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09期】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也须事先告知权利么?

文摘   社会   2024-10-07 10:00   山东  

法治微咨询                         Vol.209

 胡建淼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也须事先告知权利么?


【来信】


胡老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同时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那么,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否需要事先告知权利?



【回信】    

    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一种配套手段。它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是行政命令,也是一种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既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其法定职责。

《行政处罚法》(2021)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但《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提出该要求,那么,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是否也要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呢?

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我国虽然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统一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也只对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该程序要求,未对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作出这一程序规定,但是,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属于一种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恰恰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对所有不利的行政决定都具有约束力。

至于在操作上如何对责令纠正违法履行告知义务,应当作两个方面的区分:

一是区分单独作出还是合并作出。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是分别作出还是一并作出,要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如果法律将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设定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和前置程序,即只有经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而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行政机关才可对其处罚(如《黑土地保护法》第34条),那么,责令纠正违法应当单独作一决定;如果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既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又给予行政处罚的“并进关系”(如《噪声污染防治法》第71条),那么,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合并成一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责令纠正违法决定是单独作出的,行政机关应当单独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如果责令纠正违法决定与行政处罚决定合并作出的,就可合并告知。

二是区分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的先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纠正违法的决定也好,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也罢,在逻辑上都必须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行政认定)可能包含在行政处罚决定之中,也可能包含在责令纠正违法的决定之中。如果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决定在前,并且包含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那就应当单独对责令纠正违法作事先告知;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在前,责令纠正违法在后,并且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行政认定)已被行政处罚决定所包含,那么,就可省略对责令纠正违法的事先告知。

对责令纠正违法决定的事先告知内容和方式,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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