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04期】《行政强制法》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是直接授权么?

文摘   社会   2024-09-02 10:01   云南  

法治微咨询                         Vol.204

 胡建淼

《行政强制法》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是直接授权么?


【来信】



胡教师,《行政强制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这是否是对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的直接授权?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本条规定直接行使该权力,还是依然须有具体的实体法律法规做出明确规定?



【回信】    

来信咨询是关于抵缴罚款的问题,它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

这首先要搞清楚行政机关自己对罚款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如果行政机关自己拥有强制执行权(法律作特别授权的),那么,该行政机关就可依照《行政强制法》(2011)第四章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自己无强制执行权,那么,行政机关只能依照《行政强制法》(2011)第五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强制执行权既包括对基础罚款的执行权,也包括对加处罚款的执行权。由于加处罚款是附随基础罚款而一并执行的,所以,对加处罚款的执行权依附于对基础罚款的执行权。换句话说,某行政机关对基础罚款有执行权的,意味着它对加处罚款同样有执行权。

《行政强制法》(2011)第46条第3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这既是对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何执行罚款决定的一种例外规定,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一种特别授权。

这种授权首先是普遍授权而不是个别授权,任何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要依法查封、扣押了当事人的财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这些行政机关都具有依法拍卖当事人财物以抵缴罚款的权力。

这种授权又是直接授权而不是间接授权,所以,这类行政机关在这种条件下可以直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本规定依法行使拍卖抵缴罚款的权力,无须要求有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这里“抵缴”的“罚款”,既抵缴基础罚款,也抵缴加处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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