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①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Ⅰ期临床试验、②生物等效性试验(本指导原则中统一称为Ⅰ期试 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性意见。③其它的临床药理学试验的组织实施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分析:进行1期临床试验,一般都是创新药B证企业,对于A证企业,其质量管理一般肯定没问题,但是对于很多创新药的B证企业,I期临床试验期间的质量管理就会存在很大问题,所以从侧面,创新药的B证企业又躺枪,监管又进一步加强,类似出台受托方监督管理文件,B证企业躺枪一样】
2、职责要求: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建立覆盖Ⅰ期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Ⅰ期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分析:申报者应建立覆盖I期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上一条一样,对于A证企业,质量管理不是问题,监管的尚方宝剑,还是悬在了创新型B证企业头顶,即要求创新型B证需要提前几年建立完整的研发质量管理体系,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好事,至少可以早点让QA介入,对于研发QA是利好哈】
3、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 )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具有资质并满足试验需求的试验机构进行Ⅰ期试验。【分析:读者这句话是否很多B证QA小伙伴与小白有一样的感觉,有几分似曾相识的感觉,是不是像B证企业对于受托生产企业要求类似,需要对其进行审计,确认其资质等,这里就要求创新型B证企业的QA小伙伴,不仅仅需要药学方面的QA ,还需要懂临床方面的QA了,因为需要对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审计】
4、申办者应按监查计划定期对试验项目进行监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监查的频率和性质应根据Ⅰ期试验的实际情况而定,如实记录监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试验人员解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试 验人员正确执行方案。【分析:同上一条,需要懂临床试验机构数据核查的QA】
5、为评估临床试验的实施和对法律法规的依从性,申办者可以在常规监查之外开展稽查,稽查员在稽查过程中观察和发现的问题均应当有书面记录。【分析:需要常规监察,还需要开始稽查,并且需要书面的记录,就是你不能光凭一张嘴说你做了稽查,需要证据,与GMP要求类似】
6、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0)执行I期试验中的工作和任务,委托前应对CR0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当CR0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CR0应按委托工作的内容和范围相应履行。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质量和可靠性负最终责任。【分析:创新型B证企业可以委托CRO进行临床试验工作,但是需要对其研究条件,能力,经验即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类似选择受托生产企业一样,需要进行审计,评价,最终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对创新型B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提要求。这么多要求下,会不会仅存的10%左右的创新型B证企业,又得少了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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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管理,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靠,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修订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4年12月18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发送至邮箱cuijf@cfdi.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1.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pdf
2.意见反馈表.docx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来源:国家局CFDI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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