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咨询206期】如何理解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文摘   社会   2024-09-16 10:01   河北  

法治微咨询                         Vol.206

 胡建淼

如何理解加处罚款、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来信】


胡教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应当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这里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何理解和操作?



【回信】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如罚款和征缴税费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的标准是按每日3%计算(《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加处滞纳金的标准则按对应法律的具体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规定的是万分之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决定属于“执行决定”而不是“基础决定”,所以只限于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之行政决定的,一般不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决定,只能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施执行之目的。

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应当将标准告知当事人。这里的“告知”应当如何理解和操作呢?口头告知还是书面告知?事先告知还是事后告知?单独告知还是依附决定告知?我的理解是:

一是,告知应当事先告知或同时告知,不得事后告知。事先告知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基础决定)时,应当提示当事人若不履行行政决定会导致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后果(含标准);同时告知表现在,行政机关发出催告书和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决定(执行决定)时,应当一并解释计算标准。

二是,可以重复告知,但不能不告知。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应当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这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知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也是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所以,行政机关可以重复告知,但不能不告知,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三是,告知应当书面告知而不是口头告知,既可以单独告知也可依附于行政决定或催告书一并告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必须告知当事人标准,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它既可以单独告知,即行政机关单独出具《提示单》《通知书》《告知单》《催告单》等,也可依附于行政决定一并告知,即作为“行政基础决定”或“行政执行决定”的一部分和行政决定书一并送达告知。

《行政强制法》之所以设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应当告知当事人标准的制度,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提示当事人自我履行;二是作法治宣传;三是便于当事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乱收费现象发生。


法治咖啡屋:

胡建淼法治微咨询

栏目

·本栏目是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家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专家工作室领衔专家、知名行政法学专家胡建淼,针对法治微问题,提供法治微咨询的平台。

·本栏目是针对法治理论和实务中的“微观问题”、“冷门问题”,面对来自于全国从事国家治理的公务人员,以及从事法律教育、研究、学习的师生提交的问题,进行“短·频·快”不定期的解答。

·本栏目的咨询重点是:国家治理中的法律问题,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接受咨询问题的邮箱是:fzkfw2018@163.com

声明

·本栏目中的解答不代表任何组织的立场和观点,纯为本栏目的学理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有关组织和个人参考。

·凡转载或引用本栏目中的解答文章或观点,务请注明“法治咖啡屋:胡建淼法治微咨询”字样。

  法治咖啡屋

  长按识别二维码

  欢迎关注法治咖啡屋

法治咖啡屋
本公众号由法学教授胡建淼主持。欢迎进入“法治咖啡屋”,让我们一边喝咖啡、一边聊法治!
 最新文章