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深圳市珈誉时尚花园共有产权
住房买卖合同
(预售)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丙方(代持机构):
目录
说明
特别提示
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住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住房价款
第四章 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住房质量与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明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乙方尽到提示义务,乙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和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条款或专有术语有疑问时,应当向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合同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本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文本中所留空格应填写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的内容。合同空格处无约定内容的,应划斜杠“∕”,□内划“√”是对□后的文字做出选择。
4.本合同需手写填写的空格,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合同当事人应在本合同的正文、附件、附图中签字、捺手印或盖章,如采取线上签约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签章。
5.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及空格处填写的有效文字与符号均视为合同当事人合意内容。合同附件经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后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各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甲方、乙方和丙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特别提示
1.在签订本《深圳市珈誉时尚花园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当充分了解《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及本合同标的住房(以下简称“本住房”)实行产权全封闭流转的限制性规定,愿意受其约束并履行相应义务。本住房的管理协议见附件一。
2.申请人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共同申请人应当作为乙方,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是否作为乙方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3.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4.乙方如选择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前自行向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贷款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申请材料等,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与按揭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或贷款合同。
5.本住房乙方产权份额为 50% ,乙方按照整套住房承担业主义务;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不得转让或者抵押,由丙方代持。
6.本住房所在项目配售后有剩余房源的,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常态化方式配售。
7.乙方在签订本住房认购协议书后至签订本合同前,应确认住房、家庭人口、户籍、婚姻、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奖励奖项等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本住房所在项目通告有关要求办理信息变更。
乙方承诺已认真阅读本合同及附件,已明确知悉本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按照整套住房承担业主义务,产权由乙方与政府按份共有(政府产权份额由丙方代持),并严格遵守《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管理规定。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术语解释
1.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按照《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
2.共有产权住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共有产权住房预先出售给乙方,并由乙方支付订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3.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定义计算。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有上盖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7.如无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约定的“日”为自然日。提到的“N日内”包含第N日。
深圳市珈誉时尚花园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
(预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由合同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出卖人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出卖人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出卖人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出卖人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出卖人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地/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买受人):
买受人1: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2: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3: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乙方共同占有的份额: 50%
丙方(代持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住所地/通信地址: 市 区 街道 邮政编码:
丙方所占份额: 50%
第二章 住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与预售依据
甲方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 ,取得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宗地编号为,土地面积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建筑容积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所述土地领取的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 ;甲方经批准在该幅土地上兴建本项目,项目名称为 。该项目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许可证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许可证号: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颁发机关: 许可证号:
第二条 住房基本情况
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住房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座 层 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为本合同标的住房。本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有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等情况详见附件二。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附图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楼层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本住房项目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见附件三。
第三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甲方对本住房享有合法权利;
2.本住房未出售并保证不出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
3.本住房无抵押、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受到限制的除外;
4. 。
如本住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住房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购房款及其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返还乙方;同时,甲方按照本住房总价款的 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订立本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本住房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可能就本住房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甲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住房价款
第四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本住房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乙方支付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前款所述总价款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由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甲方如向乙方收取、代收因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种税费及费用,应向乙方提供收取、代收各种税费的政策文件,并征得乙方的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并依法向相关部门直接缴付。
第五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以内一次性付清本住房总价款,共计: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以内首期支付本住房总价款的 %,即: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以内办理按揭贷款并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即:
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办理按揭贷款: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以内,将申请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以内,将申请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二)收款账号(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
本住房的全部购房款(含认购订金、首付款、分期款、尾款等)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未能订立本住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处理:
1. 不论何方原因导致未能订立本住房担保贷款合同,甲乙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可重新约定付款方式。
2. 因乙方或甲方原因未能订立本住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自双方达成解除协议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购房款返还乙方。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购房款及其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返还乙方。
3. 因不可抗力未能订立本住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的,自一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或自甲乙双方达成解除协议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及其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返还乙方。
4. 在订立本住房担保贷款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甲乙双方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应自达成解除本合同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本合同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购房款及其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返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付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 逾期在90日以内(含90日),或逾期超过90日但逾期应付款的金额未达到本住房总价款的1/5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90日,且逾期应付款的金额达到本住房总价款的1/5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住房总价款或者在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付的购房款。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累计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到期应付款总和。
(二) 。
采取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普通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与普通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等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乙方不能按本住房担保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逾期应付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付款证明
乙方支付购房款后,甲方应出具票据。乙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甲方应当开具发票。
第四章 住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
第八条 住房交付条件
本住房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
甲方应在本住房交付时向乙方提供有关本住房的下列文件:
1.测绘部门确认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2.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
3.《住房质量保证书》;
4.《住房使用说明书》;
5.《收楼意见书》;
6.临时管理规约;
7.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如有);
8. 。
上述文件中的3、4项,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加盖甲方公章的原件;1、2、7项应出示原件并交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第5、6项应由乙方填写或签署。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住房交付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本住房的交付和查验:
1.甲方向乙方交付本住房前,应按本合同约定地址邮寄或当面送达《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住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交付办理期限、交付手续办理地点等。
2.乙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按《入伙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对本住房进行查验。乙方逾期不查验、不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本住房已交付,交付时间为《入伙通知书》中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收到《入伙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
3.本住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即本住房具备交付条件。乙方查验后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后同意收楼的,应签署《收楼意见书》并注明领取的钥匙数量。乙方签署《收楼意见书》视为本住房已经实际交付。本住房的交付时间为乙方签署《收楼意见书》之日。
4.乙方查验的本住房存在下列质量问题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列明。由甲方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严重的;
(2)管道堵塞;
(3) 。
甲方对上述质量问题修复完毕后应通知乙方5日内对本住房重新进行查验。乙方重新查验后,仍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处理。
5.乙方查验后虽有异议,但自查验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未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同意接收本住房。
6.乙方查验时提出的异议如仅属于 本条第(二)款第4项之外的 一般质量通病,乙方收到甲方出具承诺整改书后应当签署《收楼意见书》。乙方拒绝签署《收楼意见书》的,除甲方不按承诺及法规要求履行保修责任情况外,查验之日视为本住房交付时间。
(三)甲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付手续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该《授权委托书》(原件)放置于办理交付手续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住房交付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 逾期在180日以内(含180日),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住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180日,乙方有权在第181日起半年内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住房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住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 面积差异处理
本合同中的实际建筑面积是指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文件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建筑面积。
本住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甲方交付的实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甲乙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实行多退少补;
(三)差异比绝对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房款,同时按购房总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偿其差额。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依照本条第(二)项方式执行。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二条 规划变更
(一)甲方应当按照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本住房,不得擅自变更。
签订本合同后,涉及本住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由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做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本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住房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
(四)甲方未按上述约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规划和设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或恢复原状,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住房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日以内予以恢复,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时至双方确认已恢复原状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本住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一)合同当事人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本住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甲方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丙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本住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二)甲方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应当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做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50个工作日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住房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
(四)甲方不按上述约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设计的,乙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有关条款承担责任。
第七章 住房质量与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住房质量
本住房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通知甲方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问题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乙方认为仍然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可以要求甲方相应减少房屋价款。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乙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本住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
甲方应当对样板房(如有)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其品牌、规格、型号等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样板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材料、品牌、型号等仅为交付标准参考,基于不同楼层结构差异、空间细微尺寸变化、施工具体细微调整、材料批次不同等因素,样板房与本项目相对应户型的住房交付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乙方承诺不基于样板房(或样板区、示范单位及其入户大堂)向甲方主张权利,本住房的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详见附件四的约定。
交付的本住房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四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处理。
对未经双方约定甲方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为无条件赠与乙方。乙方收楼时应无条件予以接收。
甲方交付的本住房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材料和施工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乙方健康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的工程设计、材料质量、工程质量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乙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甲方自本住房交付之日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住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下列期限: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以及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甲方承诺保修期: 年);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保修期为1年(甲方承诺保修: 年);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为1年(甲方承诺保修期: 年);
(五)卫生洁具保修期为1年(甲方承诺保修期: 年);
(六)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甲方承诺保修期: 个采暖期、供冷期);
(七)灯具、电器开关保修期为0.5年(甲方承诺保修期: 年);
(八)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甲方承诺保修期: 年)。
本住房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住房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住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要求。
装置、装修、装饰材料、设施设备等需要保修时,甲方可以采用同等档次、功能的材料品牌、配件或产品代替原来的材料、配件或产品予以维修或更换,可能导致型号、颜色、图案、纹理等不一致;已维修部分的保修期并不重新起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负担,但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甲方应自收到乙方通知后15日以内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15日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乙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15日以内,甲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提出保修责任异议的,乙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结构与用途禁制承诺
本住房仅作住宅使用,乙方不得改变其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约定,乙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合同备案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合同当事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备案。
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履行备案与撤销备案义务。如甲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
甲方应在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后尽快完成本住房项目的首次登记。本住房政府产权份额登记在丙方名下,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记为共有产权住房。
乙方登记的产权份额为 50% ,其中乙方买受人1产权份额为 、乙方买受人2产权份额为 、乙方买受人3产权份额为 ;丙方产权份额为 50% 。
甲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在将本住房交付给乙方之日起240日以内为乙方办理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一)书面通知乙方共同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本住房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本住房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乙方在接到甲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通知后3日以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证件资料。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需要支付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方、乙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条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甲方自本住房交付之日后的第241日起,按日向乙方支付本住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实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乙方自甲方通知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本住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实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甲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不少于20平方米)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
(二)甲方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不超过二年)。前期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未满,但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甲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
(三)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乙方明示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所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署本住房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本住房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费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本住房转让时,甲方对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二)本合同所称建筑物区划内共有部分,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主要包括:
1.建筑物的基础、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电梯、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架空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6.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7.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8.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9.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及设施、设备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变更权益。
(三)甲、乙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与同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持一致)
2.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依法依约解除本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甲方、乙方依约解除本合同的,如果本住房已经交付,乙方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或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以内退出本住房;逾期退出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二)经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主管部门查明乙方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住房,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市场参考租金向甲方支付入住期间的租金。
(三)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计算的利息、租金、违约金和损失进行相互抵扣后,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合同当事人通过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方式解除本合同的,按人民法院下达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文件便利
甲方应当将本住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并有向乙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三)甲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送达
本合同中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采用当面签收、邮寄特快专递或公告方式送达。
本人当面签收的,签收之日为通知送达日期。未当面签收的,通过邮寄特快专递通知,特快专递签收之日为通知送达日期;如接收方拒绝签收或无人签收特快专递的,邮递员第一次上门送达与签注日期视为本通知送达日期。
合同当事人邮寄特快专递的地址以本合同题头写明的住所地或通信地址为准。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地或通信地址的,应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信息保护
甲方对乙方、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乙方、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乙方、丙方信息,或将乙方、丙方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附件
本合同附件具体包括:
(一)住房管理协议;
(二)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测绘图》《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汇总表》;
(三)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及其建成并验收合格时间;
(四)装修、装饰、装置标准;
(五)不利因素及防治措施;
(六)绿色专项承诺;
(七)入伙通知书;
(八)收楼意见书;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一览表;
(十)附图。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住房《认购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证明。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认可,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属双方民事纠纷,与丙方无关。因买卖本住房产权份额所产生的任何纠纷,与丙方无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甲方、乙方可向本住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特别说明
本合同“特别提示”中的所有条款甲方已对乙方、丙方进行了特别说明,乙方、丙方明确知道并了解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文本,除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本人签字及承诺书外,手写部分一律无效。本合同自甲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乙方签字并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包括附件及附图,共 页,为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其他交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主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用于办理备案和转移登记。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合同备案情况:
经办人:
备案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一 住房管理协议
乙方(买受人):
买受人1: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2: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3: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买受人5: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所占份额:
乙方共同占有的份额: 50%
丙方(代持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通信地址: 市 区 街道 邮政编码:
丙方所占份额: 50%
第一条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由乙、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二条 乙方购买的本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位于深圳市 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座 层 号。
第三条 本住房产权由乙方与政府按份共有,丙方按照《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规定、《深圳市珈誉时尚花园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持有和管理政府产权份额。
第四条 本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乙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转让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
(一)已办理本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二)本住房所有买受人书面同意;
(三)购买本住房时因按揭贷款设定抵押的,须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四)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已满5年;
(五)本住房无任何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本住房权利;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乙方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的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转让双方达成转让意向后,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主管部门对转让双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通过指定方式签订转让合同,并提交深圳市宝安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受让乙方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判定时点为申请受理之日)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得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因残疾等不能独立生活,需要由申请人进行抚养的除外。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投靠子女取得深圳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配偶未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但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本市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奖励补贴;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其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六条 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且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丙方提出申请,并按《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有关规定将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转让给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条件的对象: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转让双方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
第八条 下列业主权利事项,由乙方按照整套住房份额享有并行使: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并依法依规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四)对共有物业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就制订或者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使用本住房申请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
乙方行使上述权利产生的债权债务,丙方不享有相关债权、不承担相关债务。
第九条 本住房交付使用后,乙方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费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危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整套住房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本住房的,转让双方按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前,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费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乙方不得将其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进行抵押,但为购买本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丙方代表持有和管理的政府产权份额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不得转让或者抵押。
第十一条 本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将继承的乙方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
(二)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发生继承的,可以按照规定将乙方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
(三)向丙方申请收购乙方所持本住房产权份额,并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四)按照《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本住房。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乙方签字并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测绘图》《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汇总表》
1.本合同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为:
国家规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深圳市地方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22-2015)
2.经法定机构确认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测绘图》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3.经法定机构确认的《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汇总表》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附件三 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及其建成并验收合格时间
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及其建成、验收合格时间:
1.
2.
3.
4.
5.
6.
以上各项建成后并验收合格时间为__年__月__日;上述第__项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他配套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附件四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1.外墙:(应公示材质、位置、比例,例如:xx项目xx栋02层至15层采用铝板,占比不低于80%。)
2.房屋:
3.电梯:
(1)产地(2)品牌(3)型号(4)其他
4.公共区域:
5.管道:
6. 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附件五 不利因素及防治措施
一、噪声污染
(一)噪声污染情况
(二)建筑隔声情况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二、其他不利因素(包含:垃圾、臭气、辐射等)
(一) 情况
(二) 防治措施
(三)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附件六 绿色专项承诺
一、基本信息
1. 绿色建筑:本住房项目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的绿色建筑等级:[ ] [A 一星级] [B 二星级] [C 三星级(最高)]。
2. 建筑节能:本住房项目按照(项目所采用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3. 装配式建筑:本住房项目满足(项目所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求。
二、绿色建筑性能
(一)安全耐久
1. 空调室外机位是否具备安装、检修和维护条件:[ ] [A 检修通道] [B 马道] [C 吊篮固定端] [D预埋件] [E其他 ]
2. 建筑是否设置安全防护的警示和标识系统:[ ] [A 是] [B 否]
3. 卫生间、浴室防水防潮
(1)地面防水层做法:[ ]
(2)墙面防潮层做法:[ ]
(3)顶棚防潮层做法:[ ]
4.建筑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 ]、水密性能:[ ]
(二)健康舒适
1. 室内空气品质
(1)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室内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规定限值相比:[ ] [A 限值] [B 比限值低10%] [C 比限值低20%]
(2)地下车库设置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并与排风设备系统联动:[ ] [A 是] [B 否]
2. 声环境
(1)外墙空气声隔声性能Rw+Ctr[ dB]
(2)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Rw+Ctr[ dB]、其他卧室、起居室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Rw+Ctr[ dB]
(3)户门空气声隔声性能Rw+C[ dB]
(4)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性能Rw+C[ dB]、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性能Rw+C[ dB]
(5)户内卧室墙空气声隔声性能Rw+C[ dB]
(6)卧室、起居室的分户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Ln,w[ dB]
(三)生活便利
1. 出行与无障碍
(1)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设置连贯无障碍的步行系统:[ ] [A 是] [B 否]
(2)建筑室内公共区域、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及道路均满足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 ] [A 是] [B 否]
2. 服务设施
(1)停车场具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具备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 ] [A 是] [B 否]
(2)电动汽车停车位数量:[ ]
(3)无障碍汽车停车位数量:[ ]
(4)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位数占总车位数的比例:[ %]
(5)自行车停车位数量:[ ]
3. 建筑管理系统
(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具有自动监控管理功能[ ] [A 是] [B 否]
(2)建筑设置信息网络系统[ ] [A 是] [B 否] [C 经论证可不设置]
(四)资源节约
1.节水器具
(1)水嘴用水效率等级:[ ]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未涉及本项]
(2)坐便器用水效率等级:[ ]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未涉及本项]
(3)蹲便器用水效率等级:[ ]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未涉及本项]
(4)小便器用水效率等级:[ ]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未涉及本项]
(5)淋浴器用水效率等级:[ ] [A 一级] [B 二级] [C 三级] [D 未涉及本项]
2.非传统水源利用
(1)非传统水源利用方式:[ ] [A 雨水] [B 中水] [C 市政再生水] [D 其他 ] [E 未涉及本项]
(2)非传统水源应用于:[ ] [A 绿化灌溉] [B 车库及道路冲洗] [C 洗车用水] [D 冲厕用水] [E 冷却水补水] [F 其他 ]
3.建筑水耗
(1)本建筑年度水消耗量:[ ]
(注:本值为在常规状态下,绿色建筑技术实施后,根据现行标准要求经测算项目运行的理论水耗值)
4.节材与绿色建材
(1)是否全装修交付:[ ] [A 是] [B 否]
(2)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 [A 不低于30%] [B 不低于50%] [C 不低于70%] [D 未涉及本项]
5.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标准节能标准及标准年号)规定提高幅度[ %]或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降低幅度[ %]
(2)是否利用可再生能源:[ ] [A 是] [B 未涉及本项]
(3)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
(4)可再生能源用途:[ ] [A 生活热水] [B 供电] [C 供热供冷]
(5)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 [A 太阳能光热] [B 太阳能光电] [C 地源热泵] [D 空气源热泵] [E 其他 ]
(五)环境宜居
1. 绿地率:[ %]
2. 是否采用包含乔木、灌木、草的复层绿化:[ ] [A 是] [B 否]
3. 每100平方米绿地面积的乔木配置数量不少于3株:[ ] [A 是] [B 否]
4. 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
5. 场地年径流控制率:[ ] [A 满足规划指标要求] [B 大于规划指标要求]
三、建筑节能
(一)墙体
1. 保温形式[ ] [A 外保温] [B 内保温] [C 夹芯保温] [D 其他 ]
2. 保温材料名称[ ] [A 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 模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C 聚氨酯发泡] [D 岩棉] [E 玻璃棉毡] [F 保温浆料] [G 其他 ]
3. 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燃烧性能[ h]、导热系数[ W/m·k]、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二)屋面
1. 保温(隔热)形式[ ] [A 坡屋顶] [B 平屋顶] [C 坡屋顶、平屋顶混合] [D有架空屋面板] [E 保温层与防水层倒置] [F 其他 ]
2. 保温材料名称[ ] [A 挤塑聚苯乙烯发泡板] [B 聚氨酯发泡] [C加气砼砌块] [D 憎水珍珠岩] [E 其他 ]
3. 保温材料性能:密度[ kg/m3]、导热系数[ W/m·k]、吸水率[ %]、保温材料层厚度[ mm]
(三)外门窗(幕墙)
1. 玻璃类型[ ] [A 普通单层玻璃] [B 普通镀膜玻璃] [C 普通中空玻璃] [D Low-E中空玻璃] [E 其他 ]
2. 玻璃厚度[ ]
3. 型材类型[ ] [A 普通铝合金] [B 断热桥铝合金] [C 塑钢] [D 其他 ]
4. 外遮阳形式:[ ] [A 水平百叶遮阳] [B 水平挡板遮阳] [C 垂直百叶遮阳] [D 垂直挡板遮阳] [E 垂直卷帘遮阳] [F 其他 ]
5. 门窗和透明幕墙性能:传热系数[ w/m2·k]、遮阳系数[ %]、玻璃可见光透射比[ ]、气密性能[ ]
(四)空调、通风系统
1. 空调冷热源类型:[ ] [A 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 [B 分体式房间空调器] [C 多联机] [D 其他 ]
2. 送、排风系统形式:[ ] [A 自然通风系统] [B 机械送排风系统] [C 机械排风、自然进风系统] [D 设有排风余热回收装置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E 其他 ]
(五)建筑能耗
1. 本建筑单位建筑面积年度能源消耗量:[ ]
(注:本值为在常规状态下,绿色建筑技术实施后,根据现行标准要求经测算项目运行的理论能耗值。)
四、装配式建筑
1. 本住房项目是否为装配式建筑项目:[ ] [A 是] [B 未涉及本项]
2. 预制构件的种类:[ ] [A 预制凸窗] [B 预制外墙板] [C 叠合楼板] [D 预制楼梯] [E 预制阳台] [F 钢筋桁架楼承板] [G 预制剪力墙] [H 预制梁] [I 预制柱] [G 其他 ]
3. 装配式装修的种类:[ ] [A 装配式吊顶] [B 装配式内隔墙] [C 整体厨房] [D 整体卫生间] [E 其他 ]
附件七 入伙通知书
___________女士/先生:
您购买的 第 栋 单元 号房已于_____年___月___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证明文件,已具备交付条件。
本住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办理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交付手续办理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您携带身份证和《深圳市XXXX项目住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等文件前来办理交付手续。请您在本通知交付办理期限内对本住房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当在查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日以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接收本住房。
如果您不能亲自前来,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时,除应带齐相关的文件外,还应带上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乙方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本住房已交付,交付日期为本通知交付办理截止日期。
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咨询,电话:_____________。
特此通知。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收楼意见书
接收物业单元: 第 栋 单元 号房
乙方姓名: 电话:
甲方移交代理人姓名: 电话:
□经现场查验,乙方认为甲方交付的前述物业符合签订的《深圳市XXXX项目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付标准,同意收楼。
□经现场查验,乙方认为甲方交付的前述物业存在下列问题需进行整改:
甲方交付的物业“三表”读数为:水表: 、电表: 、气表: 。乙方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处收取钥匙一共 把。
本收楼意见书壹式叁份,甲方、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各执壹份。如果经查验认为接收的物业符合约定交付标准的,乙方一经签署本收楼意见书,即视为办理正式交付手续。
乙方(签字): 甲方移交代理人(签字):
甲方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 作为乙方(买受人) | 所占份额 | 与申请人关系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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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备注:乙方共同占有的份额为买受人所占份额之和。
本附件内容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予以确认。
签字:
附图
1.总平面图(图中最小文字、数字应大于六号字);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立面图(图中最小文字、数字应大于六号字);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3.楼层平面图(图中最小文字、数字应大于六号字);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4.楼层剖面图(图中最小文字、数字应大于六号字);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5.分户平面图(图中最小文字、数字应大于六号字);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6.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图。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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