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售卖河豚鱼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健康   2024-09-27 18:35   江苏  

图一 暗纹东方屯,一种小型河豚鱼


一、按照《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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