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互认上级医院检查结果,一医院被判赔偿10余万元

文摘   2024-12-16 12:40   重庆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到2030年,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推动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国家和行业层面都已经努力多年,其中的难点、堵点大都已经较为清晰。


除了医疗机构水平差异、检验检查的时效性、人员技术水平差异等技术层面的挑战,法律层面的风险也是阻碍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为目前国内这方面明确的法律法规尚存在缺位,所以一些已经产生的实际法院判例就是可供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参考。


本文分享2例互认上级医院检查结果导致医疗损害的纠纷案例。




互认上级医院检查结果

一医院被判赔偿10余万元


王女士(1963年出生,化名)因右侧乳房发现肿块到市医院门诊行双侧乳房彩超检查,经检查显示,右侧乳房肿块性质待查,乳腺癌。患者随后住院治疗,次日行局麻右侧乳房肿块切除术,术后,标本病理显示右乳腺病伴非典型性导管增生。


一周后,标本送至省医院病理科复检,病理诊断为右乳乳头状瘤伴低级别导管原位癌。之后市医院为患者行全麻右侧全乳切除术。


术后10天,患者家属将标本送到省肿瘤医院进行检测,经检查为乳腺纤维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术后一个月,家属再次到外省的省肿瘤医院切片检查,经检查为乳腺纤维囊性增生病伴小管腺瘤形成。后经鉴定,患者为八级伤残。


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在对原告行右侧乳腺全切术前被告做出的办理诊断与外医院病理诊断不一致时,未结合患者在本院就诊情况以及病理诊断,而一味采信外院病理诊断,对患者行右侧乳腺全切术,被告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20%-40%。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在此次治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于过错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40%,判决市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患者认为,市医院误诊误治是造成其受害的全部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市医院认为,一方面鉴定机构没有对患者病理切片重新鉴定,另一方面省医院作为上级医院及省级三甲医院,互认其会诊结果不存在过错。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案例分析

实际执行医院责任占比较大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我们看到,在实际法院判例中,因为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导致的医疗纠纷中,法院在责任认定中主要采信司法鉴定结果,本案例中一审、二审法院均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采信和判决依据。


在类似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医疗纠纷中,责任划分时主要包括三方,患方、出具错误检验检查结果方和实际侵害方。上述案例中,患者方未将出具错误结果的省医院纳入被告。


在另一个案例中,原告邓某因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在某中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术、腹腔引流术,未明确告知情况下将病理标本送检第三方实验室。


术后5天,第三方实验室出具病理报告:胆囊高分化腺癌。


术后月余,该患者被转诊至上级医院,某顶级三甲治疗。上级医院术前根据外院胆囊癌的病理诊断结合院内进行的肿瘤标志物检查和CT检查诊断为胆囊高分化腺癌并行手术治疗,术中病理结果为炎性。


司法鉴定认为某中医院未见到告知患者及代理人知情、选择实验机构或其他替代胆囊标本进行诊断时出现误诊存在过错;第三方实验室在对患者手术切除的胆囊标本进行诊断时出现误诊存在过错。


上级医院存在以下过错:


1.医院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首次查房记录、术前小结及计划核准书中诊断‘胆囊高分化腺癌’时,主要依据院外的病理报告,而没有进一步分析和鉴别诊断有其他疾病的可能,不符合诊疗规范及三级甲等医院核心制度。

2.医院的术前诊断采信院外病理结果不符合同级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要求。

3.术中病理结果为炎性,就应该终止拟定手术,进行再沟通、确认治疗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某中医院赔偿原告总损失的的5%,第三方实验室赔偿原告总损失的30%,上级医院承担赔偿原告总损失的40%。


总结多个类似案例,在检验检查结果直接影响后续手术、输血这些重大措施时,直接互认上级或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导致医疗纠纷的往往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点在国家卫健委发布的 6 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新检查的情形中也有体现:


 1.因为病情变化,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

3.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比如手术、输血这些重大的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的情况下,这时候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

5.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

6.还有一些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对于医务人员而言,这些可以重新检查的情形可能也隐含着潜在的责任划分问题。


符合上述情况却没有执行必要复检导致的医疗纠纷,在责任划分时可能对自己不利。


国家卫健委在检验结果互认的实际执行中也强调:“推进“医检互认”要尊重疾病诊疗客观规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认与不认的问题上,尤其要尊重医生的临床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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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笪文武  审校:徐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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