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世纪初音乐美育思想逐渐在中国萌生与发展。从19世纪末对西方美育理念的初始接纳到20世纪初美育与传统乐教思想的相互渗透与影响,中国近代音乐美育思想呈现出富有自身文化印记的嬗变特征。如何扬弃古今中西音乐美育的思想资源,如何准确把握音乐美育中“审美”与“教育”的关系,如何既避免音乐美育成为教化的附庸,又确保其高尚的社会功能得以实现,如何坚守以人为本、以美为核心的音乐美育宗旨,依然是音乐美育理论与实践中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美育;乐教;音乐美育
“美育”即审美教育,是指通过艺术和审美活动对个人进行全面教育的过程,旨在培养个体的审美能力、提升人文素养,以及促进个人的道德和情感发展。美育着重强调艺术对于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性,并将艺术教育视为实现个人和社会改良的关键途径。谈及美育,席勒于1796年所著的《审美教育书简》具有里程碑意义。席勒作为首位提出“美育”一词的学者,他继承了康德“审美无利害”的美学观念,赋予了美育独立且不可取代的地位。在《审美教育书简》中,他提出了“人性的圆满完成就是美”,并认为这一理想状态只有在人处于“游戏时”才能实现。[1]感性与理性的融合,正是通过审美教育这一途径达成,因为审美具有无利害性,使人在审美状态下获得自由的、无拘束的、无限制的体验。美育的功能和目的就在于使人具有审美的可规定性,克服片面性和同一性,进而培养具备美好心灵与和谐、自由、健全的人格。席勒的美育思想在中国近代产生了深远影响。
早在中国古代,尤其是周代,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乐教传统。儒家礼乐思想中,乐教不仅注重音乐技巧和理论知识的传授,更强调音乐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的重要作用。《礼记·乐记》中提到音乐能够“和”人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音乐对于培养人的道德情操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因此,乐教在中国文化中不仅是艺术技能的培养,更是道德教化和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
回顾与梳理中国近代音乐美育思想的萌生、嬗变与发展,可以发现美育和乐教这一对在文化时空中相隔甚远的理念,在清末民初音乐文化发生历史转折之际,开始相互影响与汇通。这一过程中,中国近代音乐美育思想呈现出中西嫁接与交融、本土嬗变与更生的发展特征。其中既有对西方现代教育的需求和汲取,更有基于自身文化传统而对西方美育的不同程度的“正读”与“误读”,共同推动了近代中国式音乐美育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早在1898年,维新派知识分子康有为在奏呈光绪帝的《请开学校折》中便建议在小学教育中设立“歌乐”课[2],并在《大同书》中进一步强调了音乐教育的价值,认为其有助于“辅翼道德,涵养性情”[3]。然而,康有为的这种对于国民音乐教育方面的“先知先觉”,并未超越古代音乐教化的论述。同时,西方早已兴起的美育学说以及音乐在美育中的重要意义,尚未进入康有为一代人的教育理念。
1901年,蔡元培在《哲学总论》一文中最早提到“美育”概念:
智育者教智力之应用,德育者教意志之应用,美育者教情感之应用是也。[4]
蔡元培从心理学的角度将人的精神划分为“情感、智力、意志”三方面,并将美育与情感培养紧密联系,将其定义为情感教育,与智育和德育加以区分,从而较为准确地把握住了美育的内在意义。尽管蔡元培对美育之于情感做出了概念式的界定,将“美育”置于哲学体系做纯理论分析,并没有探讨美育的实施方法,但他大胆提出“美育”概念并论述美育之于教育的必要性以及美育的心理学原理,为后人研究美育奠定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进一步引介与论述西方美育思想的是王国维。1903年至1907年间,王国维在《论教育之宗旨》《孔子之美育主义》《霍恩氏之美育说》等文章中,详细阐述了美的内涵和美育价值:
教育之事亦分为三部:智育、德育(即意志)、美育(即情育)是也。……完全之教育,不可不备此三者,今试言其大略。……盖人心之动,无不束缚于一己之利害;独美之为物,使人忘一己之利害而入高尚纯洁之域,此最纯粹之快乐也。[5]
学校于美育一事……如唱歌,如玩奏乐器,皆宜加意肄习……愿今世学者知美育之重要,而相与从事研究。[6]
王国维认为德育、智育和美育三者为“心育”,再加上体能方面的锻炼——体育,四育并举才能达成“培养完全之人物”的最终教育目标,使学生渐达真、善、美的理想状态。因此,培养学生的审美趣味并发展他们对于美的感受就成为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音乐教育的重要功能就是美育。
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美育观念的引入初期,中国古代乐教思想即被视为是与美育相通的理论资源。在《孔子之美育主义》一文中,王国维以西方美育视角反观中国乐教,又以中国乐教审视西方美育,并借用康德、席勒等美学观点,指出“美之为物,不关于吾人之利害者也”“但视为纯粹之外物”“此境界唯观美时有之”,美育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同时将孔子乐教思想赋予“美育主义”的内涵,认为孔子学说“其审美学上之理论虽不可得而知,然其教人也,则始于美育,终于美育”。王国维最终指出,人格的最终完善,“舍美育无由矣。”[7]
1907年,王国维在《论小学校唱歌科之材料》一文中,进一步明确了美育在音乐教育中的独立地位与情感价值:
夫音乐之形而上学的意义(如古代希腊毕达哥拉斯及近世叔本华之音乐说),姑不具论,但就小学校所以设此科之本意言之,则一调和其感情,二陶冶其意志,三练习聪明官及发声器是也。一与三为唱歌科自己之事业,而二则为修身科与唱歌科公共之事业。故唱歌科之目的,自以前者为重。即就后者言之,则唱歌科之补助修身科,亦在形式而不在内容(歌词)。……循此标准,则唱歌科庶不致为修身科之奴隶,而得保其独立之位置欤?[8]
文中清晰地展现了西方音乐哲学与美学思想的深远影响。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文中首先强调了学校“唱歌科”对于情感和意志的重要影响,并主张唱歌课不能沦为道德教化的工具,从而确立了美育的独立地位,即音乐教育本质上应是专注审美和情感教育的“美育”。若唱歌科无法达成这一目标,则作为德育辅助的功能也将难以发挥。因此,唱歌科必须坚守其独立地位,以免沦为“修身科”的附庸。文中将音乐和歌辞的形式美置于首位,而非过分强调歌词内容的教化作用,这在当时无疑是一种超越时代的深刻见解。它不仅明确表明了音乐美育应摆脱德育的制约而具有“独立之位置”,更是对儒家乐教思想中专注道德教化传统的温和否定。[9]
此外,除蔡元培、王国维等早期美育论述外,20世纪初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学堂乐歌作家笔端也开始探讨和阐释音乐美育的理念。例如,1904年,沈心工在其著作《小学唱歌教授法》中明确指出,唱歌作为一种音乐活动,其核心意义在于培养儿童的感性体验,特别是审美教育方面。
说明理论,以冀小儿之通俗者,智育之事也;唤小儿之美情,而敏锐其感受性者,美育之事也。[10]
1905年,沈心工在《学校唱歌集》中再次指出:“惟唱歌则以道德与优美之理想化和,以激天良。”[11]意在凸显音乐(唱歌)作为激发爱美理想与天性的最佳手段。
同年,曾志忞在《音乐教育论》一文中,对当时音乐教育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特别指出音乐课纳入小学教育中的必要性,认为音乐教育有助于儿童“养成美之观念”,并对儿童“圆满之人格”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12]
到了1906年,李叔同在《音乐小杂志》的序言中明确指出,音乐具有“琢磨道德,促社会之健全;陶冶性情,感精神之粹美”的社会作用,认为“声音之道,感人深矣”。尽管并未直接提及美育”二字,但其深意显然指向音乐美育。[13]对此,戴嘉枋的评价十分中肯,他指出李叔同“在强调音乐社会教育功能的同时,也强调了音乐的情感审美功能。……在音乐观上对于审美功能的追求,使他的许多歌曲在艺术水平上超过了他的同时代人”[14]。
总的来说,学校音乐教育初创之际,音乐在审美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已成为当时教育先行者的共识。正如时人所言:“音乐者,所以发挥审美之情操,涵养国民之德性,洵确论也。”[15]音乐教育“含有美的方面和道德方面的功用”[16],美育与德育被视为是音乐教育的两翼,音乐甚至具有不可思议的感召力:“有一事而可以养道德、善风俗、助学艺、调性情、完人格,具种种不可思议之支配力者乎?曰:有之,厥惟音乐。”[17]其中“调性情”与“完人格”均属于美育的范畴。
由此可见,音乐美育思想的起源与清季学校音乐教育和学堂乐歌的兴起紧密联系相连。这一时期,“美感”与“审美”等概念的提出,从理论和观念层面反映了美育思想的兴起。“音乐美育意识的觉醒与人们对音乐美本身的体验有关,反过来讲,对音乐美的关注也离不开美育思想的鼓吹。”[18]此外,以蔡元培、王国维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在推崇美育的同时,强调了美的“独立性”“无功利性”与“无利害性”等观念,这些观念虽源于西方,但并未忽视音乐教育在德育中的作用。他们在中西音乐教育思想资源的交流中,大力宣扬了音乐美育及其重要性。因此,清季官方的教育改良中对音乐教育给予了认可,进一步彰显了传统乐教思想在音乐美育推行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
“乐教”一词最早出现于《礼记·经解》:
孔子曰:入其国,其教可知也。其为人也:温柔敦厚,《诗》教也……疏通知远,《书》教也;广博易良,《乐》教也。[19]
春秋时期,结合西周礼乐制度和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礼乐思想,以乐教思想为主体的中国古代音乐教育体系逐渐成熟。孔子认为,人生的成长、进步之教育应“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早期“乐”之形态涵盖了诗、乐、舞三位一体的形式,成为了乐教的主要承载方式。乐教蕴含着深厚的社会理性和道德精神,因此古代乐教又被称为礼乐教育,其中礼为本、乐为体,乐是实现礼的秩序的手段与途径。正如孔子所演:“乐者,通伦理者也”“乐者,德之华也”,音乐具备涵养德性的功能,乐教是培养君子品格的重要途径,因此“成于乐”是儒家“六艺”所要达成的最终目标以及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这也是近代以来,乐教被视为美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深层原因。正如钱穆所言:
乐者,更唱迭和以为歌舞,学其俯仰疾徐周旋进退起迄之节,可以劳其筋骨,使不至于怠惰废弛;束其血脉,使不至猛厉偾起。而八音之节,可以养人之性情,而荡涤其邪秽,消融其渣滓。学者之所以至于义精仁熟而和顺于道德者,美于乐得之。是学之成。[20]
乐教传统历经朝代变迁,仍得以延续,乃至民国时期仍可见其余续。前述蔡元培和王国维引入美育理论之际,正是音乐文化发生历史性转折之际,其标志性音乐现象是学校音乐教育和学堂乐歌编创的兴起。然而,就清廷当时的音乐观念而言,音乐在学校与社会中的作用与意义,依旧未超越礼乐传统中的“乐教”的范畴。例如,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以下简称《章程》),虽首次将“乐歌”以“随意课”形式纳入学堂课程,但其教育宗旨仍为“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其中并未明确体现“美育”应有的地位。《章程》附载《奏定学务纲要》中写道:
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秦汉以前,庠序之中,人无不习。今外国中小学堂,师范学堂,均设有唱歌音乐一门,并另设专门音乐学堂,深合古意。惟中国古乐雅音,失传已久。此时学堂音乐一门,只可暂从缓设,俟将来设法考求,再行增补。[21]
在癸卯学制初等小学、高等小学、中学、初级师范四种学堂章程的“每星期课程时刻表”后,都附有一份内容大致相同的《中小学堂读古诗歌法》,其中所言:
外国中小学堂,皆有唱歌音乐一门功课,本古人弦歌学道之意;惟中国雅乐久微,势难仿照。……以歌诗为涵养之方,学中每日轮班歌诗。……皆有合于古人诗言志,律和声之旨,即可通于外国学堂唱歌作乐,和性忘劳之用。[22]
可以发现,《章程》明确指出中小学引入音乐教育的必要性,并对国外学校音乐教育及专门的音乐教育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其与中国古代乐教理念相契合。然而,同时又强调音乐教育应以“古乐雅音”为教学内容,在未有合适教材的情况下,音乐甚至可以暂缓实施。《章程》虽未直接规定音乐教育必须遵循古代乐教,但个中之意一目了然。
此外,在清廷官修音乐教科书中,美育的内涵已经呼之欲出。1907年,清政府学部编译图书局出版的《初等小学乐歌教科书》是中国现见第一部官方统编音乐教科书。其凡例中写道:
乐歌一科,所以鼓舞志气,陶淑性情,其用至巨。[23]
“陶淑性情”是古代乐教思想与美育思想共有之义。清季官方基于传统乐教观念而对新式学校音乐教育的认同,虽然难以称得上是新思想的迁跃,但它无疑对学校音乐教育、音乐美育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又遑论学者抑或音乐执教者,音乐美育思想之所以在20世纪初逐渐兴起,均与中国乐教传统的沟通紧密关联。这种有意的沟通,使得音乐美育这一纯粹外来的音乐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中不再显得完全陌生,而是在“古已有之”的“乐教”传统中找到了共鸣。
综上所述,20世纪初音乐美育思想的兴起,是通过乐教的本土思想资源与西方音乐美育理论的交流融合,同时以“官民”对“新音乐”形式的乐歌的共同认可为前提,乐教思想与音乐美育在教化国民、涵养德性与启迪心智及审美教育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内涵,成为推动中国近代音乐美育思想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1912年后,蔡元培先生以其深厚的中西学养和与时俱进的眼光,担任了教育总长职务。他一贯秉持美育的倡导理念,并在随后的岁月中,成为推动音乐美育发展的积极力量。蔡元培在《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中首次提出“五育并举”的教育方针,并明确指出美育的独立地位。
当民国成立之始,而教育家欲尽此任务,不外乎五种主义,即军国民教育、实利主义、公民道德、世界观、美育是也。[24]
民初教育方针的变化,即去掉“忠君、尊孔”等封建专制社会的要求,将原本从属于“礼乐教化”的乐歌提升为“五育并举”中的美育地位。然而,在古今之辩的背景下,乐教思想与美育学说并非泾渭分明、鸿沟难越。为了更好地推广美育,蔡元培等人在其美育论说中,有意识地将乐教与音乐美育进行了逻辑链接。蔡元培一方面把一切道德之根源——“自由”“平等”“亲爱”分别对应古代教育中的“义”“恕”“仁”,认为“义”“恕”“仁”等品质,这些品质均属于“德育”的范畴。另一方面,他强调音乐美育的内涵已非维护封建统治的道德教化,亦非传统乐教中对个人情感的克制,而是聚焦于个体的独立自强、情感完善、人格塑造。音乐的社会功用从过去的移风易俗,转变为以美化人为目的,进而间接实现道德的教育作用和社会秩序的建构。在实施音乐美育的过程中,蔡元培尤其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这一点正是中国传统乐教思想中所缺失的。因此,他创新性地将乐教思想与西方美育思想结合在一起,为美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军国民主义、实利主义、德育主义三者,为隶属于政治之教育。(吾国古代之道德教育,则间有兼涉世界观者,当分别论之。)世界观、美育主义二者,为超轶政治之教育。[25]
以中国古代之教育证之:虞之时,夔典乐而教胄子以九德,德育与美育之教育也。周官以卿三物教万民,六德六行,德育也。六艺之射御,军国民主义也。书数,实利主义也。礼为德育,而乐为美育。[26]
中国古代文化中,“乐”作为“礼”的附庸存在,乐教亦为礼教与政治服务,这一特点与西方近代美育存在显著的差异。然而,蔡元培独具慧眼,将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和教育思想相提并论,并对中国古代乐教思想进行创新性的诠释,其根本目的在于推动美育在当时社会的普及,此等用心,实为良苦。
在蔡元培的推动下,1912年,教育部门公布的《教育宗旨》中规定了新的教育方针:
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27]
新教育方针体现了蔡元培关于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的理念。尽管当时对于美育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仍与古代乐教思想相似,将其实为道德教育的重要桥梁。但值得强调的是,以国家教育方针的形式将美育纳入学校教育宗旨,无疑是中国教育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与创新之举。自《教育宗旨》颁布以来,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音乐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从而确立了音乐美育作为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17年,蔡元培在《新青年》杂志上发表《以美育代宗教说》一文,将其美育思想推向新的历史高度。在当时美育尚未成为潮流,甚至相对匮乏的背景下,蔡元培通过对比宗教与艺术在情感陶冶方面的作用,对美育于国人的深刻意义做出了大胆的论述。此举彰显了新文化运动时期思想启蒙的巨大影响。蔡元培认为:
鉴激刺感情之弊,而专尚陶养感情之术,则莫如舍宗教而易以纯粹之美育。纯粹之美育,所以陶养吾人之感情,使有高尚纯洁之习惯,而使人我之见、利己损人之思念,以渐消沮者也。[28]
首先,蔡元培认为美育可以培养人的超越精神。美不掺杂任何主观成分,具有普遍性,在美的普遍性基础之上,人们能够忘记一己之利害;其次,他认为美育能够促进科学的发展,通过美育可以培养人对科学的兴趣并消除科学研究中的种种弊端;最后,他认为美育是改造社会的工具,美育是自由的,宗教是强制的,美育是普及的,而宗教是有界限的。所谓“陶养感情”,即通过美和艺术去陶冶净化人的情感,使之具有美的超脱性和普遍性,从而陶铸高尚的情操。事实上,蔡元培深知,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传统的国家,人们可以在审美和艺术中寻求精神寄托。尽管这一观点在当时引起了多方争议和反对,且其主张尚存有待完善之处,如未深入剖析宗教存在的根源和消亡的条件,以及过分夸大美育的价值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新文化运动初期,特别是新音乐文化与音乐教育发展之初,“以美育代宗教”所蕴含的美育思想具有显著的理论价值与历史意义。
1917年7月,蔡元培在《在浙江旅津公学演说词》中再次指出古代乐教与美育的相通之处:
吾国古代,礼、乐并重,当知乐与德育大有关系。盖乐者,所谓美的教育也。古人每称乐以和众,今学校唱歌,全班学生合和,亲爱和乐之意,油然而生。此亦发扬公德之一作用也。[29]
蔡元培把德育与音乐美育之间的联系,类比于中国古代的礼乐教育。此举旨在使国人更易理解和接受音乐美育,同时也反映出他深受中国传统礼乐观的深刻影响,赋予了音乐教育以显著的社会功能性。
蔡元培关于美育的论述,凸显他在音乐美育思潮兴起之初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历史推动作用。蔡元培在多篇著作及教育演讲中,反复强调“四育”并举的理念:
所谓健全人格,分为德育、体育、知育、美育四项。[30]
晚近人士,太把美育忽略了。按我国古时的礼、乐二艺,有严肃优美的好处。西洋教育,亦很注重美感的。为要特别警醒社会起见,所以把美育特提出来,与体智德并为四育。[31]
特别需要提及的是,1918年,蔡元培在《为北大乐理研究会所拟章程》中提出了“敦重乐教,提倡美育”的主张[32],并在北京大学通过建立新型音乐社团组织和开展多样化音乐活动,积极推进音乐美育的实施。自此以后,北大音乐研究会的美育活动,在中西音乐并重的理念下生动体现了蔡元培乐教与美育并论的理论与实践。
总之,从民国肇造到新文化运动渐起,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和音乐教育人士认识到音乐美育的不可或缺性。他们普遍认为,“音乐能养成美之观念,使趣味高尚,精神快活,感纯良高洁之快乐,并涵养协和共同之心,而作圆满之人格。”[33]在以文化启蒙塑造新民、改良社会从而救国图存的历史背景下,音乐美育的提倡渐入人心,学习并借鉴西方音乐美育经验的呼声逐渐超越了对传统乐教思想的依赖,音乐在美育实践中被赋予了核心地位。
希腊之创造文明,实出雅典之审美教育。而审美教育之要点,又以音乐两字为中心。……今日东西列强,必斤斤于音乐专门学校之设立,而一切普通教育,亦皆有音乐唱歌一科,其在小学尤为至要,谓与修身有密切之关系,用意盖可知矣。[34]
纵观民初时期音乐美育思想的形成,其中不仅受到西方席勒美育思想的影响,还创新性地继承、融入了中国传统乐教中“以乐化人”的音乐功能观念。尽管在教育家的论述、学校音乐教育实践以及乐歌编创中,社会功利性因素对音乐教育的影响随处可见,但音乐美育的理论与实践已渐入人心。尽管音乐美育与古代乐教思想相互缠绕、汇通,但音乐美育的实现方式和目的与传统乐教中的刻意教化也存在本质差异。音乐美育并非致力于维护封建礼教,而是着重于个体主体意识的觉醒。
正是在蔡元培等先贤的倡导与推动下,音乐美育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蔚然成风。北大附设音乐传习所、北京艺专音乐系、上海美专音乐系、上海国立音乐院等高等音乐教育机构的相继成立,为音乐美育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进而有力地推动了中国近代音乐教育的全面发展。
引入西方美育学说、萌发于清季的中国音乐美育思想,在与传统乐教思想的理论关联中逐渐得到确立并发展。正是由于西方美育思想与中国乐教思想的汇通,使得中国近代音乐美育思想自始创之际便带有鲜明的交融与嬗变的特征。乐教与美育的勾连,一方面源于中西音乐观念、美学思想的共同性,也得益于当时有识之士借助中西融汇的理论策略对音乐美育的大力推广,其“推陈出新”的意图不言而喻。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音乐美育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均获得了显著的进步,关于乐教与音乐美育的关系的论说亦不鲜见,音乐美育最终在新文化运动中蔚然成潮[35]。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古代乐教的思想观念在音乐美育的理论推行中得到了移植与融入,但在实际的音乐美育实践中,音乐美育的感性载体却是以西方音乐和借鉴西方音乐语言创作的中国新音乐,而非古代礼乐的复现或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圭臬。此外,新文化运动时期,音乐美育思想及其相关的音乐美学领域的一个显著现象是对礼乐与乐教的批判,音乐美学家、作曲家青主便是这一批判的代表性人物。
历史表明,美育发达的时代常伴随着文化与人的解放与进步。因此,如何扬弃古今、中西音乐美育的思想资源,如何准确把握音乐美育中“审美”与“教育”的关系,既避免音乐美育沦为教化的附庸,又确保其高尚的社会功能得以发挥,坚守以人为本、以美为核心的音乐美育宗旨与目的,是音乐美育理论与实践中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1] 席勒:《审美教育书简》,冯至、范大灿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117页。
[2] 康有为:《请开学校折》,载俞玉姿、张援编:《中国近现代美育论文选(1840—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第1−3页。
[3] 康有为:《大同书》,载俞玉姿、张援编:《中国近现代美育论文选(1840—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第4−8页。
[4] 蔡元培:《哲学总论》,载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1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第357页。
[5] 王国维:《论教育之宗旨》,载俞玉姿、张援编:《中国近现代美育论文选(1840—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第10页。
[6] 王国维:《霍恩氏之美育说》,载俞玉姿、张援编:《中国近现代美育论文选(1840—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第20−21页。
[7] 王国维:《孔子之美育主义》,载俞玉姿、张援编:《中国近现代美育论文选(1840—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第13−16页。
[8] 王国维:《论小学校唱歌科之材料》,载张静蔚编:《中国近代音乐史料汇编(1840—1949)》,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第229−230页。
[9] 冯长春:《从二元分立到三足鼎立——中国近代音乐美学的嬗变与转型》,载《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2023年第5期,第2页。
[10] 沈心工:《小学唱歌教授法》,载张静蔚编:《中国近代音乐史料汇编(1840—1949)》,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第219页。
[11] 同[10],第218页。
[12] 曾志忞《音乐教育论》,载张静蔚编:《中国近代音乐史料汇编(1840—1949)》,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第195−207页。
[13] 李叔同:《音乐小杂志》,载黄宾虹:《百年大师经典 李叔同卷》,天津人民美术出版社,2021,第161页。
[14] 戴嘉枋:《李叔同——弘一法师的音乐观及其学堂乐歌创作》,载《中国音乐》,2002年第1期,第2−4页。
[15] 李宝巽:《〈新编唱歌集〉叙言》,载张静蔚编:《中国近代音乐史料汇编(1840—1919)》,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第153页。
[16] 剑虹:《音乐于教育界之功用》,载王宁一、杨和平主编:《20世纪中国音乐美学(文献卷)》(第1卷),现代出版社,2000,第29页。
[17] 黄子绳等:《〈教育唱歌〉叙言》,载张静蔚编:《中国近代音乐史料汇编(1840—1919)》,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第147页。
[18] 冯长春:《中国近代音乐思潮研究》,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21,第81页。
[19] 郑玄注,孔颖达正义,吕友仁整理:《十三经注疏 礼记正义 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第1903页。
[20] 钱穆:《论语新解》,三联书店,2002,第207页。
[21] 《奏定学务纲要》,载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第507页。
[22] 同[21],第322页。
[23] 孙继南:《中国第一部官方统编音乐教材——〈乐歌教科书〉的现身与考索》,载《音乐研究》,2010年第3期,第6页。
[24] 蔡元培:《对于新教育之意见》,载高平叔编:《蔡元培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第5页。
[25] 同[24],第6页。
[26] 同[24],第6页。
[27] 章咸、张援编:《中国近现代艺术教育法规汇编(1840—1949)》,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第11页。
[28] 蔡元培:《以美育代宗教说》,载俞玉姿、张援编:《中国近现代美育论文选(1840—1949)》,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第40页。
[29] 蔡元培:《在浙江旅津公学演说词》,载高平叔编:《蔡元培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第112页。
[30] 蔡元培:《在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教育与社会社演说词》,载高平叔编:《蔡元培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第278页。
[31] 蔡元培:《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载高平叔编:《蔡元培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2017,第332页。
[32] 蔡元培:《为北大乐理研究会所拟章程》,载中国蔡元培研究会编:《蔡元培全集》(第3卷),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第347页。
[33] 我生:《乐歌之价值》,载王宁一、杨和平主编:《20世纪中国音乐美学(文献卷)》(第1卷),现代出版社,2000,第44页。
[34] 钟正:《〈德育唱歌〉序》,载张静蔚编:《中国近代音乐史料汇编(1840—1919)》,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第164页。
[35] 有关音乐美育思潮的论述,参见冯长春:《中国近代音乐思潮》,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21。
项目来源: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清末民初音乐文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22BD066
(原文刊载于《音乐艺术》2024年第4期,第62-70页。)
栏目主持:张燚
美 编:蒋雅静
作|者|介|绍
冯长春
冯长春,博士,上海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音乐学系副主任。入选上海市东方英才(拔尖项目),系中国音乐史学会副会长、中国音乐美学学会理事、中国音乐评论学会理事、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舞台艺术》(音乐:舞蹈)编委。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专著、译著及编著、主编著作十余部。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及在研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等课题数项,学术成果获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文联和其他省部级奖以及中国音乐评论学会"学会奖"一等奖、上海音乐学院“黄自教学科研奖”一等奖等多种奖项。
作|者|介|绍
郑依萌
郑依萌,博士,上海音乐学院全职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冯长春教授),在站期间参与2022年度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项目《清末民初音乐文化研究》的课题研究工作。本硕博先后毕业与获学位于湖南师范大学、中国音乐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曾获《中国音乐》第五届音乐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在《音乐艺术》《人民音乐》《教育学术月刊》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多次在ISME、APSMER等国际学术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音乐史,音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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