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11期】《土地管理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么?
文摘
社会
2024-10-21 10:00
山东
《土地管理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么?
【来信】
胡老师,大多资料说,“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命令。但《土地管理法》第83条,将“责令限期拆除”表达为“行政处罚”。请问,是否《土地管理法》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包括责令停止违法或责令限期改正(如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到底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命令,历来存分歧。
虽然2000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就“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性质作出几个答复和解释(至今依然有效),但依然没有全面消除原有分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总体而言,在《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之前,将“责令限期拆除”视作“行政处罚”为多;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后,主流观点则转变为视它为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者为多。权威性的解释是:“通常认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具有惩戒性,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行政行为也可以单独作出。”(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6月第1版第101页)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是符合行政法理的,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包括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这些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之法律特征。但是《土地管理法》(2019)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确实将“责令限期拆除”定性为“行政处罚”。这应当如何对待?笔者首先认为,《土地管理法》的最近一次修改是2019年,依然发生在《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之前,所以没有很好地与新《行政处罚法》衔接。目前,在《土地管理法》尚未修正之前,暂且将其第83条中的“责令限期拆除”作为一种“例外规定”,以行政处罚定性无妨,这也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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