏远地区配送能力弱等实际问题,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近期群众可感可及和建立长效机制两个方面推进解决基层用药问题,并与紧密型医联体建设整体布局相协同,合力推进相关事项实施,畅通城乡、县乡之间用药衔接渠道,不断提升基层药品配备和使用能力。
三、解决基层用药问题的主要措施
主要是四方面内容,即“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和“联动配备使用、集中供应配送、短缺预警处置”三个机制。
一是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省、市级卫生健康委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组织制定县域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统筹确定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用药目录,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种类衔接,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
二是建立健全基层药品联动配备使用机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县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推动二、三级医院用药目录中的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满足转诊用药需求。紧密型医联体可作为整体研究确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品种数量,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病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鼓励药师下沉基层,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和延伸处方、居家药学服务,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形式。
三是完善基层药品集中供应配送机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及时对县域内基层用药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审核。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畅通基层药品配送问题沟通渠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鼓励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县域中心药房(共享中药房),优化偏远地区药品配送方式。
四是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省级卫生健康委按程序将基层有供应风险的品种纳入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组织开展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制定分类应对措施。紧密型医联体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统筹做好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紧密型医联体建立缺药登记制度,缺药登记频次较多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范围。
四、解决基层用药问题的地方探索和全国实施的具体安排
针对基层用药问题,各省份进行了积极探索。重庆统一医共体内慢性病上下级用药衔接目录,实现“一区县一清单”。山东以县域中心药房为载体,统一医共体内用药目录,满足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江苏东台组织调整审方规则库,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中心,处方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河北在全省14个地市201个医共体制定统一用药目录,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重合率达到70%以上。北京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缺药需求登记服务制度,满足患者差异化用药需求。上海对基层配备使用的医保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定额标准自负药品除外)参照甲类药品支付。将延伸处方使用情况纳入医保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额度超支补偿的核定因素。福建三明对已确诊的六类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疾病、慢阻肺病、支气管哮喘、脑卒中及后遗症)患者在基层就诊的,提供39种基本药物干预保障,医保基金全额报销。
按照《意见》的部署,下一步重点是总结推广地方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省级组织、市(地)级指导、县(市、区)级落实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县(市、区)指导乡镇(街道)调整用药种类及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调整用药种类的工作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监测评估,加强部门协同,研究完善提升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化水平的政策措施。各省组织开展监测评估,注重部门协作、细化措施。2024年底前,指导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及时调整用药目录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加快建立处方集中审核制度,基层根据需求适当增加用药品种,并推进乡村联动。2025年起,乡镇卫生院用药品种与县级医院保持联动,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优化用药品种,以省为单位分类明确县(市、区)域内基层用药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化措施。到2027年,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建立,人民群众基层用药可及性和药学服务获得感不断提高。(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研学旅游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教育与旅游相融合的新业态,在提升青少年精神素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彰显,得到了旅游者,特别是广大家庭和青少年的青睐与积极参与。
在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目前研学旅游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乱象,部分研学旅游产品广告宣传不实,内容质量不高,产品价格与所提供的服务之间不相匹配,还有个别产品存在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由于目前研学旅游的主要参与者是青少年,其中相当部分是未成年人,研学旅游活动直接关系到广大青少年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上述问题的存在受到了各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社会上也积极呼吁要根据研学旅游发展的最新形势,尽快完善研学旅游管理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切实提升研学旅游质量。
研学旅游活动链条长,涉及主体类型多样。有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也有各类经营者面向市场提供的研学旅游产品和服务。在众多类型的研学旅游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中,旅行社是其中一类,此外还包括大量的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另外还有提供研学旅游资源(内容)以及旅游相关服务的各类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合作商、供应商等。
针对研学旅游领域的这种特点和规律,近一段时间以来,文化和旅游部积极会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各部门在研学旅游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经营研学旅游业务的广告、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职责分工,印发《关于促进旅行社研学旅游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业务的规范引导,切实提高旅行社研学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9条,包括:注重研学旅游正向引导、丰富研学旅游资源供给、发挥研学旅游标准引领作用、制定推广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强化研学旅游安全管理、防范出境研学旅游风险、加强研学旅游市场监管、培育研学旅游专门人才,以及落实研学旅游主体责任等。主要内容聚焦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促进研学旅游业态发展。《通知》提出丰富研学旅游资源供给,鼓励文化、历史、艺术、科技、教育、体育、自然资源等领域和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研学旅游资源。提出由文化和旅游部牵头制定研学旅游产品、服务、营地、基地标准,鼓励行业组织制定研学旅游相关的质量标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提出支持将研学旅游从业人员纳入文化和旅游行业人员培训体系。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设研学旅游相关的专业和课程等。
二是规范旅行社与消费者签约履约行为。《通知》提出由文化和旅游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推广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引导旅行社参照示范文本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研学旅游合同,规范旅行社在提供研学旅游产品时与消费者之间的签约履约行为。
三是强化研学旅游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要求旅行社在经营研学旅游业务时选择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与具备开放条件和接待服务能力的机构开展合作,落实旅行社用车“五不租”规定,对研学旅游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不得将未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纳入研学旅游产品。要求旅行社和在线旅游经营者发布研学旅游产品时要对内容及宣传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赴境外研学旅游内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
四是加强研学旅游市场监管。《通知》强调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在经营研学旅游产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知》发挥的主要作用
一是加强正向引导,推动研学旅游领域健康发展。《通知》积极引导旅行社在经营研学旅游业务中树立正确导向,把握研学旅游规律,强化产品内涵建设,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产品质量,从而确保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业务能够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引导旅行社进一步加强对研学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对研学旅游课程的整合供给能力,对青少年群体有针对性的服务保障能力,发挥在研学旅游规范经营中的示范带动作用。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把研学旅游作为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实现旅游强国目标的重要内容,宣传研学旅游经营活动中的规范行为和创新举措,引导全社会认识研学旅游活动的积极意义。
二是回应群众期待,增加优质研学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研学旅游市场的快速增长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高层次、高品质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新期待。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引导支持各级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面向广大青少年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助力青少年综合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这次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鼓励各行业各领域面向社会提供优质研学旅游资源,鼓励相关机构面向青少年推出更多公益性的研学旅游活动,不断丰富研学旅游资源供给。同时《通知》也提出支持建设一批优质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培育一批优质研学旅游品牌和企业,打造一批优质研学旅游产品。通知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大对研学旅游资源调查摸底的力度,制定研学旅游产品开发指引,为研学旅游市场发展提供积极保障。
三是强化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研学旅游产品广告宣传、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通知》从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研学旅游相关主体的主体责任,包括要求研学旅游的经营者对研学旅游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时,要与公益、志愿、支教、助学、校外培训、竞赛等其他类型活动进行区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发布研学旅游产品应履行审核责任和告知义务,确保平台信息内容真实准确。提出在研学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研学旅游课程、师资、服务安排等相关的条款,规范旅行社与消费者的签约履约行为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是2016年教育部联合11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明确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加大对研学旅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指导。本《通知》中也再次重申“学校组织研学实践教育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管理”。本《通知》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旅行社经营研学旅游业务的市场化行为,与学校组织的研学实践教育活动有所不同。同时,使用研学旅游能更好地与旅游业相关政策法律、规划标准等相统一相衔接。
二是考虑到目前研学旅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青少年,其中相当部分是未成年人,本《通知》主要针对旅行社面向青少年群体经营的研学旅游业务,以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旅行社面向其他年龄段参与者提供的研学旅游产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加强规范引导。(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地方政策主要动向


近期,各地政府主要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高质量发展、数据资产管理及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政策。
环境保护方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实施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九龙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高质量发展方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黄浦区关于优化和加强投资促进工作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动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海南省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数据资产管理及数字经济方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方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 中大咨询研究院宏观经济政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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