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这一战略部署是推动数字中国建设的重大技术需要,也是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数据作为数字化治理的核心资源,已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当前,基于数据治理的“数字技术集群”全面嵌入乡村建设实践全过程,已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原文 :《数据治理引领乡村智慧转型》
作者 | 河南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耿亚州
图片 | 网络
数字乡村建设的保障支撑前搁置。一方面乡村信息基础设施与技术储备较为薄弱,很难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全面、高效的网络和综合信息服务。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在广大乡村地区实际的覆盖程度还相对比较低,无法满足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对网络基础环境的要求。另一方面,乡村数据人才的短缺也很难为数字乡村建设提供必要的专业化队伍支撑。受制于城乡发展水平之间的客观差距,现阶段乡村很难吸引大量的应用型技术型人才。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保障与激励机制,加之教育资源的匮乏,数字人才难引、难留、难培问题表现突出。
数字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中存在梗阻。《2024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明确提出,以信息化驱动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农业强国提供坚实支撑。但是,乡村地区数据在融合、交换及流通环节受到诸多制约性障碍影响,致使海量治理数据统筹协调效率低下,严重滞缓数字乡村建设的步伐。具体表现为,在供给端,大数据供给不足的“信息缺失”问题,导致部分涉农企业的农业大数据算法优化和大数据全效采集等需求无法满足,数字赋能乡村发展停留在“最后一百米”。在流通端,乡村各产业、各部门的双向数据传送面临困难,阻碍了数据跨产业、跨部门的交流汇聚。在应用端,大数据应用效度不高的“信息受限”问题,迫使信息数据一直处于低利用率状态,难以满足乡村多元共治的大数据需求。
数据治理驱动数字乡村建设后的监管规制搁浅。一方面,在数字化乡村建设不断强化数据应用的正面溢出效应时,数据泄露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尤其是近些年持续推动的数据整合开放共享工作,采取相对宽泛的数据流出策略,无形中增大了重要数据的“风险敞口”。此外,受制于数据资源采集与利用标准不规范、不统一以及相关数据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性、安全性的问题,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滥用的现象也屡屡出现。另一方面,在“大综合一体化”改革背景下,数据监管协同条块分割,各综合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法通过既有平台进行跨部门数据共享、证据互认、执法联动,乡村基层数据单向交流、低效协作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持续强化数据治理基础支撑。一是加强配套信息基建。一方面,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构建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和标准体系”要求,以加强乡村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为目标导向,把提高5G、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普及度和覆盖率作为着力点,不断提升水利、物流、农业生产等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另一方面,要根据“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求,以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为重要抓手,打破城乡数字发展壁垒,不断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智慧互联能力。二是建好数字人才队伍。要按照“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要求,把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的工作机制实施起来,多种方式精准引才,完善激励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提升数字人才的实用性和匹配度,激发积极性和创新活力,加快培育本土化数字人才。
重点打造数据治理集成平台。一是成立县域大数据中心。要通过搭建县域平台数据库,整合县域信息化资源,促进服务乡村建设的平台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是提升县域数据中心平台的算力。要按照“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要求,把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作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乡村地区就业、养老等各领域的算力服务,实现资源与需求的调度匹配。三是挖掘县域数据要素价值。要采用技术化手段对大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处理和分析,深入挖掘乡村地区数据资源,让数据发挥其应有价值。四是加强县域数据中心安全保障。要通过压实安全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技术支撑等举措,确保县域数据中心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
着力完善数据治理制度规范。一是加快建立乡村数据资源确权制度。要按照“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要求,坚持把畅通生产要素流动、高效资源配置作为重点工作,明确数据资源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归属,为数据的采集和存储、流转和加工、增值和变现提供保障。二是完善乡村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要按照“完善产权制度”要求,构建全面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产权保护体系,依法平等长久保护数据产权,同时要对数据造假、数据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约束,促进数据的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三是构建乡村数据治理惩处机制。要注重发挥法律和制度的刚性与权威,严厉打击破坏乡村数据应用生态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培养乡村数据治理主体的安全意识,推动大数据运用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24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王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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